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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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 读,提 纲,现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现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含义: 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 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 新、改造的资金。,名词解释,住宅共用部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
2、、走廊通道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住宅共用部位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 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
3、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住宅共用设施设备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维修基金”改为“维修资金”。 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旧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解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确定了“维修资金”的提法。由“基金”改为“资金”,概念上更准确一些。一般而言,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可以再次收取,以满足房屋维修之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缴存
5、额依据标准由“房款”变为“建安费”。 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旧办法规定,房屋维修资金是根据多层房屋按购房款的2%、高层按购房款的3%来缴存。 解读: 房价款中包含地价,不同地段房价差异很大,主要是地价差异大造成的。而房屋维修费用与房屋建安成本有关,与地价无关。 办法体现了一种更科学的公平性,不再因为房价的高低不同而出现了同一楼上的住户所缴维修资金不同的非正常现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期限得到明确。 办法第12条规定,已售公有住
6、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而在此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 解读: 办法更有利于开展对房改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使公有住房的维修有了明确可靠的保障,减轻了公有住房对财政的依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住宅维修资金可购买国债增值。 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分、共
7、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 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旧办法第8条规定:“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起按规定记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解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了明确的增值途径,一方面避免了大笔资金的闲置浪费,另一方面也增强了维修资金自身增值能力,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住宅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范围明显扩大,有助于增加维修资金的来源途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未缴维修资金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办法第13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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