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主要西方法理学流派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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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Natural Law,安提戈涅,安提戈涅,安提戈涅,安提戈涅,安提戈涅:现在是证明你是否具有高贵血脉的时候了。他不是我的兄弟吗?不是你的兄弟吗?不管你是否喜欢他,我永远不会抛弃他永远不会!伊斯墨涅:可是你敢么,克瑞翁已经明令禁止那么做了。现在只剩下我们两个,如果我们违反法律,公然蔑视我们的国王,结局会是什么?啊,仔细再考虑一下。安提戈涅,我们是女人,我们不需要去与男人斗争。我们的统治者比我们强大,我们必须遵守这个命令。否则,我们的处境就会比现在更糟糕。愿死神饶恕我,除了接受命令,我没有其他选择;做更多的事情是不理智的。安提戈涅:如果我为幸福而死!如果我被宣
2、告触犯了尊严,躺在我爱戴的弟弟身旁我也就满足了!如果你能够活着;那么,你就活着,蔑视天堂最神圣的法律。,安提戈涅,克瑞翁:你真敢违背命令吗?安提戈涅:我敢!因为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祗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诸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律法,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克瑞翁:国家制定的法令必须得到遵守,不管事情的大小,不管是对还是错。毫无疑问,统治者将是最贤明的君王,或者为此他是最坚定的国民。在战争时期,他是一个可以依靠的人。没有比不服从命令更危险的事情了:城邦将毁于此,家园成为废墟,军
3、队溃不成军,胜利成为泡影。而简单的服从命令拯救成千上万个善良民众的生命。因此,我坚持法律,永不背叛。,自然法的源头:小荷才露尖尖角,谈论“自然”的人和谈论“习俗”的人在这里区分开来。柏拉图:正义是一种绝对的价值,与法律具有内在联系。只有追求正义理想的法律才是正当的(right)。正义,是一种超越地方风俗或习惯的普遍价值。亚里士多德:价值不是来自于理念,而是来自于人性(nature)。自然界被“目的”整合为一个有序的整体。人是社会的动物,同时也是政治的动物。前者构成了家庭,后者构成了城邦。法律的目的便是促进生活和维护城邦稳定。为了达成目的,法律必须满足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自然法的源头:小荷才露
4、尖尖角,西塞罗:自然法根植于自然,是最早的法律。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永恒的法律。自然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自然法的本性是正确的理性。自然法是万民法的理论渊源。自然法是批判实在法的依据。 国家乃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个共同体的出现是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的,是建立于一致的法律基础之上的。,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英】梅因,自然法的发展:众里寻他千百度,奥古斯丁:上帝之城vs世俗之城恩典和真理是源之于上帝、见之于心灵理性之物。上帝是真理之光人的心灵
5、是眼睛理性便是心灵的视觉上帝制造的宇宙秩序在最初也是完美的。万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平衡,秩序就是把平等和不平等的事物安排在各自适当的位置上。但上帝只是一切物的创造者,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于是,人会犯罪,而上帝的律法会惩罚他。,自然法的发展:众里寻他千百度,托马斯阿奎那:1. 永恒法上帝的理性只有上帝知道,为人类指明方向。2. 自然法理性造物对永恒法的分有。可以通过理性发现。3. 神法圣经的启示(上帝为人制定的实在法)4. 人法为理性所支持,为了共同善而颁行自然法的核心:行善避恶(good is done and evil avoided),自然法的发展:众里寻他千百度,“恶法非法”命题 不正义的法
6、律不是法律(Lex iniusta non est lex)一个通过颁布不正义(非理性或者违反公共善)的法律而滥用权威的政权就会丧失要求服从的权利,这种法律是一种“法律的败坏”,因为它缺少道德权威。古典自然法的传统,借助理性将人和其他造物区分开来,进而向上追求神性的良知与永恒的秩序。,自然法的断裂:西出阳关无故人,格劳修斯: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然具有相同的内容。上帝并不能够让2*24。在对错之“真”面前,上帝的律令无能为力,但理性可以。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vs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自然法的断裂:西出阳关无故人,霍布斯:生命是孤独、贫困、肮脏、野蛮和短暂
