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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 承 法 主讲 刘秀艳教授,同学们好! 本学期由我和同学们共同学习继承法这门课,我叫刘秀艳,是文法学院教师,担任法学专业的继承法、婚姻法教学,同时兼任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等全校公共课,从事教育工作26年,其中高等教育23年。 本人愿意与青年学生在一起,接受青年人的感染,享受青年人的欢乐!,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制度的起源、本质 和历史沿革 第三节 中国继承立法的发展 第四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法的概念 二、继承法的特征 三、继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一、继承法的概念(一)广义的继承法和狭义的继承法广义的继承法:它在
2、内容上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一体 ,具体说来,除了财产继承以外,还有祭祀权的继承,王位、爵位的继承,族长、家长地位的继承,等等。狭义的继承法:在内容上仅以财产继承为限,它是财产继承法的同义语。,(二)纯粹的继承法和非纯粹的继承法纯粹的继承法:继承法即财产继承法,是规定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如何移转于其继承人的法律。从纯粹的意义上来说,其内容只包括与遗产继承直接有关的问题,如继承权的归属,继承的原因和结果,继承人权利和责任,遗产的清算、分配等。 非纯粹的继承法: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继承法的内容并不是如此纯粹的。例如:遗嘱:立遗嘱人除了以遗嘱处分其遗产外,还可以遗嘱指定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表示对非婚生
3、子女的认领等。遗赠扶养协议:也是一种非纯粹的继承法规范。,(三)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专指以继承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或民法典中的继承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德国民法典继承编等。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继承问题的规范,同样也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在当代法学中,继承法的概念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继承法是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继承法的特征(多个版本特征不一致,以下是我们教材的概括)(一)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二)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三)继承法是强制法还有一种关于继承法特征的概括:
4、(一)继承关系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二)继承关系是以财产所有关系为基础的(三)继承关系是以特定的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的 (四)继承关系只能存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三、继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教材上没有,简单介绍)(一)继承法与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继承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1954年第一部宪法有关于继承的专条;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中没有涉及继承问题; 1982年宪法,恢复保护继承权的规定。 (二)继承法与其他民事法律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不同,继承法所占的地位也有相异之处。有的将继承法列入物权编,如荷兰民法;有的将继承法列入亲属编
5、,如瑞士的地方法;有的将继承法列入财产取得编,如法国民法;有的将继承法列为民法典的单独一编,如瑞士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三)继承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权的保护,最终是通过民事审判工作实现的。 (四)继承法与刑法 对于严重破坏继承制度构成犯罪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除依法丧失继承权外,应按杀人罪依法制裁。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除依法丧失继承权外,应按遗弃、虐待罪依法制裁。 (五)继承法与国际私法 继承法是国内法。但有关于涉外继承的规定。,第二节 继承制度的起源
6、、本质和历史沿革 一、继承制度的概念 二、继承制度的起源 三、继承制度的本质 四、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承接、接受等意思,一般指承接先人留下来的东西(精神的、物质的东西)。,1、最广义的理解:指后代对先辈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继承。2、广义的理解:生者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权利(有时也包括所承担的义务)的继承。3、狭义的继承:生者对死者的财产的继承。 继承制度:是一定社会条件下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形式固定化了的 人们处理继承活动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二、继承制度的起源(一)母系氏族社会的继承第一,死者遗留的财物,由他(她)所在的氏族成员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范围,是按照母系的
