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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类婚姻史 韦斯特马克,韦斯特马克简介,爱德华 亚历山大 韦斯特马克(18621939)芬兰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哲学家, 生于赫尔辛基, 卒于拉宾拉赫堤。他毕业于芬兰大学, 1890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韦斯特马克的学术研究属于英语国家的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传统, 他生平历任芬兰大学社会学讲师、道德哲学教授和亚波学院哲学教授, 并于1907年至1930年期间担任伦敦大学社会学教授执教期间, 韦斯特马克致力于把亚当 斯密、斯宾塞和英国其他学者的著作介绍到芬兰。由于韦斯特马克个人的学术兴趣在于家庭婚姻、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的比较研究, 因此他的学术专著内容集中在这方面,29岁时, 这个名不见经传的
2、青年学者出版了卷性浩繁的巨著人类婚姻史, 引起了西方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和争议。,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全书分三卷三十三章, 共约一百二十万字。内容包括婚姻的起源、人类的交配期、婚前不贞、初夜权、宗教性卖淫、借妻换妻、以妻女待客、节日纵欲、类别式亲属制度、母权制、男性嫉妒、结婚率与结婚年龄、独身、性羞涩、求偶、吸引异性的原始方法、人类的性选择、内婚制、外婚制、有偿婚姻、抢夺婚、婚姻缔结者的诸方意愿、聘礼、婚姻礼仪、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群婚、离婚等。该书每一项内容的资料范围都涉及五大洲的国家和民族, 资料的来源包括古代文献与田野材料, 书末附有详细的参考目录, 因此本书也具有重要的资
3、料价值。韦斯特马克尽可能地把属于同一族系或住在同一地区的民族归于一类, 但是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 他又经常同时涉及种族、地域、文化水平相距甚远的不同资料。他往往首先对所讨论的现象做叙述性说明, 谈谈它出现于不同民族中的实际情况, 然后再进一步探究产生这一现象的生物学、心理学或社会学的原因。在韦斯特马克看来, 作为理论和事实成立的基础, 这样大量列举事实的方法是难以避免的。,研究方法,韦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史中采用的方法是当时在英国社会人类学界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比较法。这一方法应用于人类学研究是有鉴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产物均有很大的相似性。弄清某一民族习俗形成的原因, 有助于了解其他民族
4、的相似习俗。有些本身未能引起我们注意的细节, 可能通过比较后为我们提供决定性的细节的证据, 或者产生有价值的启示。通过对未开化民族习俗和制度的比较, 同样也有助于了解文明民族早期历史。对于当时的学术界对比较法的批判, 如难以与充分考虑资料来源兼顾、资料不甚精确、割裂文化现象与其依存的有机整体以至子做出错误解释等等, 韦斯特马克一一做了回应。他认为, 比较法只要慎重使用, 本身就能为研究者提供某种鉴别资料可信度的标准即“ 多处重现” 标准, 而习俗和信仰等并不是与社会机体交织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 因此, 比较法虽然存在种种缺陷, 使用这种方法也可能导致许多错误, 但并不能完全抹煞它在研究中的作用
