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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促进我国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发展,放射性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第一部大法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目的是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
2、发与和平利用,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源,射线装置)伴生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2003年12月8日,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确定了环保、卫生、公安、商务、海关、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职责,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环保部门职责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的统一监管制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
3、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负责放射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级及通报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卫生部门职责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商务部门职责会同环保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海关部门职责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
4、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证文件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职责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水路、民航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邮政部门职责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职责根据环保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与发布制度放射性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安全许可和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放射性监测与报告情况制度安全保卫与事故应急、事故报告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放射性固
5、体废物专营和许可制度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预提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简称“44号令”), 1989年颁发实施;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行政法规;44号令规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号令的局限性: 多部门负责,职能交叉; 分段管理,缺少“从生到死”的全程监管; 缺乏放射源转移备案管理,信息沟通不畅; 缺乏源头控制,放射源底数不清; 缺乏分类管理,监管的重点不突出; 缺乏闲置废弃放射源返回和收贮制度; 辐射事故分级、报
6、告制度不完善,应急反应能力不足。,44号令的局限性直接导致: 无证使用、非法购买和非法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大量的放射性同位素失控; 闲置、废弃放射源不能及时收贮,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频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我国现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和体制明显不能适应实际管理需要,已到了不得不改的程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贯彻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对全国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管,理顺监管体制 7章69条,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科学监管环保部门统
7、一监管明确安全责任制许可证制度全过程监管(从摇篮到坟墓):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控制源头,分级发证分类管理进出口许可身份管理备案制度进出口辐射标识数据库数据共享上下联动横向互动辐射事故应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主要制度辐射活动单位:许可证制度(先办证,后购源)辐射活动:审批、备案(联单制度)放射源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废弃放射源收贮单位资质警告标识(中文文字说明)辐射事故应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适用范围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资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而制定6章,47条,5个附件,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活动的备案,分类的目的 由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用领域广泛,源活度和射线装置能量的变化范围很大,高活度源和高能量射线装置能在短期内对人体产生严重的确定性效应,而低活度源和低能量
9、射线装置不可能产生这种效应。所以必须有一个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分类系统,才能将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与辐射风险联系在一起,作为与放射源安全和保安等许多相关活动的一个基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放射源分类、类、类、类、类射线装置分类、类、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制度,放射源分类类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几分钟到1小时可致人死亡类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类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几小时可造成永久性损伤,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类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类为极低危险
10、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射线装置分类按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类射线装置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射人员产生较严重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类射线装置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使受照射人员产生放射损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豁免管理制度,可豁免的辐射源和豁免水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附录A(GB18871-2002)类源以下的射线装置中的辐射发生器和电子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辐射发生器和电子管件表面
11、0.1米处的剂量当量率低于1Sv/h射线最大能量低于5千电子伏省级环保局负责豁免认可豁免认可后,不需要按辐射工作的要求管理需备案的,在豁免批复中提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源编码备案管理制度,统一编码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产品台账统一编码未列入产品台账和未编码,不得出厂和销售 进口总局编码例如:0102CS00002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12、、第三十四条分别对核设施、 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行了明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第七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应当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3种: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位
13、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不含PET用放射性药物)使用类放射源 (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销售类、类、 、 类放射源医疗使用类放射源使用类、类 、 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单位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位申请许可证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让活动不需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要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放射性同位素与
14、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放射工作场所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的场所验收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
15、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分级发证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类放射源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省级环保局负责销售、使用类、类、类、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类、类射线装置销售、使
16、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局发证 国家委托省级环保:制备PET用药物,销售和医疗使用类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个法人单位只拥有个许可证(分为1个正本和1个副本)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申领条件),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10条专门管理机构辐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
17、护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不少于1名半衰期大于60天,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培训和考核通过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申领条件),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符合要求的包装容器(运输、贮存)有满足要求的运输工具,5年以上驾龄专职司机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规章制度和监测方案事故应急 响应机构,响应预案,应急人员,培训演习,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放射性“三废”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处理方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18、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申领条件),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9条专门管理机构, 或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工作人员须通过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有防止误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安装调试场所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贮存、运输包装容器满足国家要求的运输工具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规章制度和监测方案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申领条件),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 6条专门管理机构, 或有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工作人员须通过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
