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私法发展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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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两个核心问题: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 外国法存在的理由怎样适用外国法? 外国法适用的方法,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萌芽阶段(13世纪以前)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兴起的原因A、经济基础经济贸易的发展B、政治基础城邦的出现C、法律基础不同城邦间法则的冲突D、理论源泉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2、代表人物及主要观点,巴托鲁斯(Barto1us,13141357) “冲突法之父”人法、物法和混合法则他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诸如: 1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2按照当时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则依契约地
2、法。 3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4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履行地者,依履行地法。 5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 (1)无遗嘱的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2)关于遗嘱执行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6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7关于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3、评价不足: “文句区别说”贡献:a、开创性地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为后人揭示法律冲突的实质奠定了基础; b、正是他意识到实体法方法已不能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寻找另外的途径创造了新方法; c、冲突规则; d、把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探讨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
3、非城邦居民,另一方面探讨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 e、突破了立足特别法的思维模式,站在探讨城邦法则的普遍使用性的立场上去解决法律冲突,融入了自然法基础上的普遍主义,有效克服了法律绝对属地主义对涉外民商关系的阻碍。,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历史条件2、代表人物及观点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一1566年),达让特莱(DArgentre,1519一1590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1、产生背景(1)理论-达让特莱“属地说”的影响(2)政治-资产阶级共和国(3)经济-成为欧洲经济中心(4)主权说,“国际礼让说”,1、代表人物:胡伯 2、主要内容:“法律适用三原则”(1)任何主
4、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他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3、评论“国际”私法的真正诞生 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但承认外国法效力的法律冲突解决途径。“国家”本位 影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冲突法,(三)近代(19世纪),一、德国学派 Savigny的“法律关系本座说”1、对法则区别说的批判2、主要观点法律关系本座说(Seat of legal relation theory): 每一种涉外民事法
5、律关系都有其归属,即“本座”。 “本座”位于哪个法域,就适用哪个法域国家的法律。 决定各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归属于某一法域的纽带就是各种空间连结点。 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和法律行为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本座”。 认为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根据所涉及法律关系自身的性质决定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代表人物:萨维尼,3、评价(1)首先,改写了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界长达五百年之久的历史,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 (2)其次,冲破荷兰国际礼让说的束缚,在新的基础上复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3)再次,掀起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高潮。 (4)分析过于简单化,二、意大利学派M
6、ancini的“国籍原则 ”国籍原则(nationality rule):认为一个国家的法院应适用法律关系主体所属国的法律。三大原则:即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主权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三、英国学派 1、Dicey的既得权说产生的社会历史基础2、戴西的既得权说的主要观点既得权说(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为了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已经取得的权利。,3、评价(1)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产生巨大影响。(2)既得权和主权戴西的这一学说,显然是为了调和适用外国法和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矛盾而设想出来的,但不幸的是他自己陷入了更大
