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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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2022/12/3,目录,信贷法律风险,1、授信合同法律风险及控制,2、抵押类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6、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7、投行、居间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8、同业业务法律风险及控制,4、保证类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3、质押类贷款法律风险及控制,5、授信业务中其他法律风险提示,2022/12/3,2,目录,信贷法律风险,2022/12/3,3,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对授信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十六条一般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
2、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特殊要求: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须出具股东会决议,被担保人不参与表决。 如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决定,即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有效。如章程对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参照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才有效。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022/12/3,4,几种特殊的企业内部决议问题,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
3、殊要求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决议问题除出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以外,应经过集体决策,并提供相应决策机关决议,如厂长/总经理/经理办公会决议、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内部决议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应按章程提供董事会决议。但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合作经营一方提供担保的,应提供合作经营另一方同意担保的决议。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决议问题可免提供相关决议,但合同应由投资者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202
4、2/12/3,5,公司越权融资的法律后果分析(1),案例讨论,A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2000万元,并出具了董事会决议。银行在审查章程时,发现章程约定向银行申请融资超过1000万的,需经股东会审议,因此要求A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但A公司表示股东均不在国内,无法提供该决议。银行最终决定发放授信,并与A公司签署了授信合同。后A公司股东发现此事后,认为公司经营行为超越了章程规定,要求管理层纠正。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该授信未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为由,判决合同无效。问A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简析A公司超越代理权且未获得追认故构成越权行为银行通过章程已知A公司有越权行为,银行不能构成善意
5、第三人。法律后果:返还财产,依过错赔偿损失。 A公司签署的合同未经合法授权,银行明知权限有瑕疵,仍签署合同,合同自始无效,A公司应返还财产,对由此造成的银行损失,由双方依过错各自承担责任。,2022/12/3,6,公司越权融资的法律后果分析(2),越权行为的构成: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且未获追认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何为善意善意第三人的理解。银行对章程的审查义务。越权融资的法律后果,2022/12/3,7,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分析(1),案例讨论,A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在为B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时,A公司认为只用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无需提供董事
6、会决议,银行于是只是与A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未要求提供董事会决议。后B公司未能按期归还授信,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外担保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因此应认定担保无效,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问A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案例简析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A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未提供董事会决议,但核心在于该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理论界存在争议且最高院已有支持合同有效判例,但银行应从审慎角度理解,公司第十六条应为强制性规定。可能的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担保合同无效,银行是有过错的,担保人A公司承担二分之一责任;二
7、是担保合同有效,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22/12/3,8,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分析(2),最高院真实判例讨论,2006年4月30日,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振邦集团发放1496.5万元的借款(借新还旧)。2006年6月8日,振邦股份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6年4月30日,招行东港支行与振邦股份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振邦股份公司以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振邦集团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振邦股份公司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招行东港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振邦集团公司履行还款
8、义务,振邦股份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审理期间发现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共盖有5枚印章,除振邦集团公司外所盖印章均不是真实的。,案例简析一、二审法院意见:振邦股份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判决担保无效。理由主要为:1、作为债权人,招行东港支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及股东会担保决议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从程序上、形式上进行审查。2、振邦集团公司是振邦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上也加盖公司印章,违背公司法的规定,招行东港支行应是明知的。因此,股东会担保决议所盖五枚印章均无效,股东会担保决议事项并未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该股东会担保决议因缺乏真实性,导致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招行东港支行没有
9、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对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振邦股份公司对振邦集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022/12/3,9,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分析(3),最高院再审意见: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案涉股东会担保决议确实存在部分股东印章虚假、使用变更前的
10、公司印章等瑕疵,以及被担保股东振邦集团公司出现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中等违背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但1、振邦股份公司向招行东港支行提供担保时使用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真实,招行东港支行有理由相信作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真实性;2、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存在的相关瑕疵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如若将此全部归属于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有违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因此,招行东港支行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结论:本案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振邦股份公司对案涉保证合同应承担担保责任。,2022/12/3,10,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后果分析(4),合同无效的情形
11、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银行对决议的审查义务无效的法律后果,2022/12/3,11,合同面签的必要性(1),真实案例,张某为A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A公司的日常工作。张某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亲自与银行人员商谈贷款事宜。开户和贷款所需的A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全部由张某提交并加盖私刻的A公司公章。经张某及协同人员的策划及实施,成功向银行骗取贷款2.25亿元。其中1.6亿用于归还A公司欠其他银行的贷款,其余的6500万被张某控制的其他公司挪用。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诉讼至
12、法院要求还款。A公司以不知道该笔贷款、自身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承担责任。银行则认为签约时形式上手续完备,银行有理由相信张某等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和职务行为,从而认为授信合同有效。,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授信合同无效。A公司、银行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用于归还其他银行贷款的1.6亿本金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其余650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A公司、银行各承担50%。银行最终承担3250万元本金及利息。,2022/12/3,12,合同面签的必要性(2),最高法院的判决依据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A公司存在过错: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