7、血缘关系来确定的。 第三,配偶关系不是继承的根据,夫妻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第四,可供继承的财物在数量上极为有限。第五,继承关系放当时通行的习惯所调整,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二)父系氏族的继承制度1、遗产必须留在本氏族内,由男系后裔继承 2、遗产首先由死死者亲生子女继承 3、夫妻间不继承,因为他们分属不同的氏族。4、父祖不能继承子孙。,三、继承制度的本质,继承制度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继承制度还受到上层建筑包括社会意识形态的制约。,(一)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基础(二)继承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1、继承制度与政治2、继承制度与法律3、继承制度与婚姻家庭4、继承制
8、度和道德5、继承制度和宗教,四、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 (四)社会主义的继承制度,(一)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1奴隶社会的继承是奴隶主占有社会财富和奴役奴隶的权利的继承2奴隶社会的继承是以男系为中心的家族成员的继承3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4以强制继承为原则,(二)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1封建土地继承占有重要地位2主要财产一子继承,一般财产诸子均分3实行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并行4、强制继承制度仍然存在,(三)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制度1改强制继承为自愿继承2取消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3取消一子继承制 4普遍承认遗嘱继承5非婚生子女
9、的继承地位有所改善6配偶的继承地位逐步提高,(四)社会主义的继承法一是有存在的必然性,必须存在 思想认识上经历的过程 立法上经历的过程二是要不断完善 还不是很完善; 现实又出现许多新情况:婚姻法的修改、私有财产的增加、科学技术的发展,第三节 中国继承立法的发展一、中国先秦时代的继承制度二、中国封建时代的继承制度 三、清朝末年、北洋军阀时代的继承制度四、国民党政府民法继承编五、新中国继承制度的改革和法制建设,一、中国先秦时代的继承制度,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约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初期,便从原始氏族社会开始过渡到奴隶社会。与此同时,以私有财产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为基础的继承制度也随之产生。继承不
10、再具有原始社会那种自然的、朴素的性质,已经成为奴隶主阶级将政治权力、经济权力世世代代传袭下去的重要途径。,从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战国之际,继承制度都是依存于奴隶制的生产关系的,又是同当时社会的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所谓宗法制度,是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氏族制在阶级社会中的转化形态。 掌握了国家机器的奴隶主阶级,是利用氏族的血缘纽带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 按周制,以天子为天下大宗,封诸弟为诸侯,即为小宗; 诸侯在本封国为大宗,封诸弟为卿、大夫(古代官职,位于卿之下,士之上),即为小宗;依次递降。 可见,除天子外,大宗小宗都是相对的。诸侯率其宗以事天子,卿、大夫率其宗
11、以事诸侯,通过兄弟相宗,构成了一个庞大、严密的宗法系统。,奴隶社会的继承制度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继承只是奴隶主阶级内部的继承。1、奴隶主阶级2、奴隶阶级:他们不是财产的主人而是主人的财产,从祖先那里继承的是受奴役受压迫的命运。3、庶民:其身份地位的继承按照嫡长继承原则世代相承。(社会有一部分人是处于奴隶主阶级和奴隶之间的人,类似自由民的身份,被称为庶民。),(二)以嫡长继承为原则。 正妻为嫡,正妻所生之最大的儿子为嫡长子,继承权主要由死者的嫡长子承受。其余妻子为庶,所生之子为庶子。其原则和顺序是:1、正出为本,傍出为枝。 2、立嫡以贵不以长。(庶子中有比嫡长子大者)3、立嫡以长不以贤。(嫡
12、子中有比嫡长子贤者)4、嫡长子己死,则立嫡长孙承宗 。嫡长孙已死,则依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同母弟始立庶子。(见下图),(三)合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为一体。 宗祧继承属于身份继承性质,它是财产继承的重要根据。宗法之礼莫大于“亲亲”,“亲亲故尊祖”,尊祖“莫重于祭”。所以继承宗祧者,才是父、祖的继体,才是死者的身份、地位和权力在现实世界中的担当者,才是死者的主要财产的承受人。(四)女子没有继承宗祧的资格。 出嫁女随夫家之宗;在室女可以从遗产中获得一部分嫁妆、嫁资。(五)身份权、财产权都是继承的客体。,二、中国封建时代的继承制度 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进入了漫长的封建时代。上迄秦汉,下及明清,继承制
13、度都是与封建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 总起来说,封建时代和奴隶制时代的继承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它们仍然具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实行嫡长继承制,男女不平等和不以个人为本位等固有特点。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条件的不同,继承制度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封建时代的宗祧继承与古制已经不尽相同;农民可以作为主体参与继承关系;土地在继承权客体中占有特定重要的地位;遗产由诸子均分的制度逐步确立;继承事项已经列为成文法律的内容,封建社会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宗祧继承和立嗣制度 1、宗祧继承 封建社会的社会组织基本上不再以宗为单位,而是以家为单位了。祭祀由家长主持。宗祧继承以祭祀权和身份权、财产权结合在一起。 2、
