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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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划用地股2014年2月,目 录,一、定义二、审批依据三、审批原则四、申请资格五、申请材料六、用地标准七、审批程序八、我县近年来的审批情况九、法律责任十、审批中发现的问题十、需进一步完善的工作,一、定义,1、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的住房、附属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灯)、沼气池(或太阳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 2、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
2、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3、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天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
4、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的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村内曾用于农村村民建住宅单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三、审批原则,1、坚持符合规划原则。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整治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2、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控制用
5、地面积,禁止超标审批,非法超占; 3、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结合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4、坚持依法审批原则。占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县政府批准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上报市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四、申请资格,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国土资发200968号)规定: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因国家建设搬迁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 (三)灾毁和实施村镇规
6、划进行村镇改造需要搬迁的; (四)二女绝育户; (五)确需分家立户的; (六)原宅基地户平未达规定的标准确实不够使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通知中还明确了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实占补平衡的; (五)申请人将户口迁入本村,未履行村民义务的“空挂户”; (六)法律及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建设用地审批
7、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政发199631号,该通知是1996年12月12日正式印发的。其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了以下规定: (一)出卖房屋或有房屋出租的; (二)变相立户或过早立户,不符合分户建房规定的; (三)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占用重点农田的; (四)选址不落实和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建房条件(资金、材料等)尚不具备的; (六)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增加人口,造成需要新建住宅的; (七)因国家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需搬迁,但不退还旧宅基地的; (八)原批准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未竣工的。,五、申请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2、村组审查意见、公示结果;3、所在国土资源所审查意
8、见;4、乡镇人民政府请示文件;5、城镇或村庄规划;6、标注位置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7、旧宅基地拆除协议或保证书;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六、 用地标准,1、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亩)以上1334平方米(2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亩)以上的,不得超过330平方米;2、天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9、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他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3、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天国土资发200968号) 三、严格核定用地标准 根据我市山地多、川地少的实际,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秦州、麦积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应从严控制。其拟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3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乡政府
10、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浇地、菜地,用地标准严格按照天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控制标准执行,其他区域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并向市局备案。,清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水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政发199631号)中规定:凡选址在县城规划区域内(东以东干河为界,南以党校、一中一线为界,西以西干河为界,北以牛头河为界)的,户均用地(包括巷道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公共用地)不得超过0.2亩。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面积,永清镇所属各村及郭川乡的宋川、赵那、川儿、刘窑、郭川等5个村户均不得超过0.25亩,其余各乡、村户均不得超过0.3亩。 由于上述通知是在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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