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买卖和内幕交易防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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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买卖和内幕交易防控,1,目录,内幕交易的认定及案例分析,内幕交易监管形势,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2,第一部分,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3,证券法第47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一、短线交易,4,按“实际持有”认定短线交易主体近亲属代持,2010 年2 月23 日,漳州发展(000753)独立董事庄某的配偶账户买入公司股票300股,公司告知其在6个月内不能转让该股票,庄某配偶误以为作为关联人不能持有该股票,于2月
2、26日又卖出300股,构成短线交易。3 月1 日,庄某主动上交了交易收益378元,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启示:本例中,独立董事庄某的配偶被认定为短线交易的主体,采用了“实际持有”的认定标准。,1、短线交易的主体,5,2006年8月3日之前6个月内,长征电器(600112)大股东广西银河集团存在通过关联方苏州银河公司、高维凤、季秀红、潘勇等账户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到同年8月3日,前述账户全部减持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前述交易被认定为短线交易。 启示:本例中,关联方(包括法人)被纳入到短线交易主体当中。 同时,该例中,按有关规定,关联方高维凤、季秀红、潘勇账户所获收益全部归入上市公司,但苏州
3、银河账户形成亏损1657.61元,结果由其自担。某一关联账户的亏损与其他关联方的收益在计算短线交易所得时并未合并计算予以抵消,体现了从严处理的原则。,1、短线交易的主体,按“实际持有”认定短线交易主体关联方持有,6,广东健隆达于2009年3月1218日期间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德豪润达(002005)股票1616万股,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5月19日,广东健隆达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公司股份2184万股。2009年9月21日,广东健隆达通过交易所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36.941万股。 在该案例中,交易所认定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2009年12月30日,广东健隆达
4、向公司上缴了短线交易收益款570 万元,交易所对其采取了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2、短线交易行为,(1)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买卖行为,7,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2008年1月22日通过认购名流置业(000667)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价格为15.23 元/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对此,名流置业3月1日发布公告称,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
5、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启示:从5%以上股东“两端说”的标准,该例其实不构成短线交易,但认购公开增发股份本身在实践中系被视为短线交易的“买入”行为。,2、短线交易行为,(2)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8,2011年4月29日,闽福发(000547)大股东(持股19.96%)国力民生公司通过参与公司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新股),认购新股35,000,000股,每股价格8.70元。2011年7月19日,国力民生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800万股,每股价格11.30元,构成短线交易。国力民生公司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缴闽福发。 2011年11月9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
6、分决定,对国力民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短线交易行为,(3)认购定向增发股份也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9,目前,也没有明确定论。建议在操作时尽量规避。 实例中,部分激励对象在期权统一行权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建议公司可采用通过实施自主行权方式予以规避。 对于授予限制性股份对象在授予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中小板已有分开授予的先例。,2、短线交易行为,(4)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股权期权的行权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10,上市部复函: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等已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披露
7、且经股东大会审议,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明显不同,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很低。因此,不将股权激励股份回购认定为高管人员卖出股份。,2、短线交易行为,(5)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的,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11,“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3、短线交易时间,(1)时间:六个月,12,案例:连续减持中误操作增持的短线交易认定,某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2年9月-12月期间,历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本例中,股东12月12日增持300股的行为仅与12月7日减持1400