14、立嗣制度 立嗣制度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的必然产物。无子者可以择立同宗近支的卑亲属为嗣子,其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以保证宗祀、家统不绝。 收养与立嗣的区别:,(二)其他身份权的承袭 爵位继承和官员袭荫等,也是封建时代身份继承的特殊形式。 在分封制被郡县制所代替,世卿世禄制度不复存在后。封爵只在皇室、贵族、重臣、功臣等一定范围内进行,袭荫也以一定品级的官员为限。唐代的封爵有九等,即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 爵位继承有的是世袭罔替的,有的则是子孙等后代降等承爵的。按照明代的袭荫制度,正一品官之子以正五品用,从一品官之子以从五品用,依次降级。,(三)遗产的处理1、只有
15、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才是继承人。2、尊亲属不能继承遗产。3、诸子均分遗产。(妻、妾、婢之子均分,奸生子为子女的一半)4、承认代位继承5、女子的继承权:户绝时;无子守丧得承夫分。(四)遗嘱继承及其效力名称:在古代中国,遗嘱也称遗命、遗言。内容:不仅限于财产处分,还可安排立嗣、丧葬及子孙应遵循的事项等。特点:遗嘱继承不发达。,三、清朝末年、北洋军阀时代的继承制度,从清朝末年、北洋军阀时代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继承法律制度有相当大的变化。1、继承已经变成财产继承,不以身份继承为内容;2、女子的继承权在法律上也得以承认;3、继承人已不限于直系卑血亲,配偶、直系尊血亲和最近的旁系血亲也被列入法定继承
16、人的范围。,四、国民党政府民法继承编 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成立后,进行了全部民法的起草工作。民法继承编的颁行为标志, 1930年12月22日公布国民党政府的民法 ,1931年5月5日实行。1931年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它从形式上完成了从古代型的继承法到近、现代型的继承法的过渡。是旧中国正式颁行的第一部继承法,也是最后一部。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2、配偶有继承权;3、规定了继承权丧失及其原因;4、遗产处理:继承开始的时间;扶养被继承人的酌给遗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5、规定了遗嘱继承有关问题。,宣统三年(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亦称民律第一次草案),以继承为
17、其第五编。该编分为六章: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继承,第三章遗嘱,第四章特留财产,第五章无人承认之继承,第六章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力。全编共计一百十一条。 北洋军阀政权于民国14年至15年(1925一1926年)先后完成了民律各编的草案,即民律第二次草案 。继承编分为七章,计二百二十五条。,五、新中国继承制度的改革和法制建设(一)继承法颁布前的继承立法 1、1943年6月15日晋察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 2、1945年3月31日施行的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明确女子(包括在室女、出嫁女、寡妇)的继承权; 3、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对家庭成员间的继承
18、权的规定;1950年 婚姻法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部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5部司法解释),4、1954年宪法颁布后,司法部、最高法院陆续发布了许多关于继承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涉及: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遗嘱;继承的抛弃、时效,涉外继承等。特别对出嫁女和寡妇的继承权有过多次批复、指示。,5、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其中对继承问题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遗产应首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无以上继承人时,由同胞兄弟姐妹继承;(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首先照顾未成年人和无劳动
19、能力的人,其次应考虑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扶养义务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对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可不准其继承;(3)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处理自己私有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但不能剥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4)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6、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三部分,对继承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个意见与1963年的意见相比,有以下进步:(1)规定了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遵循的原则;(2)规定子女死亡可由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3)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同为第二顺序继承人。,7、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
