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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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体系,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二、担保的种类三、担保法的概念及担保方式,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担保的概念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担保的适用范围合同法律关系。(二)担保的特征 1、担保的从属性; 2、担保的补充性或连带性; 3、担保的相对独立性; 4、担保的自愿性,留置担保除外。(三)担保的性质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二、担保的种类*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第二节 保证担保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证合同 三、保证方式 四、保证责任 五、有关保证责任的其他规定,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特征 1保证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其特征与担保的特征相同。(二)保证合同的种类 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 2、单一形式的保证合同
3、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 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 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 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 国家机关; *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 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例外; * 不得强令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2、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法定的内容。(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保证方式 (一
4、)一般保证 1、概念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保证人的抗辩权 专属于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债务人的抗辩权 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该权利同样为保证人享有。,(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定)(三)
5、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四)共同保证人内部的权利义务 按约定 按法定 承担按份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范围 即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法定的保证范围,约定优先,法定补充。法定范围: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 * 实现债权的费用,【案例介绍】1997年12月15日,上海三花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
6、司(原告)借款2000万元,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月1日,月利率为5.08%。双方约定以上海三花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购置的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其享有使用权的地皮,以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以后原告在仔细了解了该地皮的价值及投资情况以后,仍不放心,遂要求上海三花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必须找第三人作担保。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便商请该市某财务公司作保,财务公司同意作保。1998年1月1日,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在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后,财务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三花公司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在获
7、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1999年1月1日)到来后,不能还款。原告发现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以其地皮设置了另一个抵押权(未登记),为避免抵押权实现的麻烦,遂直接请求财务公司偿还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二)主债的转让、变更和保证责任 1、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保证人同意; 2、债务转让须债权人、保证人书面同意; 3、主合同变更须保证人书面同意。(三)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2年 2、连带责任保证 * 按约定 * 没约定的6个月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
8、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消灭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4、合同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介绍】 1997年8月12日发达公司拟从农业银行(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9.7%。请农机公司(被告)、利大商行二家企业共同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书中农机公司、利大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
9、,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后发达公司到期无力还债,农业银行鉴于发达公司和利大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起诉农机公司,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农机公司辩称,原告应先找发达公司要求其还债,即使发达公司不能还款,也应将利大商行列为被告,因为被告曾与利大商行达成协议,若发达公司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合同书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承担保证责任,也仅限于还100万元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任。请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其保证范围如何确定?,第二节 抵押 一、概念和特征 二、抵押担保的种类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四、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五、抵押的效力
10、六、抵押权的实现,一、概念和特征(一)抵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权。(二)抵押的特征 因抵押法律关系所生的权利为抵押权。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 4、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5、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6、特定性。,二、抵押担保的种类(一)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二)一般抵
11、押和特殊抵押 1、一般抵押 2、 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抵押合同,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合同预先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抵押人即承担担保责任。决算期,三、抵押财产的范围(一)可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
1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四、抵押权的设定(一)订立抵押合同 1、意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人(抵押财产提供人)(二)抵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被担保的债券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般书面形式和特
13、殊书面形式。,(三)抵押登记 1、作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2、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适用范围: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承包的农村“四荒地”抵押 3、自愿登记、登记机关及效力 4、强制登记、登记机关及其效力,五、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指在抵押关系中抵押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法定的担保范围。(二)抵押对抵押财产的范围的效力 抵押物及从权利、孳息,(三)抵押对抵押物的处分权的效力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
14、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抵押人依法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四)抵押对侵害抵押权的行为的效力或对抵押物价值维持的效力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四)抵押对抵押物出租权的效力 1、设定抵押时抵押物已出租,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买卖不破租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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