8、0股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一次,与12月4日和9月28日的减持均不会被认定构成短线交易。但12月14日、17日、18日的减持行为均与12月12日的增持行为构成短线交易,3、短线交易时间,13,新湖中宝原持有金洲管道(002443)14.98%的股份。2011年9月6日,新湖中宝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金洲管道股票2,700,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股1.556%;同日,又买入股票653,077股,占该公司总股本0.376%,构成短线交易。 2011年11月30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新湖中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3、短线交易时间,(2)同一天内有反向交易行为应认定为短线交易,14
9、,4、短线交易结果,(1)公司的归入权收益归入上市公司 若公司董事会不依法将短线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公告且披露以下内容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15,4、短线交易结果,(2)交易所纪律处分,上述短线交易应被认定为四次。其违规涉及金额计算如下:5013 + 1069180.75 + 1043390 + 344420.8 = 2,462,004.55元,达到通报批评的处分标准。,一般根据违规金额予以关注函、监管函、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处分。如前述某5%以上股东连续减持
10、中增持的案例中,16,4、短线交易结果,(3)补救措施可视为降格处分的酌定情节,1、神农大丰(300189)董事彭某2012年7月20日通过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08,943股,成交均价11.368元,当日又买进35,170股,成交均价11.428 元;7月23日,再次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460,000股,成交均价11.553元,当日又买进20,000股,成交均价11.806 元。该董事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交易金额已达到通报批评标准。在减责申请中,除上缴交易收益外,彭某承诺将短线交易涉及金额的15%上缴公司并公告。最终,交易所对其出具监管函警示。 启示:考虑到多数创业板公司短线交易主体
11、,发生短线交易系属于无知犯错,且结合其他情况未发现存在内幕交易嫌疑的,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可适当降格处分。,17,4、短线交易结果,(3)补救措施可视为降格处分的酌定情节,2、光韵达(300227)第二大股东德信投资(持股5%以上)2012年8月31日减持公司股份599920股,成交均价为18.008元。2012年9月20日、9月21日、9月24日,又先后买入公司股份142310股、422610股和35000股,合计买入599920股,成交均价为17.8元,涉及成交金额共计1067.87万元,短线交易达到公开谴责标准。 除交易收益外,德信投资承诺将此次交易成交金额的10%,共计106万元上缴公司
12、,以作进一步经济补偿。最终,交易所对该股东予以通报批评。,18,尤洛卡自然人股东夏建文在2013年9月期间发生了如下交易行为:,案例尤洛卡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案,违规金额计算为28700+1647250+14569172=16245122元,达到公开谴责的标准。最终考虑其1900股卖出行为存在误操作的可能性较大,公开谴责适用于违规性质严重、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注意:持股达到5%以上后自动成为法定的禁止短线交易主体。,19,根据相关规定,对特定人员要求在一定事项的时限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要求。 立法目的: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
13、幕交易,但又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此,对可以接触到敏感信息的特定人员直接禁止买卖股份。与短线交易一样,是为防控内幕交易而要求特定人员承担的一种附加义务和无过错责任。 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短线交易法定主体有所区别),(二)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20,敏感期的四种情形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问题:若提前披露定期报告,敏感期是否也提前?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问题:董监高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前,买卖股票受到窗口期限制吗? (3)自可能对公
14、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二)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21,更改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敏感期如何计算? 案例:神州泰岳2012年年报原预约披露日期为2013年3月26日,后申请延期至4月26日。2013年3月22日,公司高管许某先后卖出5万股、10万股、买入7350股、卖出10万股。许某的交易行为构成了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数量25.735万股,买卖金额474.10万元,短线交易股份数量10.735股,短线交易金额203.96万元。 处理结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敏感期禁止
15、股份买卖,22,重大事项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依然不得交易 案例:2010年X月T日,某上市公司公告了重组预案,当日是周六,公司股票于T2日复牌。T3日,公司财务总监买入15000股公司股票。 启示:该行为违反了高管敏感期禁止买卖股份的规定(即公告披露后两个交易日不能买卖股份),交易所对其出具监管函予以警示。,(二)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23,结果:一般以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其中,采取补救措施后可降格处罚: 天晟新材(300169)董事徐某在2012年9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本公司股票50万股。2012年10月26日,天晟新材披露2012年
16、第三季度报告。违反了敏感期禁止买卖股份的规定。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4314.49万元,同比减少2.61%。公司公告称,徐某已事先将此次减持计划通知董秘并履行报备程序,但衔接上的失误导致违规行为发生。事后,徐某已主动将成交金额的20%,即69万元上缴给公司。徐某并未依靠董事身份获知公司业绩方面等内部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未涉及内幕交易。,(二)敏感期禁止股份买卖,24,日科化学(300214)于2012年7月14日披露201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25%-35%。而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长赵某于2012年7月6日买入公司股份519,529股,买入均价10.7
