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解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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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2008.1,概 述,概述,1.编制原则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便于操作的原则利益公平的原则全省兼顾的原则最不利控制的原则力求引导的原则保障环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概述,2.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
2、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概述,3.有关事项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概述,4.内容和结构,(1) 总则(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3) 建筑管理(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 城市景观与环境(6)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7) 附则,1 总 则,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
3、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2.1.2 与城市用地
4、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3.1的规定。表2.3.1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2 城市土
5、地使用管理,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表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a.常州位于类气候区,b.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调整为:旧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高速、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东至青洋路及戚墅堰老城区、戚机厂。(
6、戚墅堰老城区范围:北至沪宁铁路、南至312国道、西至丁塘河及运河、东至沿江高速),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表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c.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设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2.3.4的规定
7、。表2.3.4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d.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e.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f.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3.5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
8、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表 2.3.6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四。,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附录四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
9、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F=M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以内(含1.5米)时,N=1.0;(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
10、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3.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7.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7.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
11、5米。地下建筑,2.2米以下底层车库,高层建筑2.2米以下设备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3 建筑管理,3 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3 建筑管理,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3 建
12、筑管理,3.1.3.1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L1L2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坡屋脊)的高度),3 建筑管理,3.1.3.2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计算高度3.1.3.3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3.1.3.3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目前常州市规划局审批方案日照间距不采用折减系数换算
13、;旧城与现状住宅日照间距应同时满足1:1.32间距要求大寒日连续2小时日照,并取其大值。旧城规划低多层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满足1:1.29间距要求,规划高层住宅日照间距应满足大寒日连续1.5小时日照。,3 建筑管理,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3 建筑管理,3.1.5 低、多层(含中高层)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多层建筑:建筑
14、高度超过10米以上、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3 建筑管理,3.1.5 低、多层(含中高层)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3.1.5.1 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3.1.5.2 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3 建筑管理,3.1.5.3 住宅建筑地
15、面层为休闲、健身、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 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 距。,3 建筑管理,3.1.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的住宅建筑。3.1.6.2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目前常州市规划局审批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参照日照分析软件结果,旧城要求
16、大寒日连续1.5小时日照,新区要求大寒日连续2小时日照。3.1.6.3 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3 建筑管理,3.1.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1.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的规定。,“-”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表3.1.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3 建筑管理,3.1.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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