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律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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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的法律与实务,国际贸易纠纷国际贸易争端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合规,国际仲裁概述,主要境外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台湾中华仲裁协会大韩商事仲裁院,主要中国大陆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企业海外仲裁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被动应战 1980-1995 “怕和躲”ICC国际贸易纠纷案中技与瑞士资源信用证诈骗案第二阶段主动迎战,十战九败第三阶段中外律师结合,互有胜败,屡败屡战,当事人选择仲裁或法院考虑的因素,费用方便时间保全和执
2、行,当事人选择仲裁或法院考虑的因素,仲裁/法院境内/境外,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设立办事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大韩商事仲裁院国际体育仲裁院,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外国仲裁/境外仲裁,国际仲裁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仲裁协议的形式,中国法下仲裁协议的内容,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临时仲裁仲裁地,常见问题,仅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两个或以上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系列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一致性。,纽约公约,1958年157个缔约国适用于裁决地在外国的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和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被申请执行人适当
3、通知或其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符5、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第2款: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不能以仲裁解决有违公共政策,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和外国仲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法律服务市场概况与发展趋势,国际贸易形势,国际贸易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国际经济危机下我国国际贸易形势我国面对的国际贸易救济,我国面对国际贸易救济,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方式对华反倾销对华反补贴对华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非关税贸易壁垒WTO2010世界贸易报告中也称,中国已成为涉及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2017年9
4、月28日,阿根廷生产部在阿根廷官方公报发布第500-E/2017号决议,对原产自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韩国、印度和泰国的特性粘度在0.7dl/g和0.86dl/g之间的颗粒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即Poly,西语:Tereftalato de Etileno,南共市税号为3907.60.00)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复审终裁,决定对进口自中国、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和泰国的涉案产品分别按其FOB价格的16%、15%、17,61 %、12%和9.09%征收反倾销税。2017年7月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热轧和冷轧不锈钢板( Hot Rolled and Cold Rolled Sta
5、inless Steel Flat Product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landed value)18.95%的反补贴税,对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涉案产品减免反倾销税税额部分。,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2017年9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barium carbonate)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对欧盟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继续维持对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836 60 00(欧盟TARIC编码为2836 6
6、0 00 1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2004年4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7月21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0年7月16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8月19日,欧盟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对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5月12日,欧盟碳酸钡唯一生产商Solvay & CPC Barium Strontium GmbH & Co. KG提交本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申请。2016年8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
7、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企业的影响,2017年1月1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华硫酸铵(ammonium sulfate)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基于不利可得事实,强制应诉企业五洲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Wuzhoufeng Agricultur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和烟台市嘉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Yantai Jiahe Agriculture Means of Production Co. Ltd.)的补贴幅度为206.72%,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幅度为206.72%。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号
8、为3102.21.0000。2016年6月14日,美国商务部应PCI Nitrogen, LLC(TX)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的申请对华硫酸铵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6年7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本案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6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硫酸铵作出反补贴初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将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本案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据统计,2015年美国进口自中国的硫酸铵价值约为6200万美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2016年5月10日,美国就中国关于美国原产肉鸡产品(broiler products)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DS427)向WTO申请启动
9、磋商程序,指控中国继续对美国原产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行为未遵循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裁决、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项下义务及双方就该案达成的协议。2011年9月20日,美国首次请求就该案与中国进行磋商。2011年12月8日,美国向WTO申请成立专家组。2011年12月19日,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机构大会上决定推迟成立专家组,直到2012年1月20日才正式成立专家组。2013年8月2日,WTO发布专家组报告。2013年12月19日,中美就该案合理执行期达成共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2015年10月9日,WTO就中国诉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DS437)美
10、国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执行期”问题作出仲裁裁决。该案仲裁人决定,美国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作出的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为自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通过之日起的14个半月之内,即截至2016年4月1日。2012年5月25日,中国就美国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4年7月14日,WTO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2014年12月18日,WTO就该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2015年1月1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2012年5月25日,中国就美国对自中国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4年7月1
11、4日,WTO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2014年12月18日,WTO就该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2015年2月13日,美国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称其愿意履行WTO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作出的建议和裁决。2010年9月15日,美国就中国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部分措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2012年7月16日,WTO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随后,中国基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取消了争议措施。但2013年以来,美国频繁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就该争端的执行问题向中国提出指责,并坚持认为中国未给予美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市场准入,称这违反了WTO规则。美国最近一次提出指责是在4月22日举行的WTO争端解决机构例会
