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11物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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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 法 学(2-2) Civil Law,本学期学习的民法内容,一、物权(一)物权概述,(六)占有,(五)担保物权,(四)用益物权,(二)所有权,(三)共有,二、债权(一)债权总论 债的概述 债的履行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移转和消灭,(二)不当得利之债,(三)无因管理之债,三、人身权,(三)身份权,(一)人身权概述,(二)人格权,第一编 物权,第一编 物权 物权(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一、所有权(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一)国家所有权(国家对矿产资源、水资源、城市土地等享有的权利) (二)集体所有权(城镇或农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
2、三)私人所有权(公民个人对合法取得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层建筑内的住户对居室、走廊、电梯、小区会所、绿地、车库等附属设施、所享有的不同权限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在他人的物上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规定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厂、盖房、修路等方面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的权利) (四)地役权(利用他人修的道路通行或限制他人的建筑物加高以开阔自己的视线等方面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的权利) (五)典权(不想把自己的房屋出卖,但为了融资把住房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权利)
3、(物权法未规定的权利) (六)居住权(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不包括房屋租赁等情形) (物权法未规定的权利),三、担保物权(就他人的担保物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一)抵押权(二)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三)留置权四、占有 即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第一章 物权概述,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
4、客体。,(二)物的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例 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三)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某些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例如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2) 不动产, 土地, 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
5、用价值的物。,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诉讼管辖不同。,2、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主要有:,(2)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主要是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或依法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地固定资产。这些财产虽交由公民和法人经营管理或承包经营,但非依法定方式不能转让。,(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如矿藏、水流、海域
6、、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设施。这类财产专属于国家,公民和法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才能合法地使用这些财产,并不得买卖、出租和抵押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转让。,(3)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 这些物地生产、流通、使用均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自由流通,以维护公共安全。,(4)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任何公民和单位不得私自据为己有;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可相互交换或依法出售。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5)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走私物品如前所述是属于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出国境的货物。购买走私品是违法的。特许减免税物品是国家依法准许对一些进出口货物予以优待
7、,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货物。由于一般有特殊用途,因此限定销售对象或禁止销售范围,不能自由买卖。 (6)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国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区分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意义在于: (1)规定限制流通物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规定的民事活动是非法的,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将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
8、的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权利人不能要求义务人实际履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实际履行。(2)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有些法律关系即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为特定物,如买卖法律关系。,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意义在于:(1
9、)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不可分物不能进行实物分割;(2)以不可分物为标的的债,是不可分之债。,5、主物与从物,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 在使用价值上存在依附关系;(5)须交易上视为从物。,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及于主物之效力同样及于从物。,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
10、物的关系?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C.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下列选项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A.上衣和它配套的裤子 B.船和桨 C.钥匙和锁 D.电脑和鼠标,5、原物与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的对称是原物。,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用而发生。,原物与孳息的关系:(1)互相独立,如果是物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不成立原物与孳息的关系;(2)在生产上具有“出产”关系,即依据自然规律或法律规定或游戏规则。例如:下列
11、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孳息的取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如: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
12、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 )。 A、归立新学校所有 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C、归王某所有 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7、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划分。无主物(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没有所有人的物。,6、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进行划分。消耗物是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态性质的物。消耗物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或移转所有权等债的标的物。,8、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根据物是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物构
13、成划分。,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合成物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具体单一形态的物。如房屋、汽车。合成物的构成部分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经成为统一体,所以,合成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单一物没有区别。集合物是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如一群马、一个运输企业的全部汽车。,9、货币,货币在民法上属于种类物,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种类物,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征,以货币金额计算其价值。在民法上,货币不仅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且还是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对价的支付手段。其特点: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
14、权问题;,讨论案例 甲乙二人在街上逛街,看到前面一个人掉下一个钱包,甲上去捡起来,发现里面有50元现金,二人决定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甲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甲即用捡到的50元钱买了5注,乙没有阻止。在开奖后,甲所买的福利彩票中了100000元的奖金,乙要求均分奖金,遭甲拒绝,两人发生争吵。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50元钱是甲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甲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乙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捡的50元钱属于什么性质?对这50元钱应该如何处理
15、?2甲对乙许诺均分5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甲产生约束力?3甲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5设甲某为一14岁少年,则福彩中心能否以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奖金?理由何在?,10、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具有下列特点:(1)有价证券券面所表示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即要权利证券化;(2)有价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证券义务人见券始行付款,而且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问持券人确否为权利人,其义务即行免除。,从性质上说,有价证券是有别于货币和借据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物。有价证券与货币的
16、主要区别在于:货币持有者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实现其票面价值,而有价证券持有者只能依据证券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有价证券与借据的区别主要在于:借据只是债权的证明,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而有价证券则不仅有证明作用,而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借据遗失后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原债权,而有价证券遗失或损毁后其财产价值就随之丧失。,根据有价证券的转移方式,可将其分为:(1)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着该证券的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这种证券的转让必须按照一般债权转移的方式进行,否则受让人即使出示证券,证券义务人亦可拒绝履行。(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没有记载该证券的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
17、这种证券的权利人就是证券的持有人。不记名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取得证券权利的人的姓名的证券。这种有价证券转让时,需要采取转让人签名背书及指定下一个取得人的姓名的方式,每转让一次,在证券背面签名指示一次。典型的证券有:票据、债券、股票、提单等。,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 物权是绝对权,3.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4.物
18、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5.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须为特定物;须为独立物;不限于有体物;须存在于人体外部。,例: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三、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247条。 (一)概念 是调整民事主体对于物的占有支配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的法律规范总和。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与债权法不同,强调归属,而非流转。 (
19、二)调整对象 财产的占有关系,包括归属和利用关系。以保护财产归属的法律秩序为目的。,(三)物权法的特征 1、强行性的规范; 2、固有法性。物权制度和一国的经济体制密切相关,重点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物权具有强烈的本国法的色彩,而债权法则差别不大。 3、公益法性。在承认并保障所有权不可侵犯的情况下,国家还在公法上通过征收,适当的行政管理来限制其不受侵犯性。,(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物权法定原则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以及效力等,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
20、法定主义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确定的原则。,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3)物权的变动方式及效力不得创设。,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 (2)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
21、体为多人;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3)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4、公示公信原则 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
22、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一、民法上物权的种类,(1
23、) 所有权,(2) 用益物权,(3) 担保物权,(4) 占有,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他物权,准物权,二、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二) 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或定限物权),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完全物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又称不完全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实现为目的所设立的物
24、权。,(四)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所作的区别。,(五)意定物权、法定物权根据物权的成立原因,物权可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六) 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七)本权与占有,占有是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的事实。,相对于占有而言,所有权、他物权皆为本权。,(八) 普通物权与特别物权,普通物权是民事基本法规定的物权。,特别物权是由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人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特殊作用力。包括排他
25、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一、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同的物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具体体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权。(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用益物权。,同一标的物上可存在的两个物权的情况包括:(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如,所有权与抵押权;(2)担保物权,如,同一抵押物上可设定多个抵押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如,设定用益物权以后可就同一标的物再设定抵押权等。,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基本含义是相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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