5、。韦斯特马克强调不能不考虑社会行为的心智方面, 而只是把社会过程作为残余现象来考察。他认为心理因素尽管存在种族和个人的差异, 但在本质上趋同。这些心理因素, 无论是一般的本能、情绪或感情,还是特定的思想观念, 只要它仍然起着主导作用, 就应当是可以进行深人考察的对象。对于人类婚姻史一书的主要论题而言, 除了社会现象的心理原因外, 生物学事实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婚姻的理论,关于人类婚姻的历史, 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认为人类婚姻曾经历过几个一定的阶段, 自低等进化到高等, 婚姻形式始自乱婚, 继为群婚, 最后以一夫一妻制为婚姻本身进化的终极形态。该理论以摩尔根、恩格斯等人为代表。另一种则以
6、韦斯特马克为代表, 认为人类自始至今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的主旨即在于论证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古老和永恒性, 否认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乱交或群婚阶段的存在, 并认为是婚姻起源于家庭, 而不是家庭起源于婚姻。人类的两性之间由于延续种属与照顾子嗣的需要而自古维持着稳固的关系。韦斯特马克认为, 人类作为动物界的成员, 生活受动物界一般规律的支配。因此研究人类家庭婚姻的历史必须首先阐明其在动物界的根源婚姻植根于本能, 这种本能“ 是从作为类人猿和原始人之共同祖先的高级灵长类原种那里继承来的遗产” , “ 驱使男性与女性同居, 并保护她们, 即使在性关系终止以后也还是这样” 。,韦斯特马克依种
7、属高低考察了无脊椎动物、鱼类、爬行类、鸟类、低级哺乳动物和类人猿等动物的两性关系, 阐明动物由于生育和养育方式的不同, 高级动物子嗣相对较少, 需要照顾的时间较长, 因此两性关系更巩固和持久。因此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是一夫一妻制, 由父母和子女组成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的基层单位的核心家庭。原始婚姻是为了适应核心家庭的需要而产生的。保护子嗣以维持种属的本能使两性结成稳固的关系共同照顾后代, 应对生存竟争。但韦斯特马克对婚姻的研究过分强调了人类的生物本能和心性特点。例如, 他过分强调嫉妒心在维持一夫一妻制时的重要作用, 而忽视了社会因素的倾向。因此该书问世以来, 荣誉往往与质疑、责难之声并存。随着学术
8、界一百多年来的交相问难, 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中的许多观点已经被认定为谬误但是其中的一些具体内容, 如血缘婚配、乱伦禁忌、自幼生活在一起的男女之间缺乏性吸引力、外婚制心理诱因的性学基础、自然选择与性选择一致性等等的论述, 至今仍有相当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婚姻的起源,韦斯特马克所定义的婚姻是“ 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 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 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关系不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 还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从各方面影响双方财产权。韦斯特马克认为婚姻制度起源于原始习俗的发展。从法律观念上追溯
9、婚姻的最初来源必须探索婚姻从中孕育而生的这种习性的起源。通过考察无脊椎动物中不稳固的两性关系、终身为伴的鸟类、哺乳动物的哺幼过程, 韦斯特马克认为在某些动物种属中, 雄性与雌性完全是出于本能和自然选择的需要而共同生活,照顾幼仔。,韦斯特马克也提供了许多低级的未开化人到最高级的文明人的习俗与家庭功能, 发现家庭往往是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 父亲起着家庭的供养与保护者的作用, 而大多数所谓某些民族生活在没有家庭纽带的乱交状态的报道都是不准确的。韦斯特马克列举了世界各地处于不同阶段的一系列民族实例, 证明丈夫在家庭中的功能不仅包括性生活和繁衍后代, 还包括供养和保护妻子儿女的责任。他指出, 现代未开化
