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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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案例题海东国税局政策法规科马政明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6、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19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19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19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2019年
2、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19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
3、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问: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分析:本案例主要涉及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74条、第63条、第40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条: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
4、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虛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5、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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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 征管 及其 实施细则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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