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医疗纠纷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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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与 医疗纠纷,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2002年12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人格权法。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很多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望能够分编审议为宜。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正式颁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2、过。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主要内容和制度体系,侵权责任法总则、分则结构,总则3章,分则8章,附则1章。共有十二章九十二条,内容涉及公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突出了生活规范的重点。,5,讨论目录,应当掌握的几个概念重点
3、学习内容重点条款学习提示,6,应当掌握的几个概念,7,因行为主体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三责任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责任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单位内部处分),8,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4要件,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违反执业规范,损害患者民事权益的情形。,12,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异同,责任
4、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执业规范的医疗行为损害患者的民事权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责任人主观过错形态:故意、过失,责任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执业规范的医疗行为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责任人主观过错形态:过失,侵犯客体,医疗损害,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医疗事故,生命权、健康权,13,主观过错形态,医疗损害,故意和过失,医疗事故,过失,14,15,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逻辑关系二者的外延关系,故意或过失损害民事权利,过
5、失损害生命健康权,二者之间的外延关系,16,医疗损害,医疗事故,17,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医疗损害带来的问题,吸收了医疗事故淡化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对疾病的未知性,不可为性,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患者的个体差异-体现在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上。谁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谁做?如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牺牲了医院的利益。,18,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方式、医疗效果及/或其原因、不良后果如何处理等事宜,由于认识不同而发
6、生的争执。 医患双方因医疗服务发生的争执。,20,医疗纠纷的主要类型,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无精神损失赔偿,医疗服务,违约纠纷,患者可以选合同法主张权利,也可以选侵权法主张权利,是过程义务不是结果义务,21,重点学习内容,22,侵权责任法的学习重点,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23,重点条款学习提示,24,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第五条,25,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7、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6,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27,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第二十五条,28,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范围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
8、任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有,一是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二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三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四是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五是在物件致人损害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其他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0,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9、这一条规定的是无过错原则,不管侵权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具体适用范围是:1,产品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4,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与民
10、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相比,增加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减少了残疾生活补助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侵权权,被抚养人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书籍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已经被废止。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32,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
11、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本条是确认赔偿权利主体的规定。本条“近亲属”的范围,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且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余为第二顺位。除近亲属外,其他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也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但需要解决“依靠受害人抚养”等的标准,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第二款适用的条件是“被侵权人死亡”,伤害、残疾均不适用。支付医疗费的人,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包括无因管理的第三人。,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
12、损害赔偿。本条延续了原来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和惩罚的三种功能。,34,35,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并非归责原则,而是责任分担原则。只要有损害就要救济,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价值观。,36,医疗损害责任是否适用公平原则,37,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38,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9,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
13、四十条,40,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 、五种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监护人的责任 雇主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管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关于责任类型规定了七种常见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产品责任 产品出了问题后,企业该怎么做?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机动车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总之,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公民权利保
14、障法,它的颁布,不仅仅是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42,43,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法定事由)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义务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利)第六十二条 (保护患者隐私权)第六十三条 (过度诊疗检查侵权行为)第六十四条 (对于医
15、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44,45,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事实上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二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前一原则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第一次对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作的较为明确的规定。后一原则与本法前面雇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具有一致性,但同样存在因雇员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医疗损害侵权的,医疗机构没有对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的开篇便界
16、定了医疗损害所遵循的归责原则。可见,新法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46,过错责任又称过失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依据过错的程度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和形式。过错责任是在否定古代法,根据损害事实归责的结果责任原则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侵权责任法所界定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47,首先,以医疗行为有过错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是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医方只有存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医方没有过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即无责任”。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17、医方的责任,不仅应考察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看医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即对患方所受的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医方存在过错,说明其行为本质上具有不可原宥性,由此决定医方必须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48,其次,以过错确定医方的责任范围。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医疗损害中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现象。以过错确定医方的责任范围,必须考察“多因”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其中,医方过错的程度,便成为决定其所应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应将医方过错与其他原因进行比较,考察它们各自的权重程度,从而决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在某些情况下,医方可以因为没有过
18、错或者过错轻微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相反亦可因为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加重。,49,50,归责原则,归责指确定责任的归属,即加害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后,依照何种根据使之负责。归则原责确定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5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
19、到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楼上的请勿误导!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
20、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53,54,过错,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故意 过失,5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三种法定情形医方仍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规定:“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
21、纷适用过错推定,即人们称之的举证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限制了适用上述“过错推定”的情形,即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患者有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理解和把握这一条规定,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其一,第一种情形所界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比较笼统,在新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非常频繁地适用。 其二,根据新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形发生其一,法官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而不需要进行任何
22、形式的鉴定。 其三,一旦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医方又不能就因果关系作出有力的举证,医方则将承担完全责任。 所以,本人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很可能会出现医方实际上承担责任的情形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扩大的现象。,57,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
23、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情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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