10、人中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家庭是非常明确的社会单位, 但不是唯一的社会组织形式。做出错误结论的旅行者往往是把家庭关系看作了联系个人的惟一纽带, 并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了“ 家庭” 概念。,他认为习惯与制度有密切的关系, 社会习惯有变为真正习俗的倾向。本能驱使男性与女性一起生活, 并在性交关系终止之后保护她。对性爱对象怀有依恋之情的倾向是这种本能的基础。而如果夫妻之爱在生存竞争中能给种属的延续带来极大的好处, 则自然而然就会发展成一种特性。在人类社会, 对幼弱无助的婴孩的母性本能与父性本能往往会一直延续到孩子的婴幼期以后, 并在为父母者的心理上滋生出诸如财产观念和夸耀心理的其他感情。男女为下一代的
11、关系与利益持续地生活在一起, 从而使彼此间的纽带更加稳固。这种本能不仅产生了习惯,也产生了习俗与制度的规则, 并使人们产生相应的道德准则以促进习俗规则以及相应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因此, 作者认为婚姻和家庭有相同的根源, 即所谓的“ 习性” 或“ 习惯” 。韦斯特马克以许多民族中真正的婚姻生活自孩子出生或明显怀孕开始, 而男女的性关系一旦导致怀孕或生育往往会引起婚姻为例, 提出是婚姻起源于家庭, 而不是家庭起源于婚姻,对乱交说的批驳,韦斯特马克用七章的篇幅对许多研究早期历史的社会学家为人类起源于杂乱性交状态的学说进行了批驳。原先用于支持乱交假说的例证,无非来自两个方面某些民族在某些古一代习俗和现代
12、著作中被认为是曾经存在或仍然存在过乱交生活某些习俗被人们想像为从尚无婚姻存在的文明早期阶段流传下来的古老遗风。 但韦斯特马克列举诸多被认为是实行乱交的民族实例后提出当人们否认有婚姻存在的时候,我们必须记住“ 婚姻” 一词可能有多种含义、在韦斯特马克看来, 各种实例有些是旅行家的曲解, 有些则是不可靠的例证, 或是从我们的文化出发找不到其中相应的婚姻关系等等。这样的例子既不应该看做原始景观的残存, 也不能作为社会处于蒙昧阶段的标志。,支持乱交说的几个主要实例分别是婚前不贞、初夜权、宗教性卖淫、借妻换妻、以妻女待客、节日纵欲、类别式亲属制度、母权制等。韦斯特马克分别针对以上实例做了分析与反驳。对另
13、一部分人提出世界各地未开化民族中的乱交与婚姻事实, 韦斯特马克认为这些实例有些在晚近才出现, 有些则根本不是乱交。他认为部分原始部落的淫乱应该归咎于与文明民族的接触, 而未开化民族中屡屡可见的婚前性自由往往是结婚前的一种准备, 具有试婚性质, 其目的往往是验证女方是否能满足男方的求子欲望。其中类似于乱交的关系只是例外情况。 许多落后民族十分重视婚前的贞洁。婚前贞洁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缔结婚姻时的年龄。试婚不能被认为是乱交, 破贞的迷信观念一般也不会发展为乱交。大量的证据显示, 男性还是倾向于寻找处女新娘。求新求异的心理可能造成具有乱交性质的婚外性关系, 但不能把这种追求夸大到足以排除稳固的婚姻
14、关系的程度。韦斯特马克坚持认为婚姻是以后天性本能为基础的维持后代生活的一种手段, 在此基础上, 两性结合与婚姻关系之间总是保持着一种密切的联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受到文明发展的影响, 而婚外性关系则没有必要非套用乱交说不可。,初夜权被认为是对“ 乱交”和“ 共有婚”阶段遗存的共有权的认可。这类习俗被当成“ 乱交” 的有力例证。以往有关初夜权的分析认为, 要获得对妻子的独占权就必须首先认可以往的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由祭司、国王首领或贵族作为社会代表而独享。韦斯特马克则认为初夜破贞的行为可能或是源于普通百姓对初婚之血的恐惧, 或是希望通过与圣者或权贵的交睛而获得好处, 或是源于拥有这种权利的人的性
