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劳动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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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劳动关系,主要知识点: 劳动关系的含义与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的含义 集体合同的含义及作用,引导案例百度“停工门” 2009年5月14日,因不满公司对于薪酬与绩效制度的调整,在与公司负责人协商未果之后,数十名百度华南分公司的员工集体停工,来到广州天河区劳动局门口集体抗议。这些情绪激动的员工认为他们遭到了变相降薪,百度华南分公司从4月20日起通过薪酬调整变相裁员,涉嫌违反劳动法。15日下午,深圳分公司近200名百度销售人员停工,从公司步行到南山区劳动局抗议。据说,那几天,华南分公司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三地共 1000多名员工,基本都已经停工。,第一节 劳动关系概述,(一)劳动关
2、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指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确认当事人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内容;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3、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其中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4、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案例1: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开
3、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案例2:孙某被某私营快餐店招聘
4、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孙某正在厨房埋头洗碗,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孙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孙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药费,快餐店拒绝支付。理由是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取韩某支付医疗费。孙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此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孙某的请求?,答案要点:(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此案,因为孙某与快餐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
5、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孙某的请求,因为孙某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案例3: 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
6、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答案要点: 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
7、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以上理论,孙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二、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劳动关系的客体
8、劳动力(三)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基本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劳动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一方的劳动权利即为对方的劳动义务,一方的劳动义务即为对方的劳动权利。,案例4:2003
9、年张某被无线电厂聘用,双方自愿签订四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工厂工作期间,工厂出资给张某培训,如张因个人原因辞职或离职,则补偿培训费50%,培训结束后工作满一年的按培训费的20%递减。当年2月张被派往国外培训学习2个月,同年9月张辞职,经双方协议张赔偿公司21000元,经书面协议确认后张一次性交清赔偿金后办理完手续离厂。事隔一个月,张反悔认为培训是工厂的义务,赔偿培训费非个人意愿,要求工厂理赔,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张某的主张?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答案要点:劳动仲裁委驳回张的请求,原因有二:1、企业所提供的培训不是劳动法
10、所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职业培训,不是企业对员工的普通意义上的培训,而是专业培训,目的是让张某学成后回厂,带动企业发展,给企业创造利润。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义务也是基于员工为企业尽义务基础之上,张某片面追求自己享受的权利却不履行个人应尽的义务是不妥的。2、双方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不违反劳动法规,劳动法17条规定劳动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企业就其本人“跳槽”行为追求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启示: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互为条件的,只想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例5: 1999年8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
11、期为6个月。1999年10月王某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1999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 (1)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认定?,答案要点:(1)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王某的试用期为6个月,1999年12月王某尚处在试用期内,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
12、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怀孕虽是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须是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方可适用。王某并不具备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禁止解除条款,公司有权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公司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工王某的行为合法有效。,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 2、劳动关系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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