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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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1、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UPOV,1961-1981年的20年间,其成员国只有15个。1961-1991年的30年间,成员国数量增长缓慢,其成员国也只有22个.1961-1998年UPOV成员国达到38个1999-2009年UPOV成员增加39个,为什么发展快,1991年12月18日,10个发达国家与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发展中国家谈判,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该协定第5节第27条第3项(b)款规定:各成员应通过专利或一种有效的专门制度或通过这两者的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也参与活动,2006年4月7日接受欧洲种子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参加行政和立法委
2、员会会议。2006年10月18日接受美洲种子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参加理事会、行政和立法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工作组会议。,还有排队的,正在审查菲律宾的法律。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6 个国家)已经进入成为UPOV成员的程序。有40多个国家已经和联盟办公室联系寻求本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的帮助。,中国是第39位成员国,之后的10年发展速度更快,又有28个成员加入,目前有67个成员国。亚洲:日本、中国、韩国、新加坡、越南加入了UPOV,亚太地区,联盟成员澳大利亚中国日本新西兰韩国新加坡越南,启动加入程序印度菲律宾,与办公室有联系的孟加拉国柬埔塞斐济印度尼西亚老挝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蒙古缅甸,尼泊尔巴基斯
3、坦斯里兰卡泰国汤加,UPOV与亚洲联系,2、UPOV成员近年的品种权数量:,年来,成员在增加,品种权申请总量逐年增加,来自外国的申请占比重大,虽当年失效品种数在增加大,但有效品种权数量逐年增加。,二、有关国家的品种保护,日本,日本,1982年加入UPOV1978文本1998年加入1991文本农林水产省生产局国家独立种苗中心(12个测试站),种子种苗法,1947年颁布农业种子种苗法1978年颁布种了种苗法1998年第一次修改2003年第二次修改对于故意侵权:判10年以下有期并处1000万日元罚款对于法人侵权:处3亿日元以下罚款,审查方式,每年1000多件大田作物:现场考察和书面审查果树:现场考察
4、花、菜:种植测试(500个指南,有61个与UPOV一致)现场考察56%,书面4%,生长测试40%,韩国,2001年加入UPOV1991文本,由农业部下属的两个部门执行(54人)2008.08.31:有3796件申请,国外占32%,国内占78%(官办机构占47%,私营占21%)申请植物种属达到223个(有TG148种)月季660,菊花351,水稻231,德国,德国植物品种保护法联邦粮农林业部内设立联邦植物品种局(、)全国有15个测试站()410个员工(100多人)每年15001700件申请在CPOV申请380件,费用,2300万欧元,2/3来自政府,1/3靠收费申请费:200欧测试费:500欧年
5、费:6种算法,荷兰,50年代,最先是对大田作物保护,农民有特权1967年开始对菜、观赏植物保护,农民无特权1998年加入1991文本19962008:向欧盟申请11251件仅2008年:向欧盟申请1049件,向本国仍有200件申请,荷兰,植物品种委员会(人)园艺植物检测总署DUS:NAKTUINBOUW,收费VCU:NAK,欧盟品种保护局,现在:一份授权在27国有效23个国家仍有自己的品种保护制度CPVO:1994年成立(14个国家有各自的体系)43个人(12个国籍)费用自己解决(2008年3014件申请),观赏植物:54大田作物:26菜:14果:619962008年申请量: 68071559
6、9件申请,美国,植物专利法(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专利法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书面审查,USA,每年1000-1200件授权1977-2008年:授权USA 7645,荷兰2275,德国1752,丹麦631,英国623,日本596,法国493,澳大利亚376,第二部分:公约,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共十章,42条。协调各成员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技术,确保各成员国以一整套清晰、明确的原则为基础,对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授予知识产权,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制定于1968年8月10
7、日生效。公约于1972年11月10日 于1978年10月23日 于1991年03月19日 在日内瓦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定义第二章 缔约方一般义务 第二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第三条 受保护的属和种 第四条 国民待遇第三章 授予育种家权利的条件 第五条 保护的条件 第六条 新颖性 第七条 特异性 第八条 一致性 第九条 稳定性,第1条第6款明确指出“品种”系指已知最低一级植物分类单元中的一个植物群,不论授予育种家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 以某一特定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的特征的表达来确定; 至少表现出上述的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它植物群,并且 作为一个分类单
8、元其特异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可见,性状可以用于定义一个品种。,受保护的种、属,“保护品种”系指已知最低一级植物分类单元中的一个植物分类。保护名录中属、种的多少,新颖性,(1)标准一个品种被认为具有新颖性的话,在申请书提交之日,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因利用该品种之目的被育种者本人或经其同意出售或转让给他人 (i)在提交申请书的缔约方领土上,距该提交日不到一年; (ii)在提交申请书的缔约方以外的领土上,距该申请日不到四年,对于树木或藤本植物不到6年。,特异性,如果一个品种在申请书登记之时,显然有别于已知的任何其他品种,则这个品种应被认为是特异的。特别是,在任何国家里,如果一个其他的育种家权
9、利申请书或在法定的品种登记处的申请,获得了育种家的权利或者在法定的品种登记处作了登记,应认为从申请之日起,该其他品种便是已知的品种。,一致性,一个品种从其繁殖的特点预期可能出现变异的情况下,如果其相关特性表现足够的整齐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认为具备一致性。评价品种一致性要考虑的因素,稳定性,如果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其有关特性保持不变,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的每个周期结束时,其有关特性保持不变,则该品种就应认为是稳定的。,第四章 申请授予育种家权利 第十条 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优先权 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查 第十三条 临时性保护第五章 育种家权利 第十四条 育种家权利适用范围 第十五条 育种家权利的例外
