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ppt课件陈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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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 保 法,担保法总论,以理论角度为切入点,担保体系,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 (狭义的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设定担保物权的担保合同,担保的渊源,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对分别用了四款对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做了规定做了相关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从106条至117条做了更加明确了规定,1995年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先后出台来,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颁布,其担保物权部分较担保法做了较大变动,其第一百七十八条做了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在物权法实施后,根据新法优
2、于旧法的原则,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基本适用物权法,仅保证和定金的相关规定目前仍然适用担保法,在今后的立法中,会将该两个内容充实到新的法律中,届时,担保法将因完成其光荣的历史使命而被废止。,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现行法律对何谓担保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广义上,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都可称之为担保。包括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定金担保制度、违约金制度,债的保全制度。狭义上,仅指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而将违约金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排除在外。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物权法
3、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担保的特征1、担保的从属性2、担保的合意性3、担保的条件性4、担保的财产权性5、担保的变价性,三、担保的作用(1)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2)保障债权的实现(3)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四、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物权法171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
4、保物权。,五、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相对于抵押,动产抵押要移转占用 (4)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施行后,留置的范围扩到。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
5、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六、担保的种类(1)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依据担保标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最典型的人的担保为保证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人保和物保的区别及意义(1)性质不同。债权范畴与物权范围。(2)主体不同。是否必须是第三人。(3)担保的标的不同。一般责任财产与特定财产。(4)权利设定的公示方法不同。,(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分类,担保可分为法定担
6、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主要留置担保;法定担保以外的担保方式,为约定担保,我国民法规定此类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方式。(3)本担保与反担保以担保设定的目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的特点: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 (2)反担保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 (3)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的适用: 担保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反担保适用于本法担保的规定。” (1
7、)留置不能为反担保的方式,因为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方式,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而反担保是约定担保。 (2)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因为定金只适用于双务合同,而担保合同却是单务合同。(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2款),(4)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5)国内担保与国际担保依据担保关系要素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七、担保活动基本原则(担保法第3条)1、平等2、自愿3、公平4、诚实信用:如担保法解释第69条对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置。这些原则与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相一致。,八、担保的设立与效力1、担保合同: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
8、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担保法律关系而为的法律行为。2、担保合同特征:(1)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A.从设立上看,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离开主合同就不可能产生担保合同。B.从担保合同的变更看,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原则上导致担保合同债权债务的转移。例外:当事人约定有效,如担保法解释28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C.从效力上看,担保合同的效力也依主合同而定。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
9、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物权法取消了当事人改变担保物权合同从属性的机会。在现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约定“主合同无效,但本抵押或质押合同合同有效”。但因保证合同不受物权法调整,当事人仍旧可以约定“主合同无效,但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效力”。,(2)担保合同的效力具有补充性主合同义务是第一义务,担保责任是第二义务,是在第一性义务未得到履行时而发生的转化责任,从而弥补主债务不履行所可能带给债权
10、人的损害。(3)担保合同的内容具有财产性首先,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一般为经济之债。其次,担保合同就其核心内容看也是一定财产的给付为目的。,(4)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A.担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被担保的主合同现实存在为前提。法律允许当事人就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如依据物权法203条和担保法14、59条订立的最高额担保合同。B.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非无效。C.主合同变更,并非一定引起担保合同的变更。,3、担保合同的学理分类(1)单务担保合同和双务担保合同:以担保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为对待关系为标准。单务担保合同:定金合同。(2)要式担保合同和不要式担保合同: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取特定的
11、方式进行为标准。在我国,担保合同应是要式合同。(3)实践性担保合同和诺成性担保合同:以担保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实践性性担保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4)人的担保合同和物的担保合同(5)国内担保合同和涉外担保合同4、担保合同的立法分类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5、担保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6、担保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包括:(1)合同标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一定的给付行为,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担保。(2)被担保的主债种类、数额。(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4)担保的范围。(5)依担保合同性质需要明确的事项。(6)其他事
12、项。,7、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股权质押质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担保法93条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民通意见108条,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注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的,合同不成立。但依据合同法36条、37条之规定,虽未订立书面合同或尚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订立担保合同的一般程序(1)要约: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以订立担保合同为目的并就合同主
13、要内容所作的意思表示。如客户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就属于要约。(2)承诺:即受要约人完全地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9、担保合同的有效条件(1)担保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做担保。(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担保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4)担保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有权请求法院撤销。(5)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或财产权,担保人须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6)履行约定或法定的手续:如定金必须交付,定金合同才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
14、效。说明:担保法41条在物权法施行后不再适用。物权法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担保法41条、42规定:当事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据物权法,不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10、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1)主合同无效。(2)主体不合法导致的无效:担保法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
15、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标的不合法导致的无效:担保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注意担保权人为善意的情况。(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担保合同或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未经追认的。(6)未履行相应手续而无效。(7)特别情形: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2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董事会无权对该事项进行表决。,11、担保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
16、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后,各当事人承担的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按担保法解释第8条: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按担保法解释第7条: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3)担保法解释第9条第1款: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17、,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分论,以实务角度为切入点,第一篇 保证,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的范围,保证的方式,为担保合同定性,与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划定担保范围,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 任的路径,保证的概念、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从属性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问题:主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承担?,A、债
18、权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B、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C、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D、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
19、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书面同意与否是关键,思考:对担保合同拟定的启示,保证的主体资格,绿灯谁可做保证人 财产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就可做保证人担保法第七条就保证人做了明确的规定:A、法人B、其他组织【担保法解释15条】C、自然人都可做保证人,黄灯原则上不能做保证人,但是有例外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可以但有例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担保法第8条) 公益类法人一般不可以但也有例外。公益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担保法第9条)例外是最
20、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私立学校和私立医院同样带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仍然不能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A、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的有效。担保法10条第2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B法人书面授权不明的有效,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
21、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分支机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财产不足承担的,由企业法人承担。,保证的主体资格,C、无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担保法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
22、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红灯绝对不能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能做保证人因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保证的范围,【担保法
23、 第21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启示:该条款倾向于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约定不能的情况下,担保人要承担全部债务,所以在拟定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具体对于哪些债务承担责任一定要明细化,保证方式,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A、一般保证 【担保法 第十七条】第1、2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24、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B、连带保证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C、保证的推定方式 【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
25、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之阻却【担保法 第十七条】第3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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