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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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黄 元 龙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1,谢谢观赏,2019-5-17,立法过程, 201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2014年9月,省人大第一次审议 2014年12月,省人大第二次、第三次审议 2015年1月,省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在立法过程中: 省委高度重视 2014年12月15日 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 科学民主 公开透明,2,谢谢观赏,2019-5-17,共八章五十六条。其中: 第一章 总则 共九条(19)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共七条(1016)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共十条(1726)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共七条(273
2、3)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共十二条(3445)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共六条(465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共四条(5255) 第八章 附则 共一条(56),总体结构,3,谢谢观赏,2019-5-17,第一章 总则,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各方职责。 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定义:(第二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
3、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4,谢谢观赏,2019-5-17,第一章 总则,原则:(第四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 职责:这是本章的重点,也是条例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家庭责任: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一条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引用而来。 政府责任:从第五条开始到第九条第一款,包括了横向的政府部门责任,也包括纵向的层级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职责(第五条):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规划;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
4、服务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制定鼓励扶持政策措施。,5,谢谢观赏,2019-5-17,第一章 总则,部门责任:(第六条)民政部门主管:政策管理。具体事务的承担者在第三款: 设区的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 其他部门的职责:一是老龄工作机构:(第九条第一款)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二是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6,谢谢观赏,2019-5-17,第一章 总则,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养
5、老服务工作。具体承担者(第七条第二款)是养老服务中心: 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从服务职能走向服务和管理并重 缙云的做法,7,谢谢观赏,2019-5-17,第一章 总则,社区:(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体承担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职责在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合作组织,联系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企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社会: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
6、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8,谢谢观赏,2019-5-17,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本章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实现形式、设施建设标准、服务提供主体等。 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并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培训等形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7、以及有重度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9,谢谢观赏,2019-5-17,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者现有用房未达到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10,谢谢观赏,2019-5-17,居家养老用房标准 2014年7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发布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以
8、下为强制性条款: 1、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且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2、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条第三款)解决服务半径的问题,也是要求我们发挥能动性。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调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11,谢谢观赏,2019-5-17,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养老:(第十五条)智慧养老既是设施建设,也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居家养老服务
9、水平。鼓励 、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智能化技术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快捷的居家养老服务。,12,谢谢观赏,2019-5-17,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提供主体:有四个:一是村民居民委员会;二是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三是老年人协会;四是志愿者。主要体现在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10、。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13,谢谢观赏,2019-5-17,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本章的核心是规定养老机构的职能、公办养老机构的职责、设施和服务标准、运营方式、发展重点、监督管理等。 养老机构的类型(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以护理型为重点、以助养型为辅助、以居养型为补充。 公办养老机构职责(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以护理型为主;应当保障特困老年人(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应当安排收住低保、低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
11、、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许可和登记(第十八条)先证后照;企业先照后证。,14,谢谢观赏,2019-5-17,依据:一法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颁布2013年7月1日实施养老机构许可办法(民政部部长令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部长令49号),依法管理,15,谢谢观赏,2019-5-17,许可办法:【养老机构定义】,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总括 + 排除养老机构的核心服务是:同时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康复护理
12、、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仅是延伸服务。养老机构不包括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养老机构包括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16,谢谢观赏,2019-5-17,【设立条件】,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7,谢谢观赏,2019-5-17,先许可后登记,养老机构
13、许可办法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 所: 服务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养老机构经审查批准,准予设立。 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18,谢谢观赏,2019-5-17,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硬件标准 (第二十条) 服务规范(二十一条) 安全标准(二十二条)国家标准: 1、
14、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部公告第149号)行业标准: 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 2、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 5、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032-2012)地方标准: 1、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 2、机构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926-2014) 3、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DB33/1100-2014) 4、各市有关标准,19,谢谢观赏,2019-5-17,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养老
15、机构的义务 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 服务暂停终止方案(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核准后实施。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费用结算及实施日期等事项。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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