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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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1)抽查流程,抽查流程: 1.制定方案(第六条第(一)项)。 2.抽取名单(第六条第(二)项)。 A.制定检查方案; B.制作告知书; C.实施检查; D.提出处理意见。 3.实施检查(第六条第(三)项)。 4.公示结果(第六条第(四)项)。,一(2)检查的内容及方式,第九条: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一)项 一般检查信息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 重点检查信息 第(五)项 第(六)项,一(3)检查的内容及方式,被检查的公示信息(根据其属性划分): 一般检查信息; 重点检查信息。一般检查信息: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
2、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 对这类信息的检查,可以做一般性核对。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处理,应先要求企业改正。重点检查信息: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对这类信息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一(4)检查的内容及方式,对年报重要事项的检查,需要企业提交的材料:1.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财务报表;5.验资报告;6.审计报告;7.银行进账单;8.保证担保合同;9.股东名录;10.投资企业
3、的股东名册等。另外:不涉及股权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就不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在企业提交的材料中,如果一份材料能作为多个年报数据证明的,不必重复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一(4)检查的内容及方式,第十条企业即时信息检查内容及方式:(一)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的检查,参照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执行。(二)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可以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的检查。 1.属于工商部门的,自行系统比对; 2.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相关材料或数据比对。,一(5)
4、检查结果处理及公示,检查结果的种类:1.未发现异常;2.未按规定公示年报;3.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4.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5.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6.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一(5)检查结果处理及公示,检查结果公示,汇总意见,审批,公示(20个工作日内),正常,列入异常,一(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三种情形的界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界定(第十五条)(一)企业公示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相关基础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责令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二)企业公示的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股权
5、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信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信息以及年度报告中反映其经营状况等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一(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三种情形的界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界定(第十六条)(一)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业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确认被检查企业未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二)通过实地核查,能够确认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或者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存在而无被检查企业的;(三)按照规定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四)其他可视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一、(6).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三种情形的界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界定(第十七条)(一)拒绝工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二)拒绝向工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三)不如实、不按照要求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情况、提交相关材料的;(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二、2019年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汇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2019年8月13日省局通过离线式企业(摇号)系统,在全省已报送年报的企业中抽取了2232户企业实施检查。在全系统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目前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圆满结束。
7、据统计,被抽查的2232户企业中,正常经营1346户,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企业9户,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企业228户,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83户,注销等其他情况企业29户。目前,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248户,其中,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报企业44户,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96户。,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企业填报的公示信息能否修改、如何修改? 企业公示信息有两种-即时、年报信息。其中即时信息实时可以修改,被抽查和举报发现,应当书面责令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重点是年报信息的修改。根据条例第12条第2款的规定 , 6月30日之后不能修改。,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企业因未
8、及时公示信息被列入了异常名录,但是之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是否能移出异常名录?如果能移出,依据什么条款移出? 答:根据总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法规汇编及有关问题解答,已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信息不公示,所以不存在移出问题。,三、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那么,这类公示信息在企业改正后能否撤回? 答:不能。根据省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出现两次以上符合规定的四项条款情形之一的,才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制度设计上已给了企业机会,事情已发生,后果已造成,不存在改正的问题。,三、
9、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给企业下达公示信息检查告知书后,企业自查时发现,前期年报时因不熟悉报送系统,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1)出资额表中是以万为单位,理解为以元为单位,造成错误;(2)个别表格未填或漏项;(3)有的企业即时信息未能及时公示;(4)企业电话号码填写错误等等。企业要求自行改正自查发现的问题。请问是企业自行改正,还是工商责令改正或移入异常名录后再要求企业改正? 答:根据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9)59号文件,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检查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即时信息可以随时进行修改,但是对于重点检查信息,根据省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规范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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