20、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以20条的篇幅,对继承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包括: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遗产分配原则;遗嘱继承;遗产债务的清偿;转继承;继承权的放弃、剥夺。这些规定为继承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二)继承法的制定过程 我国继承法自1955年开始起草,到1985年通过颁布,历经30年。 1982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了第四次继承法起草,在民法草案第四稿财产继承编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1985年4月10日经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继承法正式诞生了。 该法共5章37条,分为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
21、承、遗产的处理、附则。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院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至此,我国继承制度基本完备。,第四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四原则说;六原则说;七原则说;十原则说。我们教材是五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具体列举了七项合法财产,特别是其中第(五)项规定,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这
22、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立法上是破天荒的创举,这一规定,给走在经济体制改革前列,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为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一个方面的法律保障。国际上的反应也很积极。见案例,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1、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我国继承法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作为确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父系亲属和母系亲属继承权平等,夫妻继承权平等,同一亲系中男性和女性继承权平等,丧偶儿媳和女婿取得继承权的条件平等。2、关于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没有因性别的不同或属于父系还是母系的不同而不同对待。3、关于遗嘱继承。男子和女子都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
23、人可以从父系亲属中指定继承人,也可以从母系亲属中指定继承人,可以指定男子为继承人,也可以指定女子为继承人。见案例,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一)第7条中规定: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三)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四)第13条规定:分遗产时对双无人员给予照顾(五)第19条规定:双无人员保留一定数额的遗产(六)第28条规定:胎儿(七)第31条规定:遗赠抚养协议见案例,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团结委员会调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24、起诉讼。见案例:,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一,就权利主体的地位和权利客体的处置而言,是体现这一精神的。如第十三条中:“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部分或者少分。”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在权利方面,也有与义务相联系的条款:如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尽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继承权。同时,继承人继承遗产,也必须偿还债务。见案例,六、自愿继承原则 自愿继承原则是现代继承法的一个
25、基本原则,是民法自愿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自愿继承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法律不强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我国继承法第2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七、有限继承原则 有限责任继承是继承人选择的继承方式之一。继承人当然也可以不选择这种继承方式。而且,有限责任继承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有条件的,不强调其条件而片面强调有限责任,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失公平(详见继承的接受和放弃部分)。,八、遗嘱自由原则 我国继承法给予被继承人以充分的遗嘱自由,唯一的限制就是应当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周代宗法制度示意图,长子,诸侯均为其弟,嫡长继承制度,立嗣与收养的区别:
