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员工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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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篇1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预防火灾,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校辖属的行政、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院系(部、处、所、中心)、科室三级管理责任制。(一)校级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法人代表)确定一名副校长或副书记兼任主任(防火负责人)。责任是: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条例。主持校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
2、全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落实等项工作。2、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各院、系(部、处、所、中心)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三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3、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检查,听取防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二)院(系)、部(处)、中心)级设立防火领导小组,由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副职兼任组长(防火负责人)。责任是:1、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部门和学校有
3、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对解决不了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校防火办公室。2、主持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务消防分队的学习和演练。3、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事后要进行分析研究,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4、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楼房,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将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经常向主管领导和防火办公室汇报。(三)科、室级防火负责人,由行政领导兼任。每个实验室、办公室均
4、须设安全员;各学生班设防火安全(治保)员。其主要责任是:1、积极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防火情况,及时解决火灾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2、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安全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会报警、个个会灭火。3、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各类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4、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积极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5、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有关防火规定,对违章用电
5、、用火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第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下设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设在校保卫处治安科,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责任是:(一)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在地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两次检查验收工作。(二)在教职工、学生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对新到校的教职工、学生要及时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对分到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
6、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出的隐患,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将改正情况上报。(四)、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修保养;严格重点部位防火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好。(五)建立防火档案,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七)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
7、制定灭火预案,开展义务消防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八)负责与校内各单位和来校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队、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防火委员会讨论批准。第五条明确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第六条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一)认真遵守石油大学(北京)用电管理规定和其他防火规定,一切电器设备
8、、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用后务必切断电源。(二)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和私自改装线路。凡安装大型用电设备,必须取得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同意。凡电器线路发生故障须经科研与设备处或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修理。(三)严格遵守使用液化气操作规程,对设备、阀门和管线要经常细心检查,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以免发生事故。禁止在校内乱堆乱放、任意处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室内燃烧废品。凡在校内燃烧物品,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发给“明火证”后,方可用火。(四)严格对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图书馆、实验室、科学会堂、电教中心、计算机房、加油站、液
9、化气站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严禁烟火,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第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一)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手续齐全、帐物清楚。(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料场、实验室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60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开关要在室外,以免发生火灾事故。第八条严格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
10、,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二)全校教职工、学生、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第九条奖惩(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为学校或地区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或处以
11、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三)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_元以下罚款。1、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的。2、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学校防火办报告,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4、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第十条校防火办或公安消防机关,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第十
12、一条校防火办,依据本规定处罚时,必须开具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第十二条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缴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缴纳罚款,每超过一日增加罚款10到30元。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于_年12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
13、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
14、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
15、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
16、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
17、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
18、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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