12、上,称中国国务院在5个月前宣布会对外国供应商开放中国的电子支付服务市场,但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对于美国的指责,中方予以了反击。,对华贸易救济措施的新趋势,国外对华贸易救济方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使用频率不断提升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在全球范围内加强了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阿根廷、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对华启动贸易救济调查的增势显著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传统国际贸易律师业务,传统国际贸易律师业务范围国际贸易合同业务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贸易运输国际贸易保险其他,国际贸易救济律师业务必要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坚实的法律功底外语水平一定的会计知识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吃苦耐劳
13、,国际贸易救济律师业务,国际贸易救济律师业务内容反倾销业务反补贴保障措施与特保措施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反倾销业务,倾销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要件: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损害是与低价销售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律师业务,内容代理国内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代理国外企业应诉中国反倾销调查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代理
14、国内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接受委托后,知道企业收集国内产业的情况、进口产品的销售情况、损害情况及相关产业信息,撰写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并向商务部正式递交,要求立案。商务部立案后,可以去商务部查阅有关外国企业的答卷及评论意见,及时进行反驳并向商务部递交正式的书面问卷积极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听证会配合商务部关于进行实地核查律师应跟踪案件进程,在终裁之后可以根据情况向客户建议向商务部提出各种复审申请(期中复审、日落复审等)对商务部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代理国外企业应诉中国反倾销调查,联系涉案出口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代理外国客户向商务部
15、登记应诉,领取有关倾销问卷和损害问卷,在规定的期限内指导外国企业如实、认真地填写并以正确的格式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答卷及电子文本向商务部提交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对反倾销立案的评论,并向商务部提交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律师应配合企业提前做好细致准备,配合核查初裁结果公布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商务部提出价格承诺的申请或提交补充的书面材料律师应跟踪案件进程,在终裁后可以根据情况向客户建议向商务部提出各种复审申请对商务部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其他,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1),准备阶段,律师应联系相关主管机关获取调查结果,了解应诉企业基本信息问卷回答阶段,律师在代理企业应诉时,应指导
16、企业准备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外国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律师应为本行业或企业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或事情单独税率,积极递交书面材料,争取替代国或类比国的选择对将来确定倾销幅度有利律师指导企业填写调查问卷,应将有关问卷正确、及时翻译成中文,指导企业填写并提交,必要时申请延期,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2),核查阶段,律师应根据核查提纲,指导企业应对核查初裁阶段,及时与国外律师联系准备初裁裁决评议意见,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阶段,积极参与听证会与国外律师沟通协商审查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是否合理,必要时向外国调查机关提出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寻找无损害的资料和证据,联系国外下游产业,及时提交无损害抗辩
17、意见书律师应根据初裁的结果,考虑是否采取价格协议方式减轻损失其他,反补贴贸易救济,补贴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主体是政府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律师也可以代理政府参与整个反补贴调查应诉律师可以依靠对他国法律的理解,对不利裁决进行复核、上诉等律师也可以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特别保障措施
18、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两者区别1、适用对象不一样。保障措施协议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正对的是进口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国际、地区。而特保措施则是针对特定国际的特定产品。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规定,某一WTO成员可只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特保保障调查。2、实施条件不同。保障措施的条件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对某一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即该成员依据下述规定确认,输入其境内的该产品,就国
19、内生产而言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长;并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特保保障措施,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1条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对于何为“市场扰乱”并没有限定其范围,较保障措施的条件“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言,特保措施的实施条件更为模糊,具有随意性,门槛更低。,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两者区别3、实施期限不同。一般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最长不得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实施期限最长可为10年。特保保障
20、措施则没有规定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中国加入议定书16.6条“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4、实施后果不同。一般保障措施,受影响成员方可以及时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中指实施GATT1994项下的实质相当的减让义务。而特保措施,只有在该措施实施满两年后,中国才有权中止实施减让义务。,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a)(i),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能够证明该产业(industry)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成员国须使用中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进行价格比对。第15(a)(ii),如果中国生产者
21、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第15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 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那么,条款15(a)项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部门或产业适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用该国的实际价格,而采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数据作为正常价值。当然,无论如何,第15(a)(ii)条款都将在15年后自动到期。,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根据当时中国加入WTO的条款,只有该成员国在中国入世之前的国内就已存在反倾销与是否非市场经济地位的
22、相关规定,才可以在中国加入WTO后对华反倾销中利用是否“市场经济地位”这一点,否则是不行的。而在中国入世之前就存在相关立法的经济体,主要有美国、欧盟、巴西、埃及、印度、以色列、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秘鲁、新加坡、南非、泰国、土耳其等十四个经济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让这些经济体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才是最重要的。美国商务部周四(10月5日)表示,将推迟就针对进口自中国的铝箔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作出初步裁决。商务部在声明中称,推迟作出裁决可令其得以“全面分析有关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信息”。相关反倾销调查裁决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决定,最迟将于11月30日之前公布。,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非关税贸易壁
23、垒,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社会责任标准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美国337条款最为臭名昭著,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IP公司”)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认为,涉案商标转让协议是唯冠控股的集体交易行为,因此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虽然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但构成了对被告的表见代理,遂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两个商标归原告苹果公司所有。,苹果案,深圳唯冠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24、称“唯冠控股”)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于2001年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 ”和“IPAD”两个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计算机等。2009年开始,原告英国IP公司开始与唯冠控股在英国的子公司进行购买唯冠旗下所有商标的磋商,其中就包括被告享有权利的“ ”和“IPAD”两个商标。2009年底,原告英国IP公司与唯冠控股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公司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唯冠旗下的所有商标,包括涉案的两个商标。2010年2月,原告苹果公司与原告英国IP公司签订一份权利转让协议,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
25、为对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即台湾唯冠公司转让给英国IP公司的所有相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但涉案商标至今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苹果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且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人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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