7、的!人在缔结政治契约,处于自然状态。自然法教导我们需要自我保存。我们的行为,实质上都是自私自利的,来自激情的推动。竞争、猜疑和荣誉,使得人与人之间战争不断。为了避免战争的恐惧,我们需要法律和政府。因此:和平是第一条自然法,为了实现和平而放弃部分权利则是第二条自然法。政治契约获得尊重是第三条自然法。,自然法的断裂:西出阳关无故人,洛克:政治权力(统治者的权力)不同于家长权力、船长权力。自然状态是一个完美自由和完美平等的状态。自由处置人身和财产,不受他人意志支配。平等享有一切自然的条件,不存在从属和受制。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为了保护财产,人与人订立契约,建立政府。政府的政治权力由立法权、执法
8、权和外交权构成。如果政府不义或独裁,人们拥有反抗权。人的预设:经过理性训练、自由运用理性的人。,自然法的断裂:西出阳关无故人,卢梭: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野蛮人是完美的,文明人是“野蛮”的。野蛮人保持着“自爱”和“怜悯”的德性。与之相对,文明人在自我完善的过程中抛弃了“怜悯”。因此,作为“类 ”的人类,需要重拾“怜悯”,公意而成的法律便是为此而存在。公意vs众意鉴于公意是公正无偏私的,或许需要外在的立法者。它必须促进自由和平等。,自然法的沉寂:烟涛微茫信难求,边沁:自然法纯属无稽之谈。区分“是”和“应当”。阿尔夫罗斯:自然法理论就像一个人尽可夫的女人,谁都可以尽情地摆布她。既革命,又保守。,自然
9、法的复兴:老夫聊发少年狂,1. 严格执行纳粹德国法律的法官是否是不正义?2. 严格执行纳粹德国上级命令屠杀犹太人的执行者是否是不正义的?3. 严格遵从纳粹德国法律的告密者是否是不正义的?,自然法的复兴:老夫聊发少年狂,马里旦:禀赋知识,一种产生于理智但又不是通过概念性联系和证明而获得的知识。道德体验,诗性体验,自然法体验,都来自于禀赋知识。人类应当追求完满的状态。认识自然法很难,但关于自然法的知识在不断完善。永恒法与神圣理性相联系;自然法与人类理性相联系;万民法是人类世界的普通法世界人权宣言;实在法是自然法“偶然”的投影。一般人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特殊人权:抽象人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
10、。,自然法的复兴:老夫聊发少年狂,菲尼斯:实现人类繁荣的七种基本善生命知识游戏审美体验合群性实践理性化宗教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实践对规范性实践的辩护必须说明其实践合理性对法律实践合理性的说明,必然依赖于对一般实践合理性原则的说明对一般实践合理性原则的说明,则必然依赖理性行动者的基本规范性关切对基本规范性关切的判断,依赖“理性行动者的最高伦理关切是自己的well-being”这一根本前提。,自然法理论的困境,1. 诸种自然法理论何以都被称之为“自然法”的理论?2. 法理学的范围何在?3. 道德领域是否存在实在的道德?,自然法的魅力,如果,人作为主体,是与众不同的,那么,自然法便具有一席之地。因为,
11、人要通过凝聚了理性的自然法,将自己和其他动物区分开来。更何况,如果没有了自然法,如何反思实证法,就成为了悬而未决的问题。,自然法Natural Law,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法律实证主义,无论何时何地,法律最为突出的一般性特征在于,其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人类的某种行为不再是任意性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义务性的。但是,虽然法律的规范性特征得到一致认可,但是在规范性来源的问题上却存在着分歧。,一、法律实证主义,伴随着自然的意义的(本质一神谕一理性)转变,自然法的含义经历了一个逐渐世俗化或非神秘化的过程。随着自然科学的强势兴起,知识只能建立在可以为感观把握的经验之上,因此任
12、何非描述性(价值判断)的陈述都将从知识和科学领域中清除出去;同时,价值判断(应当)与事实描述(是)之间不存在相互推导关系。以王权取代教权为表征的民族国家之兴起以及政治学领域中主权理论的发展,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实在法的地位。因此,法律实证主义兴起,自然法理论走向“衰落”。,法律实证主义命题群,命题(Thesis)一个完整的实证主义理论必然以支持法律的界限与权威的观点为核心,并且包括一系列对其提供支持的辅助性观点组成。这些针对不同问题提出的解决框架或观点,便是“命题”基础命题:分离命题支援命题:社会来源命题和道德安置命题; 社会惯习命题; 权威命题和实践差异命题。,一、分离命题实证主义的基础命