7、的矛盾。(3)逻辑上的循环论证既得权利说导致一种十足的循环论证,因为我们事先只要知道要用什么地方的法律去确定既得权利是否已经完全取得,我们才能知道有哪些既得权利。(4)法律适用的规则比较紊乱,会产生法律适用的空缺,四、美国学派Story的“礼让说” 第一,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因而每一国家的法律直接对位于其领域的财产、所有居住在其领域内的居民以及所有在其领域内缔结的契约和所为的行为,都具有约束力和效力; 第二,每一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在其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或约束力,也不能约束不在其境内的国民,一个国家的法律能自由地去约束不在其境内的人或事物,那是与所有国家的主权不相容
8、的;第三,从以上的两项原则,得出第三个原则,即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国家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评价:(1)发展了Huber的礼让说A、和胡伯三原则的比较。B、不过,斯托里比前人更进步的地方则在于他认识到,为了发展和促进国家问的贸易交往,只要外国法与内国的政策和利益不相抵触,就应该推定这个外国法已被法院地国所默示接受,亦即只要在国内法没有特别明文禁止适用外国法的场合,根据国际礼让,法院便可以适用外国法。C、创设了新的体系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ows,Foreign and Domestic,in regard to
9、Contracts,Rights and Remedies,and especially in regard to Mariages,Divorces, Wills, Successions and Judgement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3)方法论,(四)当代(20世纪至今),当代国际私法,一、英美国家(一)Cook的“本地法说”1、主要观点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一国法院只适用与本地法相同或相似的外国法。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总是适用它自己的法律,尽管有时固然要考虑外国法中的规则,但法院这样做只是采用了该外国的与自己本地法律
10、相同或相似法律规则,这样就将外国法规则“合并”到“本地法”之中了,实际上是适用本地法,因而法院执行的权利并不是外国的权利,而是根据它自己的法律所创没的权利。,2、评价(1)优势A、彻底批判了既得权理论B、库克主张不要从哲学家或者法理学家的逻辑推理中去获取应适用的冲突原则,而应该通过考察法院在处理法律冲突时实际上是怎样做的。(2)不足,(二)Cavers的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政府利益分析说(theory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主张根据国际私法案件所涉国家(或州)
11、政府利益的有无或大小来决定其法律适用。法律冲突 : 虚假冲突-适用有真实利益一方的法律 真实冲突 法院地为一方 法院地为无利益第三方We should be better off without choice of law rules.,“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对发生冲突的各州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 (1)“虚假冲突” 仅有一个州具有“政府利益”,该州的法律应予适用。 (2)“真实冲突” 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州对该纠纷具有政府利益,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加以处理: 其中具有“政府利益”的一州如为法院地,则该州法律应优先得到适用。 如这些具有“政府利益”的州均非法院地,则适用其中与法院地法相同或
12、相类似的那个州的法律。 (3)“无着落案件” 无任何一州对纠纷具有“政府利益”。就此情形,原则上也应适用法院地法。,Tooker v. Lopez 该案Tooker和Lopez是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的同学,同为纽约州居民(住所地在该州)。Lopez开车带着Tooker,从所在大学前住底特律(在密歇根州)度周末。途中,Lopez在超车时车子失控倾覆,Lopez和Tooker当场死亡。死前,Lopez的车子已在纽约州投保。 Tooker的父亲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纽约州法院对Lopez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密歇根州的乘客法规(guest statute)应予适用,原告则认为应适用纽约州普通法的侵权规则。,纽
13、约州的普通法:搭车者可以诉求车主赔偿 该州该项立法旨在保护受害人(搭车者)利益,并促使车主谨慎行车以减少交通事故。 从该项法律的目的分析,只要受害人住所地在本州,则案件就在其适用范围之内,即纽约州具有“政府利益”。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纽约州,当属此种情形。,密歇根州的乘客法规:除非车主故意加害或有重大过失,否则受害人不得诉求车主损害赔偿。该项立法的目的在于: 阻止搭车者忘恩忘义之举,保护车主的利益。 防止车主和搭车者合谋,骗取保险人的赔偿。 据此,只要车主或保险人为密歇根州居民,该项法律就将予以保护。本案车主和保险人均为纽约州居民,而非密歇根州居民。因此,密歇州对本案没有“政府利益”。,总之,本案
14、只有纽约州有“政府利益”,属于“虚假冲突”,因此,应适用纽约州的普通法规则,Lopez对Tooker负有侵权责任。,Lilientheal v. Kaufman 本案Kaufman已被俄勒冈州法院宣告为“浪费者” ,并由其监护人监护,该监护人宣布Kaufman所发生之债务将无效。此后,Kaufman在加利福尼亚州向Lilientheal签发了两张支票,支付地也在加州。 本案由俄勒冈州法院受理。 原告Lilientheal主张本案应适用作为合同签订地(支票签发地)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 被告Kaufman则辩称本案应适用自己的住所地法俄勒冈州法律,俄勒冈州法院认为: 该州法律规定“浪费者”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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