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材料及相关案例分析(完整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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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材料及相关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法(增加17条修改59条),新安法条文数量的变化,第一章 总则 国家政策,共16条,增加1条,修改9条1-47-91113),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九条 安监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第三条 方针和机制 第十一条 宣教与意识第四条 企业基本义务 第十二条 协会作用第五条 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中介组织服务 第六条 职工权益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追究第七条 工会作用 第十五条 安全科技第八条 政府职责 第十六条 安全奖励,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
2、发展,制定本法。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层次大大提升,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领域,而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范畴。二是暗示安全生产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第三条理念方针责任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机构、责任制及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资金投入、教育培训、告知、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四新”、“三同时”、发承包、事故救援及赔偿、工伤保险等)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
3、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保障。,方针三者关系:安全第一是统率,是预防为主的思想支撑,是综合治理的整治依据,安全第一的涵义: 1、生命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第一重要) 2、危险识别第一(要保护生命首先要知道危险在哪里) 3、安全投入第一(要消除场所危险就要保证投入充足,改善安全设施,保证安全条件) 4、教育培训第一(要消除不安全行为就要加强教育培训) 5、安全标准第一(生命第一重要,所以安全是评价企业工作绩效的第一标准),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第一标准,预防为主的涵义: 1、预防的第一关键: 避免事故的发生 消除事故隐患 2、预防的第二关键: 防止
4、事故的扩大 落实应急预案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预防。,上医治未病隐患管理是末端,魏文王问扁鹊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 魏文侯曰:可得闻邪? 扁鹊曰:长兄於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於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於闾。若扁鹊者,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於诸侯。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预防的前置性,安全工作的前置性,“综合治理”,指秉承安全发展理念,遵循安全生产规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 手段 经济、法律、行政
5、 方法 人管、法治、技防 监督 社会、职工、舆论,第四条企业基本义务,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硬件、软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工会作用,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6、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三类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3、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相关人员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4、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指标;5、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6、对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资格资质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安全生产投入,1、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2、安全生
7、产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3、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4、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记录;5、安全生产投入总额占企业施工总产值2%。,安全教育培训,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3、企业管理人员教育档案;4、职工夜校开办情况(计划、教材、签到、考核等记录)。,安全管理机构设置,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安全机构设备与经费;4、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分工;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6、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公布检查、处罚情况,部署任务;7、每季度开展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特种作业人员,1、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3、
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4、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各工种配备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度;2、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2、重大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3、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4、专业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作业进行安全监控管理;5、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企业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1、本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施工现场制定本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3、应急预案演练及实施效果。,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1、起重机械管理制度;2、建立起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9、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投入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
10、本中据实列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2012)16号文件)覆盖范围: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1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安全机构与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
12、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出。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隐患排查治理),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报从业人员,对于安全工作要做到:居安一定要思危;未雨一定要绸缪。,(管理人员检查职责),第四十三条 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检查和处理情况记录在案。重大隐患向
13、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处理的,可直接向负有安监职责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共10条),第四十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包括保证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内容;不得订立免除责任协议第五十条 知情权(工作岗位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建议权第五十一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不得报复第五十二条 紧急避险权,不得处罚第五十三条 赔偿权(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八种权利、三项义务,增加1条(58条),第五十四条 遵章守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义务第五十五条 受教育培训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六条 发现隐患和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 第五
14、十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三同时”监督权 违法、侵害权益纠正权 危险作业解决建议权 组织撤离危险作业权 参与事故调查权,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职责 共17条,增加2条6775,修改2条5962),第五十九条 政府职责第六十条 部门职责第六十一条 部门两个不得第六十二条 安监部门权力第六十三条配合检查第六十四条 监管守则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记录第六十六条 检查协调配合第六十七条重大隐患措施,第六十八条 行政监察第六十九条 服务机构第七十条 举报制度第七十一条 举报处理第七十二条 基层组织举报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第七十四条 媒体监督第七十五条违法信息库,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
15、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增加2条7678,修改4条77798283 ),第七十六条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第七十七条 政府预案与体系第七十八条企业应急预案第七十九条高危行业救援义务第八十条 企业事故报告第八十一条政府事故报告,第八十二条 政府援救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原则第八十四条责任事故的追究第八十五条 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第八十六条 事故统计与公布,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25条增加6 条(929399105109)、修改13条(878990
16、9194-98100-102106),第八十七条 安监部门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 安监部门责任约束第八十九条 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 安全投入责任第九十一条 负责人管理责任第九十二条 负责人事故罚款第九十三条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第九十四条 企业三同时责任第九十五条企业管理责任第九十六条企业设备责任第九十七条企业危险物品责任第九十八条重大危险源责任,第九十九条隐患排查责任第一百条承包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同区域作业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安全距离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私定免责协议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拒绝检查责任第一百零六条不抢救逃匿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事故报告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条件第一百零九条事故处罚
17、第一百一十条执法授权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援助,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二条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照上一年年收入罚款:(一)一般事故30%罚款;(二)较大事故40%罚款;(三)重大事故60%罚款;(四)特大事故80%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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