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ppt课件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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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件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件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件第二章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环境保护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两个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含义“环境保护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两个方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
2、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环境保护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2、技术性(科学性) 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有人称为环境规律)。 3、社会性(公益性)
3、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4、共同性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重点)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补充):1.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
4、律依据 2.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 3.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4.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 5.处理环境国际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环境与资源保护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系
5、中的自然规律的制约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作为;不作为物:主要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如:水、大气、土地、森林(一般指物)内容:权利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四、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重点、补充),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对哪些人有效力的问题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
6、范围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环境保护法在空间的适用范围,在空间的适用范围 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可分为 “域内效力”原则 和 “域外效力”原则,“域内效力”原则,指法律的效力及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的规定 我国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有区别的,但一般都在所辖区内有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决定、命令等,一般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只在该辖区内有效。由于实行一国两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效力也不及于香港、澳门特区,我国签订和
7、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与国内环境保护法具有同等效力,但国际环境保护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国际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纠纷案件,除遵循在全国生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外,原则上应以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2、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属人主义 指凡是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适用本国的法律,但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适用。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
8、辖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或所在国。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的原则。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对本国人的效力 一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的我国公民和法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原则上仍受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有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义务。对外国人的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外资企业、与外国合
9、资、合作企业等,都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例如思想准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 ;又如业务准备包括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实施条例、细则和标准,建立各种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等;再如组织准备包括设立执法机构,组织监督管理队伍,以适应执法、司法的要求,等等。公布之后
10、经过试行再正式生效 在试行阶段该法是具有约束力的。之所以采用试行的形式公布,主要是针对技术性比较强,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立法,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一般也有以下三种形式,经修订的法律明文规定该法施行之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 有两种情况:一是采用该法实施之日起与该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立即失效的形式;二是采用与该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必须在该法公布之日起依据该法的规定予以修订,超过一定限期则自行失效的失效形式。 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动失效 上述三种失效形式中,
11、前两种是属于“明示废止”的情况,是“以法废法”的做法,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后一种是“默示废止”。,注意:未生效或已失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及解决环境保护纠纷的依据,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问题,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从旧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 指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从轻原则 指新法与旧法比较,以对行为人惩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的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新法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惩罚较轻时,从旧法,我国法律一般是无溯
12、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原则)。 但也有例外,有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力,如环境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个别法律规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了解),一、 国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时期、近代环境法时期和现代环境法时期。,(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2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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