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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具体内容:,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第一节 外层空间法法律地位,一、外层空间法的概念1、外层空间是指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2、外层空间法,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3、外层空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二、外层空间法的发展(一)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文件有:1.1967年1月27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2.1968
2、年4月22日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3.1972年3月29日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4.1975年1月14日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5.1979年12月18日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项决议还制定了五套有关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1.1963年12月13日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宣言。2.1982年12月10日关于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3.1986年12月3日关于从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4.1992年11月12日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5.1996年12月13
3、日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三、外层空间划界的各种主张 (一)在划界理论方面有两种主张:功能论和空间论。(二)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主要有:1. 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2. 空气构成说。3. 有效控制高度说。4. 卡曼管辖线。5. 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三)空间论它是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作为基础划分国家主权与外层空间活动自由各自的有效范围,或称为划分外层空间与国家领空的界限的主张。代表性的观点有:以航空器能够上升的最高高度或大气同温层的高度为限;以国家行使有效控制的能力为限;以人造卫星轨道的近地点为准;以地心吸力终
4、止处为准;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为限(卡曼管辖线);仿造海洋法,将整个空间分为领空、毗连空间和外层空间;宇宙锥体说。,(四)功能说按照这种理论,外层空间活动是指空间物体从发射到返回地面或在外层空间消失的全部过程,其间,不论空间物体位于何处都应适用外层空间法规范。只要飞行器登记为航天器,其活动即为航天活动,不受相应地面国家主权的管辖,而适用外层空间法规范解决有关问题。国际法协会在1978年的一份决议中称,海拔100公里以上的空间已日益被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专家们所接受为外层空间。,(五)中国政府的主张中国认为:选择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不仅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政治
5、和法律问题。,四、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外层空间不得被据为己有。(二)外层空间自由。各国可以自由进入、探测、利用和开发、但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四)争议问题空间物体往返外层空间与地球之间,势必会穿越空气空间,这一空气空间有时仅涉及本国领空或公海上空,但在更多情况下,必须穿越其他国家的领空,那么空间物体是否具有领空穿越权,即空间物体在进入外层空间或返回地球之前是否有权在其他国家领空无害通过的权利?目前并无相应的外层空间法或各国法律加以规定。现在一般认为:对于领空过境,发射国享有无害通过空气空间的自由。,第二节 外层空
6、间法律制度,一、外空条约与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外空条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1967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外空条约提供了国际外空法的基本框架,也是第一次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将从事外空活动的各项基本法律原则确定下来,从而成为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则,被称为“外空宪章”。,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 (一)共同利益原则。这是指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而不论国家的经济或科学发展如何,并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开发。(二)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这是指所有国家应在平等基础上,不受任何限制,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并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7、三)不得据为己有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即在永久的基础上,对所占有的部分行使排他性的使用和控制。该原则具有绝对性,即针对政府也包括私人。,(四)限制军事化原则。这是指各国不得在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得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月球和其他天体须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禁止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进行军事演习。,(五)援救宇航员原则。这是指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各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尽速交还给登记国;在外层空间及天体活动时,宇航员应彼此
8、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这是指各国应对其在外层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论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进行的。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在外层空间对其他国家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担负赔偿责任。,(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这是指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留置在外层空间或天体的物体及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空间物体的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影响。(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这是指外层空间进行活动的国家应以最大的可能和可行程度,将其活动的性质、进行状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及科学界。该原则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九)保护环境原则。这是指各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间及天体时,
