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破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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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破产法,第六章 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201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企业破产的概念,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将债务人员的全部财产依法抵偿
2、所欠的各种债务,不足部分不再清偿。 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的偿债程序。,一、企业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二、破产法适用的范围,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旧破产法中,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二、破产法适用的范围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原因,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 申请人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 申请人,(二) 破产申请应递交的文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
4、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 破产申请应递交的文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管辖,(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
5、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
6、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一)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一)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二)发布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
7、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三)债权的申报,1、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三)债权的申报1、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
8、报,2、可以申报的债权,(1)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2、可以申报的债权 (1)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4)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
9、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4)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3、不必申报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不必申报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10、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注: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4、逾期申报的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
11、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4、逾期申报的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5、债权登记,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依照前款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1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债权登记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三)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三)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
13、管理人员。,(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
14、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四)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四)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
15、受理,第三节 管理人,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有效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C.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继续履行 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16、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E.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 A.债务人对个,答案:CE 考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所以E是正确的。,答案:CE 考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甲企业与乙企业发生了合同纠纷,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A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的100吨货物。同时,B人民法院受理了
17、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A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企业与乙企业发生了合同纠纷,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A.应该中止该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B.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企业 C.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提存 D.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B人民法院继续执行,A.应该中止该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答案:A 考点:破产法中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解析: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A是正确的。,答案:A 考点:破产法中破产申请受理的
18、法律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二、管理人的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二、管理人的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二、管理人的职责,(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
1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管理人的职责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
20、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二、可以撤销的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二、可以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21、,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
22、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七)通过和解协议;,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
23、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二)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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