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课件.ppt
《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课件.ppt(4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卢家银,Introduction,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产生的纠纷最多,在理论界引发的争议也最多。案例1:六小龄童不满“被代言” 起诉蓝港在线侵权2010年11月20日,新京报报道称,因饰演孙悟空而家喻户晓的六小龄童,看到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蓝港公司)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中,出现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案例2:优酷酷6互相状告侵犯名誉权2010年11月20日,中国广播网报道称,国内两大视频网站口水战再度升级,“优酷网”“酷6网”再次法庭交锋,“酷6”告“优酷”的名誉权
2、纠纷还没判决,昨天,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优酷”诉“酷6”名誉权诉讼。“酷6”索赔100万,“优酷”也提出索赔100万,并要求“酷6”公开赔礼道歉30天。,一、什么名誉权?,牛津法律大辞典指出,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的一般评价。通俗地说,名誉是指特定人在社会中的名声或者声誉。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魏永征,2002:134)。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非财产性、消极性等特征。,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
3、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政府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名誉权诉讼?,Add your text in here,问题,1. 死人是否享有名誉权?,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此,死者是不具有名誉权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有许多案件涉及死者的名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以“复函”形式,就“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的答复,其中明确指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二、侵害名誉权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把损害他人名
4、誉的行为统称为诽谤(defamation),并且有书面诽谤(libel)和口头诽谤(slander)之区分。前者被认为属于永久性的损害,无须实际损害证明即可起诉;后者被认为属于非永久性的损害,除特殊情况外受害人起诉时必须证明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书面诽谤不限于印刷品,广播、电视也属于书面诽谤。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则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我国即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形式。,(一)诽谤,从理论上讲,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就属诽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
5、人名誉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判断是否诽谤还须具备四个要素:1. 公开陈述;2. 虚假事实;3. 针对特定人;4. 有损特定人的名誉。 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律还对虚假陈述的程度做了进一步界定:新闻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构成侵权;局部的、轻微的失实划入法律可以宽容的范围。根据新闻实践和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几种失实足以构成有损特定人名誉的诽谤:1. 完全失实;2. 大部分失实;3. 涉及当事人的事实失实;4. 影响问题性质的事实失实;5. 结论失实;6. 行为主体失实。,案例:陆俊诉羊城体育报案,1998年甲A首轮,广州松日队和大连万达队两队杀得难解难分。陆俊在此胶着之际判
6、给万达一个有“争议”的点球,松日因此败北。不日出版的羊城体育第167期第2版刊登了题为“首尾”之战场外音的报道,爆出陆俊收取万达20万黑钱的猛料。金哨陆俊大怒,与之对簿公堂。当时陆俊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向自己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判决陆俊胜诉。羊城体育报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由羊城体育报社承担侵害陆俊名誉权的全部责任的判罚不当,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85000元和经济损失费17832元过高,精神损失证据不足,而且该报已在一审判决后刊登过致歉声明,一审判罚中判令其再次登道歉声明也有失公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7、作出判决数日后,广州的羊城体育报正式刊登声明,向陆俊表示道歉。,http:/,(二)侮辱,侮辱是指用言辞、文字、图画、动作或暴力等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王利明,1994:267)。侮辱有语言侮辱和暴力侮辱等形式。新闻媒体的侮辱行为是利用各种新闻作品贬低他人一般人格,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侮辱行为不关乎事实,哪怕事实真实,但只要使用了侮辱性的语句,也可以构成侮辱。,案例: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案,1985年1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对原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斗争的事作了报道。之后,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
8、,认为该文失实。刘真自称“为正视听,挽回蔷薇怨给抚宁带来的严重困难”,于1985年9月撰写了“及时记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并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发英的人格,并一稿多投。 刘真将她的作品,投送几家杂志编辑部。女子文学以好一朵蔷薇花“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5年第12期上,发行50835册,付给刘真稿酬220元。法制文学选刊以好一朵蔷薇花为题,全文转载了上述作品;发行478000
9、册,付给女子文学编辑部编辑费80元,付给刘真稿酬159元。江河文学编辑部将刘真作品原稿内容作了某些删节后,以特号产品王发英为题,发表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000册,付给刘真稿酬130元。文汇月刊编辑部将刘真原稿中王发英的姓名和地名作了更改,对部分侮辱性语言作了删节,以黄桂英浮沉记为题,发表在该刊1986年第1期上,发行12万余册,付给刘真稿酬192元。为此,原告王发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将刘真和发表、转载刘真作品的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编辑部告上法庭,要求刘真及四家杂志编辑部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27日判
10、决:被告刘真、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文汇月刊编辑部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应承担侵害原告王发英名誉权的责任,停止侵害,并在原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作品的刊物上,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声明须经法院审核),为王发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鉴于江河文学已经停刊,可免除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此项责任。被告刘真赔偿王发英1400元;被告女子文学编辑部赔偿1000元;被告法制文学选刊编辑部赔偿500元;被告中国水利电力文学艺术协会赔偿400元。,侮辱常见的一些表现情形:第一,使用“非人”的语汇来指称某人。例如称某人是“猪”、“狗”、“王八蛋”、“垃圾”等。第二,使用贬义的词汇评价某人。例如称某个守法的公民是“贼
11、”、“恶棍”、“流氓”、“骗子、无赖、走狗、草包、伪君子、无耻之徒”等。第三,对特定人进行丑化、嘲讽、挖苦等。,案例:孙敏诉张育仁、重庆法制报案,1998年8月,先是时任羊城晚报记者的徐林正报道了著名作家余秋雨对孙敏不负责胡编乱造的劝告,随即重庆法制报上刊登了张育仁批评孙敏的杂文这家伙,我认识。张育仁在这家伙,我认识中写道:“这个孙某从来就是一个靠撒谎来装扮自己、靠撒谎来欺世盗名的杂痞,特别是副刊编辑部熟知他那幅串串嘴脸,一件脏兮兮的西装起码有好几年未洗,油腻腻的领带脏黑的酷似海带,更令人恶心的是粉刺丛生的脸上时有星星点点的脓血渗出,一张嘴,焦黄的牙齿缝里露出残存的饭渣,常常能从他那只又脏又黑
12、的黑皮包里发现他试图偷走的稿签和信封”文章发出后,重庆文坛和各媒体对孙敏的剽窃行为和“孙敏现象”进行了严肃谴责。不久,孙敏以张育仁文中使用了含有侮辱性的言辞为由,诉作者和重庆法制报名誉侵权。 经重庆市法院两级审理,认定有关文词明显编造了和使用了侮辱孙某的言词,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判决作者和发表文章的报社承担侵权责任。,三、新闻传播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关于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993年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闻 传播 侵害 名誉权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4710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