13、银行存在过错:银行在签订和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私刻的A公司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未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在贷款的审查、发放、贷后跟踪检查等环节具有明显疏漏。A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长达两年时间内未在上市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本案所涉贷款,银行对此亦未能察觉并采取相应措施。 由于本案所涉及合同本身无效,且双方都存在过错,故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在合同签署时如何防范公章、文件造假的风险首次授信时银行经办人员应当在办公场所当面核实法定代表人身份,并面签授信合同。首次授信时,如法定代表人不能按期面签,应提前知会银行,银行经办人
14、员应及时安排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在办公场所面签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022/12/3,13,合同面签的必要性(3),结构化融资业务在面签方面的特殊性存在多层合同。多个签约主体。关键合同签约方与核心主体不一致。,2022/12/3,14,合同面签的必要性(4),结构化融资业务如何落实面签要求去伪存真,明确关键风险缓释措施。准确识别核心法律合同与协议。直接签署的法律合同及核心法律合同应落实面签,含两种方式:1、直接参与面签过程。2、以协议方式明确通道方的面签责任。,2022/12/3,15,公章、合同专用章、私章的法律认定,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效力企业在签署一般业务合同时,使用合同专用章具有法律效
15、力,但合同中有条款明确约定“合同自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的除外。企业在与银行签署授信类合同时,如需要使用合同专用章,建议先使用公章作统一授权,经授权后再使用合同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法律效力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私章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应区别对待:(1)法定代表人私章与公章同时使用时可确认其法律效力;(2)法定代表人私章单独使用时,加盖此私章经本人面签确认(如已经本人面签私章确认函)后可视为有效。公章变更的法律效力问题(1)对于一般企业,新公章启用之日起,旧公章失效。(2)对于金融企业等除办理工商变更以外还需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的企业,自企业发布对外公告之日起,旧公章失效。(备注:本页仅说明各种印章使
16、用的效力问题,讨论的前提是印章真实。),2022/12/3,16,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主体的类型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非公司制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企业非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无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无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机关法人(行使国家权力):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人大、政府、检察
17、院、法院、军事机关、政协。机关非法人(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所、派出法庭)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有较强的组织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国有资产举办、履行公共职能、具有公益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以营利为目的、非以国有资产举办、提供社会服务)自然人:有中国国籍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有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信贷业务中的借款主体贷款通则第17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
18、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022/12/3,17,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标的违法(禁止抵押、质押物(禁止流通);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具体为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效力未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19、;无权处分行为。,2022/12/3,18,目录,信贷法律风险,2、抵押类贷款的法律风险及控制,2022/12/3,19,可以抵押的财产及不可作抵押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及抵押的限制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分标题三,法律列举可抵押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
20、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2022/12/3,20,抵押登记的效力,抵押的强制登记(登记生效)登记生效,当事人办理登记始产生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强制登记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选择登记(登记对抗)登记对抗,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成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时设立。但是,未经抵押登记的这种抵
21、押权效力,仅存在于抵押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产生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生效范围:当事人以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之外的其他财产。案例讨论,分标题三,A公司在银行办理了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问: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权是否生效?B公司在不知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下受让了该机器设备。A公司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问:银行是否能够对已经转让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案例简析: 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达成即生效,机器设备属于登记对抗的范围,所以抵押权已生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B公司善意受让了机器设备,银行不能对已转让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2022/12/3,21,重复抵押
22、的法律风险分析,重复抵押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适用“顺位抵押”规则与担保法上的“余值抵押”的区别,并不再适用“余值抵押”规则先登记先受偿实现抵押权时,根据“先登记先受偿”的制度对抵押物上担保的多个债权进行受偿处理。顺位相同的或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房地一并抵押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案例讨论,A公司在甲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由于甲银行经办人员不熟悉房产所在地登记机关为房地分开两个机关登记,只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登记。
23、后A公司又将该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了乙银行并获得授信。现A公司经营不善不能归还甲、乙银行的授信,两银行均要求处分抵押房产,问两银行该如何受偿?,案例简析:根据房地一并抵押原则、先登记先受偿原则,甲银行先就抵押物受偿其债 权,拍卖所得的房产价值如有剩余,再由乙银行受偿。,2022/12/3,22,未变更登记的抵押权转让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时未变登记的抵押权效力债权自转让协议生效后转归受让人享有,但该等债权只有在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随之转移,但如果抵押权未经变更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未变更抵押登记时抵押权的实现可以与抵押人(债务人)协议以抵押
24、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未能与抵押人达成一致协议,则可能须经诉讼程序对抵押权确权并保障抵押权的实现。部分债权转让的效果对于经转让的部分债权,债权转让、抵押权跟随转让,其余未转让部分债权及对应抵押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分标题三,2022/12/3,2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抵押权法律效力,案例讨论,分标题三,2022/12/3,24,A融资租赁公司为二手车购买方B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并办理了以A为抵押权人的车辆抵押登记,然后将债权全额转让给了甲银行,并通知了B,但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后B因欠乙银行债务未归还,乙银行查封了车辆,经调查发现原A公司的融资租赁债权已经发生转让且未办理变
25、更登记,遂要求处置该车辆用于归还乙银行债务。 问: 1、A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合法有效? 2、甲银行以自身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可否得到支持? 3、债权转让后,甲银行享有的债权性质如何?,案例简析 1、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与抵押权重合时,所有权会产生吸收抵押权的效果。 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抵押登记的效力在于阻却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但仍未明确抵押权的效力; 3、现有生效判决有确认抵押权有效,但法院层级过低,且依据为前述司法解释; 4、抵押权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无法得到保证; 5、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原有融资租赁债权的性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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