13、题,霍布斯的“两面性”,法律:至高无上主权者(国家)的命令、惩罚与理性。1. 命令协议建议2. 只有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表示出来的命令才成为所谓的国法。3. 无论何种形式的国家都惟有主权者才能充当立法者。4. 主权者的不受法律约束。5. 法者有做出裁断与强迫接受裁断两个义务,相应的国法也包含分配性与制裁性两个部分。6. 每个国法中都或隐或现地附有某种制裁,否则,法律就无意义。,约翰奥斯丁:经验实证主义,建立一种类似于政治经济学的法律科学。1. 确切意义的法(laws)就是命令(commands)。2. 神法,实在法(positive law)是法律; 实证道德(positive mor
14、al),比喻之法,不是法律。3. 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学研究的对象,神法是神学的研究对象。4. 立法科学关乎实在法应当(ought to)为何的问题,属于伦理科学;法律科学关注实在法实际(is)为何的问题,属于法律科学。,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与坏(meirt and demeirt)是另外一回事;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enquiry),它是否符合某一假设的标准是另一个问题;一个实际存在的法就是法,即使我们恰巧不喜欢它。,约翰奥斯丁:经验实证主义,法律命令说1. 所有的法律或规则,都属于某类命令;命令,由一个理性人提出,其中包含着另外的理性人必须加以遵守或实施的意愿;一旦后者没有遵从前者的意愿,
15、将得到前者强加的不利后果;这一意愿要求的表达与宣布是通过语言符号的方式来展现的。2. 并非所有的命令都是法律。适当意义的法律是指政治优势者对于政治劣势者颁发的,或者说,是由具有统治权的理智人对于其治下的理智人颁布的规则,因此,在独立的政治社会中,服从是一种习惯。命令、制裁、义务,三位一体,构成规则。,汉斯凯尔森:规范实证主义,纯粹法学1. 由于这个理论的目的在于将法律科学从其他相似的因素中解放出来,因此必须保障研究对象本身的纯粹性,即将道德、政治、社会学与心理学因素从法律科学的领域中排除。2. 为保证研究的科学性,研究手段必须是中立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避免意识形态的干扰。,既存的(positi
16、ve)法律秩序之效力(validity)并非因为其与某一道德体系的一致。对规范内容的价值判断与规范的效力是两个毫不相干的问题。,汉斯凯尔森:规范实证主义,因果律vs归属关系因果律:如果有A,必然有B;归属关系:如果有A,应当有B。适用于事实领域的语词是“法律实效”(Eiffcacy),而应当领域则采用“法效力”(Valldity)。一个规范效力的理由始终是一个规范,而不是一个事实。不同等级的规范之间形成环环相扣的效力之链。在这个链条的末端存在着一个最终的规范,由于其所处的位置,使得它的效力无法从另外较高级的规范获得,然而它同时为其他的规范提供效力基础,具有这个性质的最终规范被称为“基本规范”(
17、basic norm)。,H.L.A. 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代宗师,法律与语言,什么是法律?除非我们理解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概念语境,否则我们就无法准确地理解法律。语词(“规则”当然包括在内),具有若干清晰的含义,是一个“开放结构”,但是也总会存在着一些“边缘”的案件,其中是否适用这一语词具有着不确定性。因此,根本不存在能为所有可能法官的案件提供预定答案的一套规则。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可以毫无困难地直接适用合适的规则,而无须向道德或政治来求救。,规则之治,法律规则命令被强制,和,有义务,是不同的,法律规则习惯从一个社会成员看这一规则的方式以及他们的态度来确定。,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法律规
18、则分为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初级规则:禁止对暴力、盗窃和欺骗的滥用次级规则:(1)变更规则:改变初级规则 (2)裁判规则:裁决违反初级规则的行为 (3)承认规则:确定哪些规则是真正的义务规则法律体系的存在条件1. 有效的义务规则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的一般遵守2. 官员必须接受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而这种规则必须“从内在观点”接受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是一个法律体系存在的根本要求,决定了一个法律体系规则得以有效的标准。大多数情况下,它是通过鉴别特定规则是否属于法律体系一员的方式显现出来的,无论这种鉴别的主体是法院、官员、私人或其建议者。1. 承认规则类似于巴黎的标准米尺,它的效力是无容置疑的,尽管它的实效
