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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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国土资源部 土地利用管理司2013.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正式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 一、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但5号令缺少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 二、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不好把握,缺乏程序性规定; 三、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比例较大,须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第一部分 修订背景和指导思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
2、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5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修订的指导思想,1、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的原则2、坚持以用为先和防惩并重的原则3、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的原则,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全文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
3、计32条,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一,53号令的新特点,二,53号令逐条解读,一、53号令的新特点,1.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生。,4.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2.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5.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6.新规定更加便于操作:各个处理环节更贴近实际,有依据有抓手,便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配套文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16号) 已正式下发给各省厅
4、。,两类文书: 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单位(包括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政府相关部门等)之间往来的法律文书; 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认定和处置过程中须填写归档的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每宗闲置土地建立处置案卷表,根据处置进度填写相应内容,同时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发送法律文书,并及时备案。闲置土地达到“处置完毕”的标准后,处置案卷表及附带备案的往来文书应一并归档,以备查阅。 下面结合53号令具体条文,相应介绍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全过程中的各类文书。,法律文书 1.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2. 闲置土地认定书 3. 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4. 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
5、知书 5.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6.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7. 建设项目动工开发申报书 8. 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 9. 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 10.送达回证(统一格式),案卷表 1.土地基本信息表 2.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附闲置土地调查单) 3.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 4.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政府原因) 5.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企业原因),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
6、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解读:解释两点问题。 1.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定义。分两类情况:未按期开工;动工面积或投资额不足而中止建设(即“1/3、1/4”情况)。这两类情况对应的处置方式和程序有所不同,后续相关条款将具体解释】,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解读:列出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
7、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解读:2.关于动工和投资额。 首先,第二款明确规定动工面积为用地面积,并非建筑面积。 其次,本办法第三十条对动工标准和投资额认定作了明确规定。】,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一章 总 则,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
8、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解读:本条涉及了两个重要问题:动工标准和投资额认定】,动工开发首先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二、53号令逐条解读,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不同类型工程动工标准也不同,防止企业建简单围墙即算动工,必须要有实际建设投入。 对一些高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需开挖深基础坑(深5米以上)。动工标准是基坑开挖完毕,不包括后续的基础建筑、构筑物施工。实际施工中,一般最多需3-4个月即可开挖完毕。,对于
9、普通浅地基项目,完成地基施工1/3即算动工。实际查看时,可根据地基动工面积占规划建筑基座面积的比例计算。,二、53号令逐条解读,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对于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一般需3个月左右。,二、53号令逐条解读,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解读:这里的投资额可理解成建设工程本身造价,不包括土地成本。这样规定,目的是督促企业加大工程建设投入,按期开发建设。】,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
10、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解读:处置原则“以用为先”】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解读: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
11、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解读: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的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等证明材料。】,发现涉嫌闲置的,首先应建立案卷,并填写下表:,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解读:调查核实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
12、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定的3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等证明材料。】,部分地区国土部门还制作了闲置土地登记通知书,在发现涉嫌闲置时,开展调查之前,即向土地使用权人发送此文书,要求其主动到国土部门进行情况登记。各地可作参考。,土地使用权人填写登记表并附相关情况说明。国土部门随后启动调查程序,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13、注意:要有送达回证,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解读:规定了调查的方式】,二、53号令逐条解读,每次外出调查,应及时填写调查单和调查情况表,部分地区国土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制作了闲置土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格式。由局内负责调查工作的部门据实出具,并上报局领导。各地可作参考。,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
14、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解读:需正式有效的材料,国土部门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例:苏州绿城玫瑰园项目】(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解读
15、:群众信访应有信访处理记录和情况报告,信访事件确实影响动工。 例:宁波鄞州区康信置业的庙堰4号土地】(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解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会议应由局领导参加,业务处(科)室汇报调查情况,集体研究确定闲置土地的认定结论。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必须经过局领导签字,并编号存档。同时要在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中填
16、写会议相关信息。 经会商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如果初步认为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报请政府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要求该闲置地块涉及的相关部门参加(一般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在会上通报闲置土地情况,由部门联席会确定闲置原因。 认定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其中“闲置原因”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二、53号令逐条解读,及时填写案卷表中的闲置土地认定及告知情况表 包括四方面内容:1.会商会议;2.认定书情况;3.信息公开情况;4.告知情况;,二、53号令逐条解读,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
17、列事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解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会商会和联席会认定的情况,向土地使用权人发送闲置土地认定书。同时,应及时更新”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相应地块的状态,选填闲置原因。】,二、53号令逐条解读,下发认定书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53号令逐条解读,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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