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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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经济调控制度(排污收费、征收生态补 偿费等)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标准制度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以及编制、审批环
2、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程序等方面所做的规定的总称。,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 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重要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预测性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客观性 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预测和评价 综合性 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
3、评价任务,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 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以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日本、泰国等
4、国家,也都建立起了这项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
5、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评价的对 象,规 划,专项规划,综合性规划,建设项目,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区域开发,或自然资源开发,评价的方式,规 划,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环境保护篇章,或环境影响的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评价的内容,规 划,建设项目,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1)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2)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草案,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征求公众意见,评价和审批的程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专家小组审查,审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规划审批部门),环境影响后评价,跟踪评价,跟踪检查,典型案例,天南公司未办环评改扩建受处罚案 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
7、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影响。事后,重庆市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天南公司的窑径改造项目既是扩大生产规模,又是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5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城南水泥厂投入生
8、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426倍。同时,该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南水泥厂也未执行该规定。于是,重庆市环保局于2000年12月19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天南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天南公司对于重庆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其主张:首先,窑径扩大不能认定为“技改项目” 因此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其次,天南公司已经投资更换了洗粉机、除尘器,大大改善了工作环境和排放能力,而且扩径后的烟尘排放浓度虽仍高于国家标准,但比扩径前已有大幅度降低,仅为扩径前的40 ,因此不应视为增大环境影响的技改项目,不必进行环境影响评
9、价,相关环境保护设施也不必申请验收。基于以上原因,天南公司不应受到处罚。,国家环保总局受理此案后,派人专程前往重庆市天南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天南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将其主要生产设备机立窑窑径扩大,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天南公司在环保设施未报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1999年7月将主体工程正式投产,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超标14.26倍。基于以上事实,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应在主体工程正式投产前,报请环保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
10、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环保局认定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在机立窑改造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天南公司的处罚并未违法或越权,法律问题(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内容。(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理。法律
11、依据 (1)(1989年)第13条(2) (1987年)第9、10条 (3)国务院(国发、199631号)(4)(1998年)第5、6、9、24、28条,圆明园铺膜事件,2003年8月圆明园开始大规模环境整治工程 2005年2月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开工 3月22日在北京开会的兰州大学客座教授张正春在圆明园游览时,发现了圆明园的湖底都铺上了防渗膜,他认为该工程会破坏圆明园的生态环境 3月30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 3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该项目,责令其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4月初环保总局叫停“圆明园防渗工程” 4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听证会,要求圆明园管理处补交环评报
12、告 5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发最后通牒,限圆明园管理处40天内上交环评报告 5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点名批评北京师范大学下属环评机构拒绝委托 5月17日清华大学接手圆明园环评工作 6月30日圆明园管理处递交环评报告,一处河道的防渗处理场面:挖土机在前面整地,施工人员跟在后面铺防渗膜,铺上防渗膜后,施工人员在衬砌驳岸,即所谓的防侧渗处理,防渗前的荷花茂密茁壮,做过防渗后的湖中植物伤了元气,许多新叶长出时间不长便枯萎了,二、“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13、、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的制度*,2、“三同时”制度的意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3、“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
14、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和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
15、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4、“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环保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16、,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的概预算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者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初步设计中环
17、保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凡环保设计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设备;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
18、位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案情简介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王珍诉称:她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天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两千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1.5万元。1991年下半年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她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上访人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800只小鸡被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正在下崽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
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沉,出现裂缝,大人小孩白天黑夜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丈夫李天玉住院半年,全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为此,王珍来环保部门申诉,要求被访单位赔偿养鸡、房屋损失6万元,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 市环保局查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规定。,1992年7月初,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勘察看到,预制板厂一台搅拌机确实距上访人鸡舍3米左右,后搬至7米远处,并有搬迁和流水痕迹,震搅器远端距上访人家40米远,
20、由远而近移动式工作,最近处只有7米左右,所有声源设备都没有消声防震措施,一律敞口露天作业,噪声很大。上访人住宅、鸡舍主墙有裂缝,局部下沉,没有看到鸡、猪受害第一现场,在室内听到噪声与震动强烈,令人十分不舒服,现场勘察结果作了记录并拍照取证。 1992年8月24日经监测,上访人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生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7条规定。环保监察信访人员先后深入到上访人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学校等调查。结果证明上访人确实是养鸡专业户,没有受到被访单位侵害前,经营状况直很好,很多人都去买过鸡、买过蛋。受害后鸡纷纷死掉,猪不长膘,养鸡场渐萧条倒闭。当
21、问到上访人当时为何不报案时,她说那时不知道,后来从一本刊物上才知道是噪声造成的。,现场勘察、监测、走访及上访人举证材料表明,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被访单位的噪声与震动对上访人已构成侵害,事实存在,如不尽快解决,确实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要求被访单位给予赔偿,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1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39条,并依照某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市环保局于1992年9月20日依法对被访单位以环发(1992)第3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三建公司预制板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决定,具体内容为: (
22、1)责令预制板厂从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扰民生产,消 除危害,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批件不准生产(2)对预制板厂罚款3万元,限期15日内缴纳给市环保局(3)由被访单位按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失,简要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三同时”制度致人损害而引起的侵权赔偿案 在本案中,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对此作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对
23、策。对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项目的设计、施工到投入使用并没有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及时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致使工厂投产后的噪音和振动严重影响了上访人的正常生活,并给上访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上访人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本案中,市环保局作出的责令被访
24、单位立即停产,补办“三同时”手续,否则不许生产的决定是正确的,符合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有关规定。 对于按照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是否合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处理侵权案件中,对财产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的客观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是全部损失,则应该让被上访人全额赔偿,如果上访人要求赔偿的数额高于实际损失,则按实际全部损失赔偿。,环境损害发生后,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行政处理或是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受害人在发现自己人身、财产受损后,可以自行找到加害人,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经协商,依法对
25、环境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履行,那么就无须进一步要求行政调处或者到法院去打官司。环境侵权发生后,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过行政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向法院起诉时,当事人还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在本案中,当事人是通过行政救济最终解决了问题,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环保总局查处四个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违法建设项目,国家环保总局新闻发言人今日向新闻界通报紧急叫停4个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他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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