10、 第十六条 育种家权利的终止 第十七条 行使育种家权利的限制条件 第十八条 管理商业性活动的措施 第十九条 育种家权利期限,第六章 品种命名 第二十条 品种命名第七章 育种家权利的无效和取消 第二十一条 育种家权利的无效 第二十二条 育种家权利的取消第八章 联盟 第二十三条 成员 第二十四条 法律地位和办公地点 第二十五条 机构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语言 第二十九条 财务,第九章 本公约的履行;其他协定 第三十条 本公约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 缔约国与受以前条例约束的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特殊协定第十章 终止条款 第三十三条 签字 第三十四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
11、;加入 第三十五条 保留权 第三十六条 有关法规和受保护植物属、种的通讯交流,需出版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早期文件的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的修正 第三十九条 退约 第四十条 保护现有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的原始文本和官方文本 第四十二条 保存机构的职责,二、78与91文本的差异,1、保护客体(权利适用范围)延伸:1978年文本:客体包括有性或无性繁殖材料。 以商业销售为目的之生产; 提供出售; 市场销售。事先应征得育种家之允准 无性繁殖材料应包括整株。在观赏植物或切花生产中,观赏植物或其植株部分作为繁殖材料用于商业目的时,育种家的权利可扩大到以一般销售为目的而不是繁殖用的观赏植物或其
12、植株的部分,1991年文本:保护客体和适用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并扩大,繁殖材料有关的活动有关收获材料的活动加工产品有关活动-但权利人对繁殖材料和收获物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例外,(1)涉及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下列活动将需授权:(i)生产或繁殖;(ii)为繁殖而进行的种子处理;(iii)提供销售;(iv)销售或其他买卖;(v)出口;(vi)进口;(vii)出于上述目的而提供存货。(2)有关收获材料的活动 ,从事(1)款中(i)至(vii)各项活动,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和部分植株)时,需要授权,,2、保护的属、种数量有新要求:,1978年文本:加入时至少五个属或种3
13、年内至少有10个属或种;6年内至少有18个属或种;8年内至少有24个属或种。,1991年文本:老成员在加入1991文本5年后起,要求保护所有植物的属、种,新成员加入时至少保护15个属或种,最迟10年后,保护所有植物属、种。,3、保护期限的变化:,1978年文本:一般植物:不少于15年;藤本植物、林木、果树、观赏植物、包括其根茎:保护期为18年。,1991年文本:期限延长一般植物:不少于20年;藤本植物、树木:不少于25年。,4、农民特权有限制,1978年文本:权利人的品种权只能排斥他人未经许可并以商业目的的生产;而非商业目的的生产,育种者无权干涉了。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为自用之目的自繁授权品种的
14、情况例外-这是一个强制性例外,1991年文本:非强制性例外农民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产品也要向品种权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是缔约国可以规定农民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不支付费用。农民特权大小取决于各国政府给农民提供使用授权品种的法律空间,我国农民得免,5、品种的延伸:,1978文本: 利用授权品种作为培育其他新品种的原始变异来源,及其他新品种的销售,均无须征得原始品种育种家之允准。 但为另一品种的商业生产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作为亲本制种)时,则必须征得育种家之允准。,为什么要修改,UPOV成员国在实施78文本过程中,逐渐发现“科研豁免”规定有缺陷。一个受保护的品种能在极为有限的方面进行改良(系选、突
15、变、基因导入等),如果改良的品种与原保护品种有明显的区别则该品种可以保护,而无需对原保护品种的育种者承担任何义务。不公平为了激励原始品种培育,引入了“派生品种”,“依赖性派生品种”,1991年文本:扩大到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利用受保护品种作为变异来源而产生的依赖性品种仍可得到保护,但没有征得原始品种育种者许可,不得利用(生产和销售),什么是依赖性派生,直接从原始品种依赖性派生或者从该原始品种的派生品种中派生的品种,同时又保留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产生(控制)的基本特性;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除派生引起的性状有差异外,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控制的
16、基本特性的表达与原始品种相同的植物新品种。,A,B,C,原始品种(非依赖品种),从A派生,从B派生,1. B、C均可以单独授权;2.B的利用需要A的权利人同意,因为B是由A派生的;3.如B无权,C的利用仍然要得到A的权利人同意,91文本指出:依赖性派生品种可通过选择天然或诱变株、体细胞无性变异株,从原始品种中选变异单株、回交或经遗传工程转化等途径获得。,三、加入1991年文本的影响,1、对科研育种的可能影响:我国主要农作物 50-70%有外来血源玉米当家品种的骨干自交系多来源于美国;蔬菜和果树育种材料来源于日本、欧洲等国。如加入1991年文本,如果国外原始品种在我国申请保护(抢滩现在还没有),
17、将形成强大的知识产权壁垒,将制约我国在品种引消化利用、销售出口,且将被要求支付巨额许可费无疑对缺少自创品种权的单位的育种是有影响的。,表1作为品种直接利用的国外水稻种质,蔬菜、花卉及果树,我国相当部分菜、花、果类新品种,直接利用或稍加改良国外品种的情况很普遍,根据品种遗传来源背景分析,可能被列入“依赖性派生品种”的范畴。,1991年文本的执行中,在授权品种经过海关时,就必须出示品种权人同意进出口的书面许可证明。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出口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花卉)的种子引自发达国家,如这些国家如果都对我国的返销农产品课以“品种权费”,将造成我国的外向型农业成本增加,将使我国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劳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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