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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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讲授人 赵 玮,第一章 把好招聘录用关 迈好用工管理的第一步,【提示】招聘和录用是人力资源选育用留的第一个环节,相当关键,因为“选好人”是“用好人”的首要前提,企业HR不仅要具备一双火眼金睛百里挑一,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避免在招聘和录用的环节调入现陷阱,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法律风险。 第一节 规避招聘中的“陷阱” 第二节 录用通知书的发放,第一节 规避招聘中的“陷阱”,一、避免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对未来潜在的就业人员做出各种限制,从而剥夺本该符合相关职位就职条件的人员平等就业权的一种现象。 表现形式:年龄、身高、学历、性别、长相、区域、疾病
2、限制、婚姻状况限制等。 判断标准:凡是不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的内在需要,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的风险:损失人才;损害社会公信力和声誉;引发诉讼,面临法律风险。防范风险方法:1.招聘广告或招聘简章内容要合法。保证不含有歧视性条款;不同形式招聘广告内容要一致(网络、报纸、招聘会)2.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需求。避免就业歧视,并不是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实行任何差别对待,只要差别对待是基于工作岗位内在需要的,就不属于就业歧视。比如,招聘邮递员可以不招残疾人,但如果是会计或信息录入员就不能限制。3.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社会责任感。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案例:,高先生原本
3、就职于广州一家软件公司,2009年4月,他接到了惠州一家通讯技术公司部门经理的电话,邀请他到该公司担任结构设计工程师,他欣然接受。随后办理离职手续来到惠州,可等待他的是拒绝录用,理由是该公司在体检中得知高先生为乙肝的小三阳,因此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此,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审理结果】法院认定该通讯技术公司因高先生患“小三阳”已经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据此判处该公司向高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000余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
4、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
5、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十二条 违反
6、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抵御求职欺诈,面对激烈竞争,一些求职者为获取工作机会,往往会夸大或者虚构自身条件、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或者隐瞒一些不利因素,提供虚假文件进行佐证。如果招聘者没有及时识破,会导致招用的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不符合用人要求,甚至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防范方法:1、在招聘广告或者招聘简章中声明坚决抵制求职中一切虚假、不实行为,用人单位将会对应聘者的工作经验、相关证书等进行验证核实,若有虚假将依法处理。2、招聘过程中,招聘者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1)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求职申请表、入职登记表内容包括:应聘者基本情况、身体状况(有
7、无大病史、传染病)、职业技能、工作经历及职务、目前的服务单位及离开原因等。(2)要求应聘者在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登记表中签字并申明确保其真实性,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求应聘者专门签订一份诚信承诺书。,(3)决定录用前,对拟聘用人员做好背景调查,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这项工作尤为重要。 调查核实的途径有: 向拟聘用人员曾经服务的用人单位、客户调查核实;将相关资格证书送至专业机构验证; 通过教育网站核实学历证书; 向猎头机构、律师事务所、私人侦探所寻求背景调查服务,三、把好入职体检关,在招聘时,有些单位为节约费用,往往对入职员工不进行严格的体检,等劳动合同签订
8、后,才发现员工患有潜在的疾病或者职业病,这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风险。把好体检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体检时间而言,应当安排在员工入职前。因为录用通知书或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已经丧失了是否录用员工的主动权,如果此时才发现员工患有某些疾病,无法简单以此为由不予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体检内容而言,应当根据岗位特征和职位要求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尤其是针对一些容易引发职业病或者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3、从体检机构而言,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最好由用人单位指定体检机构或医疗机构。,思考:员工入职后,劳动合同签订前,经体检发现不符合公司体检要求的,此时公司能否决定不予录用?,分析:员工一旦入职,
9、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已经建立,此时不存在是否录用的问题,而是涉及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约定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同时将“没有不适宜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明示为录用条件的,那么,在试用期内,员工经体检发现患者有不适宜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的,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除此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四、避免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招聘者应当严把招聘关,避免双
10、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引发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注意一下几点:1、要求应聘者提供与前一个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最直接);2、应聘者无法提供证明,要求提供原用人单位联系方式、负责人或者证明人,以便进行背景调查;3、如果非要招聘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要求该劳动者原单位出具同意入职的证明;4、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证与原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若由此引发纠纷,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书面承诺),第二节 录用通知书的发放,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和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用
11、决定以及报道时间等具体事宜。注意: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便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若操作不当会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局面,引发法律风险。,案例:,某公司经对王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采购经理,并于2009年6月1日向其发了一封offer letter,确定其职位为公司采购部经理,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同时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津贴及其他福利。该录用通知书还写明,王某必须在2009年6月15日以前到公司报道,公司届时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接到通知后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 ,准备签约。但是不久,公司接到举报,称王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公司非常震惊,决定不再聘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12、【争议】王某认为,自己是在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确认之后才辞去原来的工作,准备与该公司签约。该公司不能单方面宣布offer letter无效,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全部赔偿。该公司则认为,公司和王某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尚无有效的合同约束,并且公司是在接到有关王某的举报后才决定不签约,因此该劳动合同不能签订时由于王某的原因所致,王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该公司向王某所发的offer letter是一个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于送达王某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应该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王某接到该通知后表示同意即表明双方已就该offer
13、 letter的全部内容达成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都产生约束力。本案中,王某辞职完全是基于对该公司的合理信赖。由于该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王某确实曾经有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仅仅凭道听途说就决定不再聘用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理分析】本案是因为录用通知书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本案提及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了王某的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并且还明确表示公司将与王某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原理,该
