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课件.ppt
《经济法第五章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第五章课件.ppt(10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五章 破产法,方也媛,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 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不允许个别清偿 2、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 3、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3、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界限 (一)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二)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鼓励适用破产程序,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 破产程序包括: 1、和解 2、重整 3、破产清算,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主体1、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 2、债务人(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3、清算责任人 (二)管辖(向哪个法院提出)1、地域管辖(住所地注册地) 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3、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
3、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程序 1、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1)债权人提出: 5日内通知债务人7日内债务人可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延长15日,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
4、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向上一法院上诉,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5、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并可依法并处罚款。,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能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但是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交付财产或清偿债务后,债务人将其交给管理人,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失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
6、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或清偿责任。,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案例: 天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7、破产,法院受理申请后,债权人甲来要天籁欠的原料款50万,恰好帐上有钱,天籁的财务部长就把钱划给了甲,是否允许? 乙公司欠天籁公司200万元钱,听说其破产后就把钱还给了天籁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张某把钱偷偷存入自己帐户,现天籁公司的管理人向乙公司要欠款,乙公司应否偿还? 若张某收到200万后把钱交给了管理人,管理人还有权向乙公司要欠款吗?,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
8、法院予以更换。 2、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3、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9、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范围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收益。,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1)因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产;
10、(2)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3)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收益;(4)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5)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6)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如接受捐赠、时效等所取得的财产。 3、因破产人的违法行为被追回而取得的财产。 (撤销权),二、撤销权 (一)概念 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务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二)行使撤销权需注意: 1、由管理人行使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前1年内,债务人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追回
11、,作为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1)无偿转让财产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破产 管理人有权追回,作为破产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行为。,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四、破产抵消权 (一)含义 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的给付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
12、算前抵销,这即为破产抵销权。,(二)抵消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破产人互付债务又互享债权,这种互付的债务,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都可以抵消。 2、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但重整期间申请抵消,以种类相同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均已到期的为限。,(三)债权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行使抵销权: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
13、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除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相抵销。,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概念和特点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它实质上是一种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1、产生于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产生的。 2、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 3、清偿顺序优先。破产费用优先于破
14、产债权,随时清偿。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二)破产费用范围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 (一)共益债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特点: 1、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3、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二)共益债
15、务范围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2、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得利的行为。,三、 清偿方法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 (3)按比例 (4)终止程序,第六节 债权申报,一、债权申
16、报 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 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能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二、可以申报的债权 火烈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现以进入破产程序,现有如下问题,请予以分析: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
17、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护自己权益?(3)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6、火烈鸟公司委托丁公司为其生产的童装寻
18、找买主,因为丁不知其已经破产,仍在尽力寻找,后找到一买主,并联系好了运输事宜,代交了运费。然后得知火烈鸟公司正在进行破产程序,丁怎么保护自己权益?(6),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的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例外;,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人民法院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
19、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违约金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
20、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表决规则及决议效力二、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债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共同民事诉讼的特殊形式;临时性的债权人自治团体;,适格的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有效成立;其债权已于法定期间
21、内申报和登记;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经确认其债权人资格;,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决议:,表决规则:双重多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决议效力: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二、债权人委员会性质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非必设机构;债
22、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与特别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企业破产法68条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企业破产法第69条 ),管理人要对发生的下列行为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一、破产重整制度,(一)重整概念和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第五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476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