17、43元,期间买入金额5,581,329.31元,属于敏感期买卖股份,且金额较大。 鉴于(1)公司业绩并未大幅增长(50%以上),并不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规定必须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仅是中报通知中要求公告;(2)根据当事人说明,赵某增持确实是基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振市场信心,而非恶意行为,也非通过内幕交易谋利的行为;(3)从股价分析,未发现预告引起股价异常波动。(4)相关当事人表示,其因为对交易所中报通知中7月15日需披露业绩预报的规定不了解,致使本次增持违反了有关窗口期的规定。 处理结果:对赵某免于纪律处分,降为监管函予以警示。,案例1日科化学实际控制人敏感期股份买卖,25,
18、汉得信息(300170)2013年1月9日,公司发布2012年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同比增长2128。1月17日,公司发布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某(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于当日增持公司75万股,并计划未来3个月内拟继续增持10万90万股。 2月19日,陈某继续增持公司股份28.32万股。2月28日,公司披露2012年业绩快报,净利润同比增长24.88。2月19日的增持行为与业绩快报披露相差不足10日,属于敏感期买卖,且金额达到公开谴责。但考虑到:(1)本人已披露增持计划公告,市场对其增持行为已有预期。增持维护股价,提振市场对公司信心,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快报数据与预告
19、基本一致,内幕交易可能性也较小;(3)陈某愿意将2月19日所买入股票按买入价与快报发布前一日收盘价差上交公司,共计6.80万元。 处理结果:对陈某免于纪律处分,降为监管函予以警示。,案例2汉得信息实际控制人敏感期股份买卖,26,公司法第142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三)董
20、监高股份管理规定,27,1、董监高股份禁止转让的情形: (1)上市起一年内;一年内新增股份,自动锁定。 (2)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特别注意:离职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3)董监高承诺不转让的期限内; (4)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28,案例:恒泰艾普董事离职后半年内违规减持股份 2012年9月24日恒泰艾普董监高换届选举后,原公司董事郑某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12月27日,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5万股,金额2,988,019元;随后又于2013年1月29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3万股
21、,金额为5,359,669.8元,两次减持股票涉及金额合计8,347,688.8元。 处理结果:违规金额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29,案例:海默科技董事违反不转让减持承诺 海默科技董事郭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43.2万股,占比7.37%;上海天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燕)系其控股公司(控股比例为90%),持有公司股份1074.76万股,占比8.40%。上述股份于2011年5月20日解除限售。郭某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其在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此后5月20日至9月5日,上海天燕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54.98
22、万股。按照郭某的承诺,超比例减持50.49万股。以其最后一次减持价格(每股12.21元)计算,涉及金额为616.4829万元。 处理结果:违规金额达到通报批评标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0,(4)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股份;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股份。 具体操作:在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离职申报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离职后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23、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1,2、董监高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任职期间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1)转让的含义: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因股权激励发生的回购,也不算在内。 (2)一年内新增股份,按75%锁定,缩股或转增股也按同比例锁定。(3)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账户所持股份)其所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含因融资融券下信用账户里的股份。(4)例外:持股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2,3、 非董监
24、高员工的股份管理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如“类高管”申报)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3,“类高管”约定安排不能排除法定义务 某创业板公司原董事兼副总经理郑某于2012年9月24日换届选举后不担任公司的董监高,9月26日向我部申报离任。但同时,其追加承诺:其将在本届董事会任职期内继续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5、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的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义务。 2012年12月27日,郑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5万股,金额2,988,01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42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启示:离职后半年内不减持系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当事方不能以“类高管”的约定安排予以对抗。,(三)董监高股份管理规定,34,4、 董监高的申报义务(1)个人信息、股份变动信息等均应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以便于对其股份进行管理。(2)董秘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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