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社团管理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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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社团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称职业学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第三条: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委员会、职业学院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宗旨是:引导人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的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三
2、)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四)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第六条:学生社团受我院党委的领导。共青团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在学院党办、院办、各系(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指导校内学生社团的工作。院团委社团部具体负责各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院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主动接受院团委社团部或归口系(部)团总支的监督。学院拨给社团的活动经费、器材、资料等,所有权归院团委,使用权归社团。第八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
3、院团委审查同意,报院党委批准,并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我院学生社团的成员原则上应当是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高职和中职各专业学生。学院鼓励每个学生每年参加1个社团,但最多不能同时参加3个及以上社团。第二章社团的成立第十条:我院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十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系级社团的报系团总支批准后,将申请材料复印件交于院团委进行审批备案,只在本系范围内发展会员;属于院级社团的报院团委批准,面向全院发展会员。否则均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同时
4、追究组织者责任。第十二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1-2名社团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章程。第十三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同意指导该社团活动的证明书、
5、初步指导方案等。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院团委社团部在收到本章程第十三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
6、、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六条: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院团委有权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院团委为经批准成立的社团指导老师颁发聘书,并开始对其进行考核。各社团必须于每年12月底以前到院团委重新注册一次,否则按自动注销处理。第十七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四、五条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院团委授
7、权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及年度检查考核;(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人员担任指导老师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四)对学生社团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和公告。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时,社团部将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部批准。学生社团跨校开展活动,必须经院团委批准。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向院团委或归口管理系(部)申请注册一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批准并在社团部备
8、案。第二十二条:任何社团与校外人员或校外单位之间的交流,均须向院团委申请,经院团委批准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期刊,但必须符合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审查通过,并接受院团委的管理。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第四章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二十六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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