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证据的搜集固定及法律运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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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案件证据的搜集固定 及法律运用 禁毒支队,毒品案件证据的搜集固定 及法律运用,要 点,一、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二、毒品案件证据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区别三、增强证据意识妥善收集与运用证据四、以贩养吸毒品数量认定及为吸毒者居间购买毒品行为定性五、形成证据链,客观、全面、确实、充分的收集证据,要 点一、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一、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一)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也就没有特定的报案人毒品案件的侦查,不可能得到被害人或知情人的协助与配合,调查取证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 (二)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发案现场刑事案件发生后,从现场勘查中收集证据,通常是侦查破案的主要方法。
2、毒品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流动性,很难通过现场勘查提取到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一、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 (一)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三)与一般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不同,普通刑事案件,通常是某种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毒品案件的表现形式却不同,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通常也不会立即产生危害结果,这就使得侦查机关很难顺着直接因果关系的线索去侦查破案。 (四)对毒品案件的侦破方式不同普通刑事案件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查和向被害人、知情人等调查来收集各种证据。而侦破毒品案件,主要是依靠情报或特情提供线索破案,这就决定了侦查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策略运用都不同, 侦查
3、的方向或顺序也不同。,(三)与一般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不同普通刑事案件,通常是,(五)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对抗性 证据更难获取,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犯罪,而且往往是职业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对抗性,这就加大了缉毒工作的危险性,这更给缉毒民警获取证据设置了重重障碍。由于证据难取或者难以互相印证,往往造成最后定案的困难。,(五)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对抗性,二、毒品案件证据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区别,(一)毒品案件证据具有相对的单一性证实毒品犯罪,必须“人赃(毒品)俱获”。第一位的要求就是要缴获毒品。侦破一起毒品案件,首先要明确有没有缴获毒品?是什么毒品?重量究竟
4、是多少?解决“有没有”、“是什么”、“有多少”的问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毒品几乎是具有“唯一真实证明力”的证据。如果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却没有查获毒品,那么即使他承认有罪,仍然不能对其起诉和判刑。,二、毒品案件证据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区别 (一)毒品案件,(二)毒品案件证据的即时性刑事案件侦查,通常是证明“已经过去了的”犯罪行为,许多证据有时还可以“滞后固定”。而毒品案件的侦查,是证实“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对证据的“现实性”和“及时性”就有很高的要求。如果没有获取到“现在进行时”的证据,其证明作用便会减弱直至失效。这些特性也使得毒品案件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
5、出现证据不足时,也许事后还可以补救,但毒品案件的证据时过境迁便再也无法弥补。,(三)毒品案件证据的特殊性,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许多是使用特情、卧底或采用技术侦查等秘密手段获取的。有些不能直接用作定案的根据。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要授权侦查机关使用特情、卧底、跟踪监控以及“诱惑侦查”等手段,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防止此类手段被滥用。,(三)毒品案件证据的特殊性 毒品,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没有被害人陈述2、缺少证人证言3、犯罪现场勘查不完全4、物证种类单一,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没有,三、增强证据意识,妥善收集与运用证据,(一)
6、查处毒品案件运用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 1毒品的提取、称量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2016年7月1日施行。 毒品是直接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大小的特定物品,它不仅是物证,而且对其属性所做的鉴定意见也是印证毒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一。目前,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都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对查获毒品作出定性鉴定或者含量分析意见。但是,有的办案人员仍然不严格执行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提取、称量毒品的方法严重违背客观规律,导致证据出现严重瑕疵。,(一)查处毒品案件运用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
7、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毒品的提取、扣押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 笔录和扣押清单应当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和扣押清单中注明。 对同一组内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应当从单个包装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检材: 少于十个包装的,应当选取所有的包装; 十个以上包装且少于一百个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其中的十个包装; 一百个以上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与包装总数的平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包装。,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
8、判处死刑的; (二)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 (三)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2法律文书的制作要规范、准确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常见的错误有填写时间、在场人员不完整或者前后矛盾,描述提取物品的状态、数量的材料与实际有差异,同一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的场合,缺少见
9、证人签名等等。造成错误的原因有的是笔误,有的是事后补录,有的是工作疏忽。 3重视辨认工作的程序规范 侦查机关为查清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交由犯罪嫌疑人、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进行辨别、作出判断,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常见问题:对应该辨认的没有进行辨认(人员、物品)。 辨认照片不符合要求(物品特性)。,2法律文书的制作要规范、准确,(二)运用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运输或携带的是毒品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实践中,运输毒品特别是用箱包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往往以“为他人携带和运输,并不知道装有毒品”进行辩解。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
10、”,就成为一个关系罪与非罪的难题。 实务界普遍认为,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应当允许推定明知。这里的推定,是指事实推定,即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从而得出结论;这也是一种证明方法,即以一定事实证据为依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从而推出另一情况的方法。,(二)运用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主观上具有“明知”,对查获的毒品,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的基本事实再加上一些环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 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 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 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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