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魏振瀛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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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师范大学 法学院 徐琼 博士,民法学二,课程导引,学习的目的和方法内容安排(48学时) 物权法(40学时) 债法总则(8学时),指定教材: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版参考书目: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杨立新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刘保玉物权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需要准备的法律法规: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第二编第二编,物权法,内容提纲,物权法概述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2、同学们,什么是物权法? 物 物权 物权法,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物仅指有体物吗?,提示,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关系的标的大多数也是物(如买卖、租赁、借贷、借用等),继承权关系的客体(遗产)也主要是物。,物的特征,(一)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 物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所以,主体自身不能成为物。 人体与人体的组成部分有所不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人的某些器官一旦脱离人体,就有可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如抽出的血液、剪下的头发、取出用于移植的心脏等。 人体的器官可否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或者在何种情况下能够成
3、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也取决于其行为是否违背社会道德。,(二)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 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般物的基本属性,即占有一定空间,具有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能够用度量衡(重量、容积、长度、面积等)使之特定化。传统民法上的物,主要就是指这种“有体物”。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特殊的物质资料不断出现,比如,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利用越来越广泛。因此,传统的“有体物”的范围被突破,在特定条件下,电、热、声、光等只要能够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成为交易的对象,则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供用电合同的客体就是电。,(三)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
4、 自然界的物质成千上万,但并非任何具有形体的物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物,人们才能对之主张权利。如日月星辰,虽然于人类的存在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其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任何人客观上不可能对之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也不能以之作为交易行为的对象。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力所控制的物质范围越来越广泛,目前不能为人力所控制的物,将来有可能为人力所控制。所以,民法上物的发展,是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四)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民事权利的核心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而人们支配物的目的总是为了满足某种实际需要。这种需要可以是物质
5、的(如对房屋的使用),也可以是精神的(如保存的私人信件)。因此,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能够为人带来物质或精神的某种享受。 对于人类毫无用处的东西,尽管其能够为人力所控制,但肯定无人对之主张权利,因而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物的分类,(一)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即固定并附着于土地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固定于土地的其他设施等。 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汽车、电视机、珠宝、图书等。,动产与不动产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1) 物权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的公示指以一定方式表明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及权利人,以使社会公众所知晓。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采用的是登记公告制度,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
6、法则是占有 有少量重要的、流动性大的特殊的动产(汽车、船舶、飞机),法律对其也采用了登记注册的物权公示方法。因此,这些动产被称之为“注册动产”。,(2)物权设定及变动的形式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及变动必须采用登记的方式(如房屋抵押权的设定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或者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动产(注册动产除外)物权的变动,则一般采用转移物的占有的方式(如一部电视机的买卖,其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该电视机为准)。,(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指可以自由转让,在民事流转中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凡是法律未明文规定限制其流通的物,都属于流通物。实际生活中,
7、绝大多数物都是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如个人持有的黄金,依法只能出卖给国家银行,私人之间不得买卖;又如麻醉药品的销售,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批准,等等,禁止流通物是依法不得进入民事流转的物,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钞、淫秽书刊等)。区分的意义:有助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凡是以限制流通物为交易行为客体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无效;凡是以禁止流通物为客体的民事行为无效。,(三)特定物与种类物,种类物是当事人仅仅用品种、数量等度量衡单位加以确定的物,如十斤大米、二十公斤汽油等。种类物的特点在于同种类的物相互之间可以互相代替。 特定
8、物指具有某种独特特征的物或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从种类物中特别选定的物。如一张古画、一部使用过的汽车、当事人选定的一把小提琴等。特定物的特点是其相互之间不可以代替。,区分的意义:1、可以正确地确定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借用等;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种类物,如借贷)2、正确判断债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交付种类物的债务只须交付同种类的物即可,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则要求债务人必须按规定的特定财产交付)。,特殊的种类物货币,特殊在哪里?货币所有权的归属:占有与所有合二为一所有权的转移:交付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为什么特殊?流通手段,(四)
9、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指对物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如十斤大米可以分为两份而不影响其价值。 不可分物是其实际分割以后价值会减少或用途会受到影响的物。如一部电视机就是不可分物,将它分为两半,就不能使用。,区分的意义: 在当事人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正确地确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如果是可分物,当事人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如果是不可分物,则当事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或变卖财产后分割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五)主物与从物,当两个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用途组合在一起时,该两个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例如,台灯与其灯罩,台灯为主物,灯罩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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