19、可能是被诟病的。2. 承认规则的存在只能是法院、官员和普通民众依据某一标准鉴别法律时所为的复杂的、但是通常一致的实践活动。,义务规则: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人的脆弱性:我们所有人都容易受到身体攻击近乎平等:既是最强的人也需要睡眠有限的利他主义:我们一般来说都是自私的有限的资源:我们需要衣食住,它们都是有限的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与同伴合作时我们不可信任这是人类存在的经验事实限制,而非道德限制,它们保护个人和财产,确保信守承诺。,二、社会来源命题和道德安置命题,罗纳德德沃金:哈特的“一生”之敌,“规则谱系”的幻想原则、政策、其他标准在疑难案件中,同样具有意义。承认规则无法鉴别法律原则。承认规则是有缺
20、陷的。哈特的“规则之治”理论是有缺陷的。,罗纳德德沃金:哈特的“一生”之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1. 法律规则的适用是全有或全无模式;法律原则并非如此。2. 法律规则的差异是功能上的;法律原则的差异是分量(weight)上的。3.法律规则发生冲突,要么有效,要么无效;法律原则并不会无效,只是某一原则在此案中不起关键作用。法律原则的起源并非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特殊决定,而是一段时期内在法律职业群体或公众中形成的适当的观念。,约瑟夫拉兹的初次登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差异不是逻辑差异,而是程度差异。存在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则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则。社会来源命题法律的功能主要是使得某个社会的个别成员、具
21、有影响力的机构以及权力组织的个别观点转换成对所有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观点,即使其他的成员对此观点并不同意;因此,只有通过指导行为或管理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公共确认方式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因此,法律是公共的评价,人们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评价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才能达到社会的合作行为。,法律实证主义内部的分化,大卫利昂斯、朱尔斯科尔曼和威尔瓦卢乔承认规则可以容纳某些道德原则,因此即使法律效力建立在道德论证的基础上,仍然可以通过承认规则的中介作用,维持实证主义分离命题的成立,即道德安置命题。其中,科尔曼正面论证了惯习性社会规则存在的可能性。,包容性实证主义与排他性实证主义,包容性实证主义与排他性实证主义的
22、主要区别在于对承认规则性质的认识上存在不同。但它们具有如下两个相同点:1. 它们都支持分离命题:拉兹试图区分出有来源的法律原则与无来源的法律原则,通过强调来源的事实性,将无来源的原则视为无效力的原则,从而将其排除法律的范围;与之相反,包容性实证主义的做法则是试图通过在承认规则中容纳道德内容,通过承认规则的鉴别作用,赋予所有法律原则以法律效力。2. 它们都不接受德沃金的原则理论,而坚持“规则之治”:其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区分的有效性问题;其二,,律原则能否被承认规则所辨识的问题。,德沃金:语义学之刺,实证主义无法说明为什么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依然能够依据语言规则为法律命题的
23、真值寻获有说服力的基础。而且,当主要的法律争论发生在关键案件(Pivotal case)而非模棱两可的案件(Borderline case)时,就更是难以说明,为什么在明确的语言规则的指引下,法官依然会发生普遍的争论。这被称之为“语义学之刺”。,三、社会惯习命题,包容性实证主义的选择:惯习其实就是某种特殊的社会规则,是与基于独立信念而形成的社会规则之外的另一种社会规则。其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对处于某一惯习中的行为人而言,其他人的聚合行为会为这个行为人的同样行为提供理由。(1)相互之间的呼应、(2)致力于共同行为以及(3)致力于相互的支持的存在,使得个别成员的行为自然受到其他成员的聚合行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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