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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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 累犯,一、累犯的概念,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累 犯,累犯,02,再犯,累犯与再犯的异同:,本质:经过一次改造后仍然选择犯罪,本质:在实施一次犯罪后再次犯罪,特殊累犯,分 类,二、累犯的分类与构成条件,一般累犯,(一)一般累犯,刑法典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罪种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
2、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罪质条件,罪度条件,时间间隔条件,前后两罪或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二)特殊累犯,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
3、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1,4,1.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2.对于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3.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2,3,4.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三、累犯的刑事责任,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一、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一)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犯罪未被发觉,或者
4、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动投案,自 动 投 案,自动投案的构成条件,1.投案时间,2.投案意志,3.投案对象,4.投案内容,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注意司法解释确立的自动投案的标准形态,多种以自动投案论的特殊情况:代首、送首、陪首等特殊情况。(司法解释前后的变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条件,(1)适用于特定对象,2行为特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3)所
5、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特别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二)自首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典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坦白制度,修正案八新增: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坦白:虽未主动投案,但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况。,“坦白从宽”原则的体现:由酌定情节上升为法定情节。,二、立功,(一)立功的概念、种类和表现形式,1立功的概念,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
6、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行为。,2 立功的种类及其形式,根据刑法典第68条之规定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
7、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等。,Company Logo,(二)立功犯的刑事责任,第三节 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属“漏罪”和“犯新罪”时则并罚。),(1),(2),(3),(4),并罚原则,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
8、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二)数罪并罚的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衷原则,我国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亦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同时执行附加刑或在执行完毕主刑后再行执行附加刑,具体适用,我国刑法中折衷原则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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