9、应避免使外层空间及天体遭受有害污染,避免因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并应为此采取措施;如发现问题或有必要,可进行国际磋商。,(十)国际合作和互助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提供便利以促进利用和探索活动中的广泛联系和发展。互助意味着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时,应妥善照顾到所有其他国家的有关利益,不能对其他活动造成潜在的有害损害。(十一)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这是指国家要保证本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遵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二、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的非军事化(一)外层空间条约对外层空间的非军事化只作了少许的限制:各国不在环绕地球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
10、各国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布置此种武器。(二)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规定了月球和其他天体实行较全面、严格的非军事化:月球和其他天体必须专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不在环绕月球或飞向、飞绕月球的轨道上以及在月球上或月球内放置载有核武器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从事任何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三)条约和协定不禁止使用军事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或把军事人员用于任何其他的和平目的。,三、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一)射入外空的物体的登记制度发射到外空的空间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2、发射
11、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或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联合国建立一个总登记册,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每一登记国有义务及时地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其登记入册的每一空间物体的相关情报。,(二)营救制度1.通知。 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2.营救、寻找。 宇航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3.归还。 无论在何地发现了发生意外的宇航员,都应立即把他们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当局的代表。,(三)责任制度1.发射国依责任公约第1
12、条第3款的规定:“发射国”是指(1)发射或促使发射的国家;(2)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据此,在法律上,共有四类国家应对所发射的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即: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领土上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从其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除国家外,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参与外空物体的发射和运营,如国际卫星通信组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欧洲空间局等。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发射时,该国际组织应承担发射国的义务。,2.责任制度主要依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简称责任公约(1)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府从事的,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13、(2)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3)发射国对在空间的物体或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过失责任。(4)发射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绝对责任,并对其合法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要求赔偿方的重大疏忽或故意。(5)对本国国民及自愿应邀参与发射的外国国民不予赔偿。,3. 赔偿的范围。 生命的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国家、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的财产的损失和损害。,4.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1)绝对责任原则。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包括一个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并由此而
14、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 (2)过失责任原则。 适用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包括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由此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5.求偿的途径。()使用国内程序。()通过外交途径,由有关国家谈判协商求得赔偿。()成立求偿委员会。,四、卫星直接电视广播法律制度 (一)不得侵犯各国主权,并且不得侵犯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情报和思想的权利。(二)从事卫星直播活动应遵照国际法。(三)国家及其授权的个人或实体从事卫星直播活动,权利一律平等。,(四)同一国际直接电视广播
15、服务范围的广播国或接受国有要求协商的权利和迅速与之协商的义务。(五)缔结适当协定,保障版权和邻接权利。(六)拟议设立或授权设立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卫星服务的国家应将此意图通知收视国。,五、卫星遥感地球法律制度(一)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进行遥感活动应遵守国际法。(二)从事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国家经请求应同领土被感测的国家举行协商。(三)被感测国有权在有关其领土的原始数据和处理过的数据一经制就即取得。(四)参加遥感活动的国家有义务促进地球自然环境的保护和促进人类免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六、外空使用核动力源法律制度(一)安全使用的准则和标准。(二)安全评价。(三)重返时的通知。(四)对各国提供
16、的协助。(五)国际责任、赔偿责任和赔偿,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的几个问题,一、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一)地球静止轨道是指位于赤道平面上空距离地面35871千米的一条与赤道平行的圆形轨道。(二)各国基于各自的利益,对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提出了各自的主张。赤道国家的主张。反对赤道国家的主张。,二、共同利益问题为了使共同利益原则具体化,1998年联合国外空法律小组委员会增加了一项新的议题,“审议关于实施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这一原则的法律问题。”发展中国家希望这一议题审议通过,以便落实共同利益原则发达国际则反对制定有关的合作原则,认为现阶段制定合
17、作原则将限制一国自主确定其合作伙伴和方式的权利。,三、空间环境的保护空间碎片问题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相关的国际法措施来约束各国的行为,许多问题仍在研究之中。四、空间商业化中的责任问题主要是出现责任分摊的问题,目前在国际上尚未有统一的国际性条约加以规定。五、航空航天机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中国与外层空间法(自学部分),思考题:,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因发射失败,卫星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D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国不承担国际责任。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因为是发射国的国民)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承担绝对责任。(落到地球上都是绝对责任,空中损害是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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