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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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第一节 劳动争议概述,第七章 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一、劳动争议的概念,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劳动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也叫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职,二、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四种:当事人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审判解决。,二、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 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四,第二节劳动仲裁制度,一、劳动仲裁概述(一)劳动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劳动仲裁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决的活动。,第二节劳
2、动仲裁制度一、劳动仲裁概述,劳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仲裁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因此劳动仲裁的主体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中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称为申诉人,被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称为被诉人。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2、无需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无需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3、仲裁前置,我国劳动法确
3、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3、仲裁前置 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案,4、仲裁的非终局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4、仲裁的非终局性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二)劳动仲裁的分类,确认劳动仲裁 、变更劳动仲裁 、给付劳动仲裁。这是根据仲裁申诉人提起仲裁的目的和要求分的。1、确认劳
4、动仲裁,是指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劳动仲裁,如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二)劳动仲裁的分类确认劳动仲裁 、变更劳动仲裁 、给付,2、变更劳动仲裁,是指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现有的法律关系作出调整的劳动仲裁,包括变更或者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3、给付劳动仲裁,是指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方当事人向自己给付相应待遇的劳动仲裁,如给付工资和补偿金、给予工资和补偿金、给予假期、提供劳动保护等。,2、变更劳动仲裁,是指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三)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诸多变化,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与2
5、008年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样体现了“倾斜立法”的原则,强化了对劳动者权利的倾斜。劳动合同法的实体权利倾斜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诉讼程序倾斜,两者的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全面提高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三)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诸多变化 新劳动争,与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所确立的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制度相比,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诸多变化。,与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更快。原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审理周期长可说是最大的问题,是本次立法着力要改变的。新法大大缩短了劳动争议的审理时间,让劳动者更
6、快解决问题。,1、更快。原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审理周期长,一方面,新法实行了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凡数额较小,及有关劳动标准的案件都可。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实行的“一裁二审”,即所有案件都必须先劳动仲裁,如果不服可到法院再经一审、二审。整个程序最少也要一年。而“一裁终局”只经劳动仲裁就作出终局裁决,当然“更快”。,一方面,新法实行了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凡数额,其中,“数额较小”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按照上海目前96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也就是11520元以内的纠纷就可“一裁终局”。 另一方面,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也大大缩短。现行的仲裁期限规定,从申请到受理的期
7、限为7天,审理期限为60天,总共为67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天。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最长期限为97天。,其中,“数额较小”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但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最长可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5天,周期缩短了32天。与现行规定相比,仲裁审理期限缩短了1/3。而且如果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般的期限是50,2、更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适用范围到适用对象都做了扩大,保护劳动者的范围更宽。按照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8、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更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适用范围到适,(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与原有的规定相比,受案范围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的确认是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前提,其扩大使得未来一些模糊的劳动关系可以得到认定,从而有
9、效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改变雇佣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第五章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课件,此外,新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也覆盖进了新法。,此外,新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3、更长。劳动法所规定时效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3、更长。劳动法所规定时效是:“自劳动争议,实践当中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超过了仲裁申请的60天仲裁时效,从
10、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正当权益。新法将时效由“60日”延长到“一年”,让劳动者可以主张维护自己权利的期限更长。,实践当中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4、更易。对许多劳动者而言,打劳动官司的最大困难就是“举证”。因为大部分的证据都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中,由于没有证据,很多劳动者都明知事实如此,却苦于没有证据,最后只能“哑巴吃黄连”。,4、更易。对许多劳动者而言,打劳动官司的最大困,新法对此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新法对此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
11、己提出的,同时,“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后,劳动者就不怕用人单位藏着证据不提供,导致劳动者败诉的情况了。,同时,“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5、更便宜。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将完全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者将不再有经济上的负担。 原来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每案收费标准为300元。,5、更便宜。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将完全免费,二、劳动仲裁的范围和程序,(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
12、、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仲裁的范围和程序(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二)劳动仲裁的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
13、劳动仲裁的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浦东新区除外); 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
14、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由各区、县(浦东新区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浦东新区内的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的范围。,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是什么?,案例1,1999年6月4日,女职工小杜进上海某实业公司担任营业员,双方未签订劳动
15、合同。2000年4月杜怀孕,6月4日起,公司要求杜停止上班。此前,杜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00年7月止。随后杜申请劳动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1999年6月至2000年5月社会保险费。经调解,公司同意为杜补缴1999年6月至2000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杜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恢复与杜的劳动关系,但补发停工期间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杜诉称,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坚持要求公司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公司则不同意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案例11999年6月
16、4日,女职工小杜进上海某实业公司担任营业,讨论题,1、杜曾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但能否以此推翻双方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2、杜某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讨论题1、杜曾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但能否以此推翻双方存在的,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与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按每月800元标准支付杜自2000年6月1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杜在公司工作期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与公司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公司不应支付其离开公司后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杜虽曾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但不能以此推翻双方存在的事实
17、劳动关系,且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至今也未办理杜的退休手续,故杜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顺延至其三期届满之时,该公司应支付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与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按每月800元标准,1、杜与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社保机构允许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为了使部分无固定工作的劳动者也能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义务,要求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仅以劳动者已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即认定其是自由职业者缺乏依据。本案中一方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另一方实施管理、给付报酬,双方间属于事
18、实劳动关系。 2、不得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均予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三期”届满。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女职工而言,其与用人单位间只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形式有欠缺,其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内,同样适用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特殊保护规定。即合同期间无违纪行为,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的,顺延至上述情况消失。,1、杜与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社保机构允许劳动者以自由职业,案例2,广西贵港市一茶厂员工尹某工作了十几年,2003年突然被茶厂解雇,但其
19、五年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6月起贵港市某茶厂雇佣尹某从事机修工作,后因该茶厂经营不善,无法维持正常生产,于2001年解雇了尹某,后又返聘为水电工,工资发至2008年10月止。社会保险金发至2001年6月止。后尹某因补偿金问题于2008年4月23日向贵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书。尹某于2008年12月1日诉至该院。讨论题1、尹某的诉讼是否超过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案例2广西贵港市一茶厂员工尹某工作了十几年,2003年突然被,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作为
20、劳动者的尹某在遭被告解雇没有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三条的规定,尹某的诉讼显然已超过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遂依法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依法,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什么?,张某原系慈溪某民办中学的事业编制教师。2002年2月5日,张某与该中学签订教师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聘期为3年。2004年5月张某向学校提出调离申请,同年6月校方同意张某在合同期满后调离被告单位。张某离开该中学后多
21、次以电子邮件、信函、上访等形式,向慈溪市教育局、慈溪市政府、宁波市教育局等部门反映该中学拖欠其2004年8月份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问题。2007年7月27日,张某向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同日,该仲裁委以张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此后,张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支付拖欠工资、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什么?张某原系慈溪某民办中学的,张某要求学校支付拖欠工资、赔偿损失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的期限,又无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首先,张某与学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双方
22、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双方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应属劳动合同关系。故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其次,张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明显超过60日仲裁期限。张某要求学校支付2004年8月份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属劳动争议范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张某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
23、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无论张某的诉请是否合理,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张某要求学校支付拖欠工资、赔偿损失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的期限,权利受侵害维权需及时,宋某于2003年5月8日进入上海一家盲人按摩厅(以下简称“按摩厅”)担任店长一职。2008年6月20日,按摩厅口头通知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7月20日,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与按摩厅存在劳动关系;(2)按摩厅支付宋某2008年5月1日至同年6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2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按摩厅支付宋某2003年5月8日至2008年6月2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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