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习解读课件.ppt
《侵权责任法——学习解读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权责任法——学习解读课件.ppt(10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侵权责任法 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立法背景介绍,将医疗纳入侵权法之始末,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vs医疗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元化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衔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1987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10年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阶段我国已患关系法律属性问题:民事、行政、独立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争议,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分则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
4、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
5、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
6、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章内容,归责原则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医疗产品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患者隐私保护制止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本章立法背景介绍,侵权责任法第54-64条全面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在此之前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由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救济体制,改革后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则为一元化与三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体制。 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诉因的
7、双轨制,赔偿标准的双轨制,鉴定的双轨制,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一、诉因双轨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一般规定。最高院2003年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8、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赔偿的双轨制: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差别:,三、鉴定的双轨制:,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二元化机制的弊病:,第一,分割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造成患者一方相互之间的矛盾。第二,加重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形
9、成防御性医疗,损害全体患者利益。第三,造成审判秩序的混乱,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第四,加剧医患矛盾。,一元化体制改革:,改革的指导原则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改革的基本目标建立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以及就医环境,推进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医疗福利。,“一元化三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
10、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过错归则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侵权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此条明确了医务人员不可能成为被告(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关系),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活动的特点,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
11、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自愿原则可以作为公民知情同意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以国务院令、卫生部令的形式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了原则约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
12、患者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1998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和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同时也在法律上赋予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并且规定更为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
13、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患者本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健康权,在处分之前,患者有权知道相关的医疗信息,从而做出理智正确的判断(就患者本身而言),同意或者选择合适的诊疗措施。 法律:每一个心智健全的人皆有权决定其身体应如何处置。,案例:04年6月患者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月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 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 鉴定: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 经查: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 未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
14、任 案例2:,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为标准)。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法律分析医疗行为确实侵犯患者知情同意,1、如果该医疗措施完全是目前的最佳治疗方法或必须治疗方法,应认定不影响患者的理性选择,从而根据治疗情况认定不承担责任,不赔偿或适当补偿。2、如果治疗措施的价值和目的没有显著性优势,甚至产生不利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二级分析:并发症是不可避免的,完全按照诊疗
15、常规操作,医疗上无过错),与特殊治疗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放化疗、扩展到胸穿,一般性有创治疗与特殊检查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 产前检查、到高额付出检查与期望值的偏差与医疗费用有关的案件 医保病人,自费药、自费耗材的使用 使用药物案例和医保、自费病人案例,医疗告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应用普遍 口头告知: 常规肌肉注射; 常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阴道镜检查; 公示告知:应予重视,维权关键:告知义务,尽告知义务的重中之重: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性质: 1、实质是授权 2、知情同意的书面证明 3、并不当然免责(重点分析),关于知情同意书的作用定性,1、无用论 2、万能论 3、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其他作用,特许可拍摄
16、、放映为医学、教育、科学目的,在照片与说明不能判明个人身份的前提下,对我身体适切部位进行的手术与治疗进行摄像拍照。为医学教育的进步,特许可医学实习生进入手术室观察对我实行的治疗与手术,国 外,日本: 我同意接受上述手术。此外,对于依据多数医师判断采取认为适当且必要的追加手术、或者手术变更情况也表示同意。 此外,接受了手术以及出现可能的合并症的说明,并充分理解。对于手术结果不提出异议。,国 外,美国: 我,特同意上述医师及助手们不受现在难以预测的状态所导致的情况所约束,在手术的过程中,实施预定手术、或与其相异但认为属于必要或者系我们期望的手术或治疗。 我,除(-)外,同意主刀医师实施认为必要、或
17、符合患者期望的麻醉。,高度注意 “替代医疗方案”被明确写明需要进行告知并书面履行。,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患者的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对负责人与授权的负责人的理解医院授权决策制度的建立本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孕妇李丽云案例,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她的呼吸、心脏处于衰竭状态,胎心正常。(16:
18、00)孕妇心衰加剧,需要手术。院方立即准备好手术室,并叫来了麻醉师。孕妇清醒状态下对剖腹产手术摇头,手指肖志军,示意听从肖志军意见。家属拒绝,并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16:30)拨打110,警察到现场证实关系,并急请神经科医生确认肖志军精神状态医院启动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让患者免费入院,血氧骤降为52%。实施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再与家属交代病情,家属拒签。医院紧急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患者烦躁,意识不清,瞳孔对光反应迟钝。医生立即联系手术室,准备就地剖宫,家属拒绝并阻档。彩超显示胎死宫内。 (18:24)孕妇最终呼吸、循环衰竭,心跳停止( 19:25),第五十七
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容易理解。如何界定过失是本条的主要着眼点,“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法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这是界定过失的基准。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的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到其损害的人负有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
20、要求。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做出事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实施时候证明是错误的行为。医疗行为所具有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不能仅凭事后被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惟结果论。关键是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本条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此外,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是否考虑地区、资质等因素差异,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行政法规、规
21、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异,特别是基本性操作。当然对于有些诊疗行为,如地区性特殊疾病可考虑因素差异。,案例注意义务的理解,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什么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依据本法第54条,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推定约等于直接认定,本条第一项如何理解
22、的问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与条例第二条的衔接本条对医疗损害侵权归责的扭曲对本条的理解适用将成为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新焦点立法者认为,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机患者等特殊情形,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案子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后两项规定的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相关证据资料,这是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故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小结,本法第54条、57条、58条规定的是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侵权 责任 学习 解读 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457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