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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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底色案例字数声音过度体系专题动作类别,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余小林律师2009年11月27日,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两年的时间,在这近两年的时间里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配套的法律法规;对深圳司法实践有直接影响的新出台的法规及法院意见还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2008年9月16日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2、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23日印发)。结合以上及之前法律法规、省高院和省仲裁委意见及深圳市司法实践,本文对用人单位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方面提出一些应对措施。,一、劳动者入职的管理及风险防范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管理及风险防范三、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及风险防范四、试用期的管理及风险防范五、劳动合同条款的管理及风险防范六、违约金条款限制的管理及风险防范七、劳动合同变更的管理及风险防范八、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管理及风险防九、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的管理及风险防范十、违约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赔偿责任的比较,A、竞业限制补偿能否约定包含在工资及福利待遇中
3、?竞业限制补偿可否在竞业限制期限之前支付?B、深圳市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离职员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将会承担哪些不利后果? C、在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员工已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未经单位同意,员工单方要求将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获得深圳法院支持?D、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六天制,周一到周五每天工作7小时,周六工作5小时,该工作制度是否属于标准工时制?周六工作5小时是否属加班时间?E、深圳市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深圳法院支持?,一、劳动者入职的管理及风险防范,(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充分利用自己享
4、有的知情权,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中最常见的理由便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建议:精心设计招聘录用条件加强入职审查,在入职登记表中让劳动者书面声明:本人保证提供身份证信息、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真实、与其他用人单位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患有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
5、的传染病、是否患有潜在疾病、残疾;是否怀孕;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等。)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充分履行有关告知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庭时,若用人单位不能
6、举证证明已主动履行有关告知义务,仲裁庭、法庭则往往会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建议,建议在入职登记表中写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本人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并由劳动者签名确认。,(三)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财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
7、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管理及风险防范,(一)用人单位不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期限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例工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例
8、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且用人单位最好留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 注意: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务必要求劳动者本人当面签名,避免因劳动者背后找他人代签而使得用人单位承担败诉风险。,(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
9、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深圳市司法实践
10、中,若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一方,比如 经劳动者本人签名的催签劳动合同通知;对催签劳动合同过程录音录像(结合其他员工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仲裁庭、法庭一般就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三、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及风险防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
11、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常见的关于规章制度法律风险,(1)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规章制度没有及时修订;(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3)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
12、法庭举证。,(4)以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本部的劳动规章制度代替下属独立法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5)以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发出的文件代替下属独立法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 (6)规章制度内容不明确、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2、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3)违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
13、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建议,用人单位应经常去关注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核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违法;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建议采取讨论会议签到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意见建议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意见建议反馈表等方法履行民主程序;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建议采取员工手册发放、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等方法公示。 注意: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就“严重违反”情形要加以明确化(合理化),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对于不明确的规章制度内容,仲裁庭、法庭一般会倾向做出
14、有利于员工的解释。,深圳司法实践中,对”民主程序”的变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7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
15、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四、试用期的管理及风险防范,1、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次数、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简表化)合同期限t 试用期p t 3月 p=0 3月 t1年 p1月 1年t3年 p2月 t3年 p6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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