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第1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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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建筑工程专业,目 录,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及新技术应用案例,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与职业范围,新近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及新技术应用案例,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与职业范围,新近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1,2,3,4,5,6,7,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
2、有关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1,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机械类专职安
3、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书。,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
5、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可采用书面或计算机答卷的方式;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可采用现场实操考核或通过视频、图片等模拟现场考核方式。,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必须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别等。,注意: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word文档附件1安全生产考核要点,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样式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封面与封底,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内页第1页、第2页,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内页第3页、第4页,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内页第5页、第6页,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内页第7页、第8页,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内页第9页、第10页,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内页第11页、第12页,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
7、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规定样式。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本附件所列样式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样式,“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建筑施工企业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样式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样式基本一致,封面和内页第1页、第11页中有关内容改为对应类别。,证书尺寸为12.517.6cm。,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编号,专职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编号:,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1,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1+(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1(2015)0000001;,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2,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2+(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2(2015)0000001;,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代码为C3,编号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3+(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如京建安C3(2015)0000001。
9、,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七、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八、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换发,在本
10、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可以选择换发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跨省变更,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跨省更换受聘企业的,应到原考核发证机关办理证书转出手续。原考核发证机关应为其办理包含原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的证书转出证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相关证明通过新受聘企业到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办理
11、新证书。新证书应延续原证书的有效期。,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既有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有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和撤销,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
12、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十二、安全生产考核费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3、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2,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14、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二、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
15、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三、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16、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
17、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四、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
18、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
19、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
20、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
21、1,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五、监督管理,第
22、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
23、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六、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
24、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5、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新法规、新技术标准,1,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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