26、 首先,由于立嗣是为了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保证以男性为中心父系、父权、父治的家统的延续,所以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女子无后则不能立嗣。同时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女子是不能充就嗣子的。 其次,按照封建礼、法的规定,嗣子既为嗣父之继体,即可依法取得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即使在立嗣之后又生子,嗣子也有权与其共分家产。 再次,立嗣行为可由需要之嗣者在生前进行,也可在其死后,由配偶或其他尊长代为立嗣。 除立嗣而外,中国封建时代也有一般的养亲子关系:被收养人包括同宗男子、遗弃小儿、异姓女子(不能是杂户女子)。,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案例之一:马某是著名油画家,1984年10月病逝,遗有油画30多幅和绘画
27、工具等。其子女为其父的油画的处理发生争执。马某的第三个儿子马全真要求继承部分油画。其他4个子女认为,其父是我国著名的油画家,所遗留的油画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不同意分割,主张按其父生前的意愿将油画全部捐献给国家。为此,马全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的部分油画。经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马某生前所绘油画虽有艺术价值,但仍属可分割的遗产,他生前表示将其油画献给国家的意愿不是遗嘱。提问:(1)马某子女是否有继承马某的油画等遗产的权利? (2)其继承依据是什么?(下页见案例2),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财产继承权之二公民章某因病故去,生前留下一处房产,共200平方米。章某的妻子在儿童保育院工作,二人有一子一女,都
28、已经工作并结婚成家。章某病逝后,章妻对子女说,你们都已经成家了,都有工作,收入也不错,我老了也不要你们负担了,只是你们爸爸留下的这处房产全归我使用和处理,你们就不要对此房产提出什么看法了。但是儿子不吭声声,女儿说,妈,这处房子是老爸留下来的,但是,当时建房子时我们都出了钱的,我们对房子也都有一份。儿子此时也说同意女儿的意见。章妻对儿女的意见大为反感,坚决不同意将房子一分为三,并将儿女赶出家门。章某的儿女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承认他们的合法继承权利,分得章某遗留的房子的一部分。提问:(1)章某的儿女能否去法院起诉自己的母亲?(2)章某的儿女能否分得其父亲遗留的房子的一部分产权
29、,为什么?,继承权男女平等某村民冉克平生有两子两女,冉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几乎所有的家务活都是由女孩承担,当女孩到了读书年龄时不让上学,还是邻居谴责,才让两个女孩读了3年书。在冉某的重男轻女思想熏陶下,冉的男孩冉云和冉水平时看不起两个姐妹。冉某在子女都成年后就死了,留下家产大约8万元。冉云和冉水主张这8万元他们兄弟俩一人一半。为此家里就男尊女卑问题第一次发生了争吵,两个女孩说,家里的财产是大家的努力添置起来的,凭什么母亲和我们两个姐妹都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呢?大女儿在女婿的鼓励下,去镇里找了一个律师,要求为她们母女三人讨回一个公道。可是二哥以这是他们冉家的私事为由,三言两语打发了律师,还在家里咆
30、哮发威。提问:冉某的妻子和女孩是否有继承权,此继承案应当怎么处理?,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被继承人张小红是张丙丞、王小兰夫妇的养子。张丙丞夫妇自己没有工作,靠捡破烂儿为生,但他们还是精心照顾张小红,省吃俭用供他上学。张小红从小学习非常勤奋,但因养父母年老都有病,上完初中的他不得不离开学校走向了社会。开始,张小红卖本钱少的蔬菜,以后又卖服装,渐渐地积累了一些资金,开了一家餐馆。并买了1套房子,成了家,随将养父母从破旧的平房接来自己家居住。老俩口做梦都没想到,养子这么有出息,感到是上苍在报答他们。养父在儿子家住了2年多,因病去世。媳妇吕某渐渐地嫌弃年老多病的婆婆王小兰。一天张小红突遇车祸身亡,遗
31、有房屋四居室1套、存款十几万元。吕某认为张小红的遗产主要应由自己和孩子继承,给了婆婆3000元,让年迈患病的婆婆回到了原来的平房居住。提问:(1)吕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婆婆王小兰的合法继承权?(2)在张小红的遗产分割中王小兰是否应多分?,提倡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综合案例) 被继承人李某,1938年在市区买了上下各有4间房的小楼,1939年与王氏结婚。婚后生有3个儿子,长子李民,次子李海,小儿子李涛。李某生前曾多次对家人及亲朋好友说:我这房子留给长子李民继承,其他孩子不能与他争。1948年,李民还未来得及写遗嘱,就因病去世,母亲王氏与3个儿子住在家中。王氏请了保人,写了字据:李某遗留的8间房屋由长
32、子李民继承,我们都明确表示放弃。王某、李海、李涛都在字据上面按了手印。1949年,王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原房主李某更换为李民。 解放后,李民为这8间房吃尽了苦头,房子被没收。1980年落实房屋政策,房屋退还给李民,给李民发了新的房产证。(见下页),1986年,李海的儿子李华打算结婚,没有房住,便鼓动父亲要回几间。李海找到李涛并对弟弟说:当时按手印时,我们都不到10岁,是母亲强迫我们按的,现在应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于是,李海和李涛向律师咨询能否要求重新确认房屋产权,继承父亲的房屋遗产。 律师查明,解放前夕,王氏做主立下了她与李海,李涛共同放弃继承李某房产的声明,将该房产转由长子李民一人继承,
33、但解放后20多年,李海、李涛从未主张过要求继承房产的权利,可视力放弃。但考虑到该房屋产权形成的历史原因和两原告现在的住房困难情况,律师决定先做调解工作。提问:律师的调节工作应怎么做?根据什么理由?,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案例杨某有4个儿子和1个女儿,均成家另过,其妻于6年前去世,在妻子去世的第三年,杨某的生活因病无法自理。雇了一位比杨某年轻27岁的保姆李芳。李芳尽心尽力地照顾杨某。一次杨某犯了心脏病,被李芳及时送往医院并精心护理,才转危为安。李芳来到杨家2年以后,杨某及子女对李芳很满意,希望李芳能长期留下照顾杨某。经杨某的好朋友撮合,杨某与李芳结了婚,但半年后杨某才向子女宣布,引起了子女们的不满。(见下页),1998年5月杨某病故,遗留房屋三居室1套,杨某病重时说,李芳尽心伺候他多年,想把房子留给李芳,但未来得及办理公证遗嘱便去世了。杨某病故,4个儿子来争房子,要赶李芳出门,彼此互相吵闹,甚至动手。提问:(1)李芳是否有继承杨某房产的权利? (2)在本案继承中李芳能否多分遗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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