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法院对证据和案情的认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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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 法院对证据和案情的认定,第一节 证据的提出 第二节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第三节 法院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第一节 证据的提出,一、提出证据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提出证据,是指证明主体将自己收集并已经过审查判断的证据提交法院或法庭,以论证其诉讼主张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活动。2特点:(1)提出证据是证明活动的关键环节。(2)提出证据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必备条件。(3)提出证据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前提和基础。(4)提出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提出证据的程序(一)提出证据的主体提出证据的义务主体: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若提不出证据,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和后果。提出证据的权利
2、主体: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有权利提出证据。(二)提出证据的对象人民法院或其审判组织。,(三)提出证据的时间提出证据的主体一般应在以下时间向人民法院或其审判组织提出证据:在提起诉讼时或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证据;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开庭前提出补充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证据;在提出上诉时或在二审过程中提出证据;在提出再审申请、申诉或再审过程中提出证据。如果法律规定了举证时效,提出证据应受举证时效的限制。,(四)提出证据的方式1随案移送:主要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使用。2随案提交: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民事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在提出起诉状的同时提交有关证据。3讯问、发问或询问:公诉
3、人、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讯问、发问或询问活动,即可向法庭提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4当庭出示、播放或宣读: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播放视听资料,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或现场笔录。,5.申请调取:在刑事庭审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三、提出证据的要求1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证人名单(列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年
4、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和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应当附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2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当事人
5、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3行政诉讼:(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
6、或者盖章。,(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
7、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5)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6)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
8、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10)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返回,第二节 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一、认证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是指审判人员在证明主体提出证据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力,依据法律规定和知识经
9、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予以审核和认定的活动。2特点:(1)认证的主体是对特定案件负有审理责任的审判人员,即由于审判案件需要而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的人员,包括组成合议庭的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和独任庭的审判员。,(2)认证的前提是提出证据。(3)认证的内容是审查核实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4)认证的依据是审判权力、法律规定和知识经验。(5)认证的效力及于判决和裁定。二、认证前的准备工作1讯问被告人。2询问证人、鉴定人。3听取当事人等对证据的意见。4调查核实证据。,三、认证的方式1一证一认:每一个证据经当事人双方举证和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对该证据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一般只对案情简
10、单、证据特征明显、真假易辨的案件,采用此种认定方式。2一组一认:就是一组证据一认定,具体是指将证明某一事实的有一定关联的几个证据归纳为一组,在其提出和质证完毕之后,由审判人员对该组中的各个证据同时进行认定,并说明理由。对案情不太复杂、法律关系比较明确、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比较明显的案件,一般采用这种认证方式。,3综合认证:是指待全案所有的证据全部提出并质证完毕以后,审判人员再对其进行分析判断,一并加以确认,并说明理由。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比较多、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不太明显的案件,原则上应采用此种认证方式。,四、认证的要求(一)刑事诉讼的认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11、的解释规定了不予认定的情形,即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民事诉讼的认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基本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
12、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具体要求:1对单一证据的认定:(1)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2)对全案证据的认定: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2对证据应予认定的情形:(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
13、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3)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4)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
14、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3对证据可以认定的情形。(1)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
15、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4)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4对证据不予认定的情形。(1)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2)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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