19、防止意外照射要求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规章制度和监测方案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申领条件),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 8条类、类、类放射源,类、类射线装置,专门管理机构,或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其他单位应有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管理工作;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工作人员须通过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规章制度和监测方案事故应急措施放射性“三废”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
20、处理方案;诊断和治疗单位应有质量控制检测设备,质量控制计划,名以上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控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申请材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足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以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审批程序申请单位向有审批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形式审查合格的
21、,受理;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活动的种类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范围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许可证有效期5年禁止无许可证超出许可种类和范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变更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材料变
22、更申请报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许可证正、副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重新领取许可证: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延续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提供材料延续申请报告监测报告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许可证正、副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辐射活动的分级审批与备案,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审批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关手续省级环保局负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和备案野外示踪
23、试验的审批异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申请进口前,填报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报批频次进口放射源的,每次进口前报批 分批次进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每6个月报批一次 有效期个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审批和备案,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提交的材料: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同位素使用期满后处理方案类、类、类放射源的回收承诺标号和说明文件类、类、类放射源:源本体,包壳体类、类:说明文件进口单位与原出口方协议复印件用户许可证复印件与用户的合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审批和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审批
24、和备案,进口备案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办理手续,申请出口前,填报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附出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国外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证明材料;出口单位与国外用户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进口单位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 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和备案,转让 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
25、审批部门盟市环保局审核自治区环保局审批转入单位办理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和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申请转让前,填报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内蒙),附转出、转入单位许可证转入单位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书面转让协议报批频次转让放射源的,转入单位应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审批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审批有效期个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和备案,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完成后20日,转入单位和转出单位分别到省级环保局备案,在内蒙的单位同时到盟市环保局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6、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试验所在地省级环保局批准方可进行造成跨省界影响的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的备案,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保局备案备案内容:放射性同位素核素、活度、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放射源标号和编码接受使用地环保局的监督管理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和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废放射源的处理,生产、进口单位在销售、类放射源,应与使用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 、类放射源用户,在源闲置或
27、废弃后3个月内送交生产单位和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类放射源单位,在源闲置或废弃后3个月内送交有相应资质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废旧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工作单位的年度评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内容单位基本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事故与应急档案管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工作单位是防止发生事故的主体,也是处理辐射事故和减
28、少事故损失的主要责任人;辐射工作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级别,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其内容应当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辐射工作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减轻辐射事故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举措之一。应急预案要与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的规模及类型相适应; 应急预案中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响应准备必须有效和可行;应急预案的内容应该尽可能全面、具体、细化,提高可操作性。,辐射事故的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
29、事故等四个等级。,辐射事故的分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辐射事故的分级,较大辐射事故: 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 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0、。,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 2006年3月31日),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发生辐射事故后,辐射工作单位是处理辐射事故的主体,应积极主动做好事故处理的各项工作;首先应当立即启动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的类型和可能的发展结果,向当地负责事故处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等;,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程序,所有事故都应该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辐射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发
31、生人员受的照射剂量可能达到对人体产生危害时,应同时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辐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一般事故,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事故,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事故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需要对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特别重大(级)事故,事发地环保部门在前两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辐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各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中的职责分
32、工(第四十四条)发生辐射事故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都有责任根据事故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启动相应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相互配合,妥善处理事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辐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辐射事故的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按各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中的职责分工规定的任务立即指派相关人员到现场开展调查,同时按各自的渠道向上级报告。到达现场的人员,
33、应按各自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法律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渎职 有关部门监管人员持证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未建立产品台账未进行统一编码未将产品台账和编码清单报总局备案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法律责任,违反许可证管理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持证单位不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法律责任,持证单位违反备案管理规定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持证单位违法野外试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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