14、份offer letter完全符合要约的特征。王某接到后表示同意其中的内容签约,属于对该公司发出要约的承诺,至此,该份通知对公司和王某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都将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公司在无确切证据证明王某曾向供应商索要好处的情况下拒绝与王某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思考:是否所有的录用通知书都是不可撤销呢?,【案例】2009年9月,一家大型广告公司招聘一名HR经理,猎头公司推荐了一名原在民营房地产公司做HR的张小姐。张小姐看中它的发展前景。面试两次后,双方比较满意,广告公司向张小姐发出录用意向书,其中内容为:“我公司对您的表现非常满意,希望您能在2009年10月
15、8日来我司共同商讨聘用事宜。”张小姐遂向原公司辞职。但就在张小姐辞职后不就,广告公司告诉她,因为原本辞职的员工不走了,所以没了空缺,因此暂时不录用张小姐。张小姐瞬间从一个“香饽饽”变成了“失业者”,于是向广告公司主张赔偿,但该公司认为向张小姐发出的录用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并不必然代表公司将与张小签订劳动合同,张小姐辞职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不慎重造成的,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理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录用意向书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该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乙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不对发出邀请方或者接受
16、邀请方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本案中的录用意向书,从内容看,广告公司尚未决定聘用张小姐,仅仅表示聘用的意向,并邀请张小姐钱来商讨;而且意向书中对于张小姐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等内容都没有明确,由此可见,该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该公司不受其约束。张小姐轻率地从原单位辞职,应当自负其责。,启示:,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对比,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分为具有要约性质与具有要约邀请性质两种。为了保留最终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要约邀请的特征制作录用通知书,尽量少用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如果发放
17、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应对相应的风险:1、录用通知书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例外情形;2、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如果尚有撤回或者撤销的机会,应当予以把握。3、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任然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执行。,第二章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资关系的重中之重,【提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凭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不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于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8、。如何订立劳动合同才能保障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呢?本章一一讲述。,一、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确定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作为企业的HR应当及时掌握法律的变化,避免因不知法引发的法律风险。注意:1、实践中劳动合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但要注意,录用通知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即便录用通知书包含了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内容。因为录用通知书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2、在非全日制用工状况下,可以不用书面合同,用口头协议 (例外),二、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
19、一)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可以在用工前、用工开始时或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换句话说,用人单位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注意:劳动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是一一对应。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了,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了。 反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订立,也不代表劳动关系没有建立。用人单位只要开始用工,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
20、以劳动合同的订立为转移。,案例:,某通信公司招聘一名软件工程师,经过层层考核,最终决定招用陈某,向陈某发放了录用通知书并要求其于2008年4月7日报到,该公司称过两天公司搬家,因此双方先签订劳动合同,等搬到新的办公点后再通知陈某正式上班时间。陈某表示同意,于报道之日即4月7日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4月11日陈某接到公司电话,让其4月14日正式上班。陈某按要求4月14日去该公司上班。那么陈某与通信公司劳动关系从哪天开始建立?,(二)选择订立劳动合同的最佳时机三个时间点:用工前、用工同时、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时间。一般而言,在用工前以及用工时,用人单位尚掌握一定主动权,
21、员工一般比较配合,所以如果在用工前一两天或者用工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风险相对会小些。,案例:,2008年3月11日,某健身公司招聘赵某做健身教练,双方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赵某入职时正值公司劳动合同版本修订,公司HR考虑如果现在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等合同新版本出来后还得重新签订一次,非常麻烦。于是向赵某等说明等新合同定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4月9日,劳动合同修订完毕,公司HR找赵某签订劳动合同,赵某说先把合同拿回去让学法律的朋友看过后没问题再签,公司HR虽然不情愿,但只好答应。因公司HR疏忽,直至5月14日,公司HR才再次找到赵某,赵某却对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提出异议,赵某以学员
22、太多、工作量太大为由要求加工资,公司HR好说歹说就是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其后,公司HR与赵某所在部门领导分别于赵某协商,但仍未达成一致,双方因此僵持着。一晃四个多月过去了,由于赵某平时工作也不太积极认真,2008年7月22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针锋相对】赵某提起仲裁,认为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且公司没有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并支付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计17700元。 公司辩称赵某不认真工作属于违纪行为,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此外,公司没有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赵某拒绝签订,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赵某承担。
23、【审理结果】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主张赵某不认真工作属于违纪行为,却无法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同时,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赵某拒绝签订,因此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以及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13287元。(计算方法:40003+4000/21.757=13287),【分析点评】本案中,健身公司与赵某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赵某拖延时间并提出无理要求,而不是公司的原因,从情感上看,仲裁委最后裁决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确实有点冤。但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客观事实要转变为法律事实,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来佐证。本案的健身公司正
24、是由于丧失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机,又缺乏证据意识,才导致最后成了冤大头。,(三)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但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且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25、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四)防范劳动者久拖不签劳动合同1、固定和保留劳动者不签合同的证据。如果单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久拖不签劳动合同,二不是单位的原因,则由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固定和保留相关的证据,一下三个方面的事实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 其一,劳动合同文本已经交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已经了解合同的内容; 其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已经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其三,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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