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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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十一章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教学目的和要求:,1. 领会产品质量法重在防范监督,兼顾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掌握认证制度、抽查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的规定2. 掌握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各项具体法律规定,教学目的和要求:1. 领会产品质量法重在防范监督,兼顾法律,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一)产品质量法概念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特指1993年2月通过的、2000年7月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有关的
2、法律、法规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及特点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两个方面: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客户之间产品交换的质量担保关系。,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产品质量法的概述,(三)产品质量法宗旨和原则 产品质量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法原则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原则。 2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引导督促原则。 3奖优罚劣原则。,(三)产品质量法宗旨和原则
3、,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管理机构 国务院: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管理监督局等部门)。 县以上地方政府两级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权: 1.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 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 3. 组织实施QS标志制度; 4. 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 5. 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
4、和鉴定工作; 6.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免检工作; 7. 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权:,(二)产品质量监督 1. 产品质量合格与安全制度 基本要求: (1)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2)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5、(即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7年颁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经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或审核确认,颁发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标准要求的活动。,(二)产品质量监督,3.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也称合格认证,是指根据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分类: (1)安全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合格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认证标志: 常见的产品安全认证标志CE、 U
6、L、BSI、VDE、CSA、JIS、AS分别是欧共体、美、英、德、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认证标志代号。 我国的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3.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样结果依法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抽查的范围: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县级
7、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前提: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 查处的职权: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
8、督抽查,但禁止重复抽查。,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5.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主要是消费者、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大众传播媒体等的监督。,5. 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三、生产者、销售者的
9、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等除外) 3特殊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标明储运注意事项。,2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4禁止性规定 (1)不得生产
10、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禁止性规定,(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前的义务)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前的义务)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上述“产品或其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 (5)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不得伪
11、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四、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其他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合性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责任者:生产者、经营者、承运者、仓储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以及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二)民事责任 1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实行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并以过错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四
12、、产品质量责任,(2)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其抗辩理由 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因适用产品责任原则不同而各不相同。根据我国严格产品责任有关规定,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应具备四个条件: 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的缺陷主要包括三种情况: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消费者只须证明产品的缺陷是使其受到损害或损失的原因,而无须证明产品的缺陷是其损害或损失的唯一原因或者直接原因。 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上述四个要件均需原告负责举证。,(2)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其抗辩理由,(3)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13、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有权进行抗辩,以排除或减轻其产品责任。 抗辩理由主要有: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 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 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超过法定期限。,(3)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4)产品责任的有关当事人、管辖和时效 产品责任的有关当事人,主要是指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是缺陷产品的受害者,即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包括旁观者甚至过路的行人。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产品责任的诉讼管辖应依据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原则予以确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期限(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
14、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4)产品责任的有关当事人、管辖和时效,2产品瑕疵责任 (1)销售者承担直接的产品瑕疵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即违反默示担保;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生产者、供应者承担直接的产品瑕疵责任。 (3)约定的产品瑕疵责任。,2产品瑕疵责任,(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
15、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5)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6)产品标识、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者、销售者有上述(1)、(2)、(4)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含义包括: 1.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 2.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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