15、欲。可以肯定的是, 初夜权是出于酋长或祭司的个人特质与个人权威, 不应看作古代共有权的遗存。而数人分享破贞的权利, 则也是出于责任, 或是免除新郎可能的灾难, 或是求得幸运。因为交欢之感与灾祸之情本是共生之物, 追求交换之乐与迷信观念一样是婚俗的原始动因。,宗教性卖淫也被视为和初夜权性质类似的为个体婚姻而赎身的例证。对此, 韦斯特马克首先考察了宗教性卖淫的两种形式, 认为可能是因为人们认为在做新郎的时候处于一种容易受伤害的状态, 如果通过宗教仪式实现破贞, 危险性就可能解除或者是人们认为同圣职人员交合是有益的事情。至于以妻女待客的习俗, 除了作为善意的表示外, 还可能是出于双边交往的考虑产生的
16、为自己到对方领域的可能性做的准备。当然迷信也是这种行为的重要原因、。因为一方面, 神可能扮成陌生人来考察子民的行善行为, 另一方面, 陌生人带来福扯与祸患的双重可能性也使主人出于求福或避祸的考虑而这样做。而交换妻子的习俗,既有求欢的目的, 也有实际需要的要求可能是出于对妻子的厌恶或愤怒, 或是作为友谊的象征, 甚至也有迷信的动因、但换妻是完全出于自愿的, 与一个男人对其他男人的妻子的占有权无关, 因此没有任何理由把它看做古代某种共有权的遗存。此外, 韦斯特马克还认为节日纵欲具有一种巫术的性质, 也不能作为历史上存在没有婚姻关系的时代的证据。,摩尔根划分了“ 类别式” 与“ 说明式” 两类亲属称
17、谓制度, 从类别式亲属称谓制度出发得出了有关婚姻的一般性结论。摩尔根认为夏威夷式称谓制度是各种类别式称谓制度发展演化的基础, 并以此推断以前曾经盛行过同一亲等或同一辈份所有兄弟姐妹的和表兄弟姐妹之间的“群婚”。摩尔根的“乱交说”是从认定了兄弟姐妹之间存在过毫无限制的性关系的“血缘家庭说”推导出来的而“血缘家庭”的假说以这样一种假设为基础, 即这种称谓制度的最初用意是为了反映出血缘亲属的亲等和类别, 尽可能明白地确定个人的生父韦斯特马克认为, 兄弟姐妹乱交这种情况在现存的任何未开化民族中未曾发现, 也是与采用类别式亲属称谓制的大多数民族所普遍实行的外婚制相违背的。称谓的意义提供不了什么证据。在韦
18、斯特马克看来, 亲属称谓的确立“ 主要是根据性别、年龄以及称呼者与被称呼者之间的关系, 即社会关系” 。,血缘与地缘都会对人们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人们对陌生人的称谓也可以看出社会因素的重要性。类别式称谓体现对于亲属的一种友好或崇敬的感情, 同时也是某种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但不管社会状况对称谓的影响有多大, 亲属称谓和与之相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或职责之问并没有绝对联系根据某种称谓可以用于不同亲属关系就断一言以前存在过某种婚姻形式是一种谬误。这种谬误在梦这样一种假设, 即认为对不同的亲属使用同一种称谓就意味着将这些不同的亲属关系汇集于人之身、类别式亲属称谓制不能表明以前曾经实行过群婚或共妻, 也不能表明
19、以前曾经存在“ 血缘家庭”或乱交状态。以亲属称谓为手段探索古代婚俗的秘密是徒劳无功的。,韦斯特马克认为母权制流行于很多部落并不能证明普遍乱交阶段的存在, 更不能据此推论现在实行母权制的部落最初处于乱交状态。母权制只有一个稳固不变的特点, 就是世系按照母方计算, 因此韦斯特马克认为母权制应该是从妻居的结果。韦斯特马克根据达尔文的观点提出, 盛行于类人猿和现代人类各种族中的男性嫉妒足以构成一个强有力的、确定无疑的证据以证明男性嫉妒在人类早期也是存在的, 而这将使乱交说失去立足之地。韦斯特马克对乱交说的批驳是他有关婚姻的基本观点得以成立的前提,缔结婚姻的生物基础,就绝大多数蒙昧部落的情况而言, 男大
20、而婚、女大而嫁无疑是一般的规律。所有蒙昧部落中男女的结婚年龄都比西方各文明为早。因为在部分部落里, 满足欲望必须通过结婚才能实现, 而出于经济和家务的考虑, 结婚也是一桩迟早的事。古代文明社会往往把结婚视为义务, 而现代文明中养家不是一件易事, 新的排遣时间的方式充斥生活, 女性的经济相对独立, 也不再需要以结婚为获得供养的手段。以上种种因素已经导致结婚率的降低和结婚年龄的提高。对于所有的普通男女来说, 结婚是自身的渴望, 也是应尽的义务。 但在许多特殊情况下, 独身也被视为一种严肃的职责, 甚至可以比结婚赢得更多的尊重。宗教性独身的原因是性交总被人视为一种神秘的危险根源。人们相信圣洁之人或物
21、对于外来影响总是非常敏感而会迅速做出反应, 因而担心其受到污染。这种观念可能是出于性神秘感。这种笼罩在性功能和性羞耻感上的神秘感使性生活在人们心目中成为一种非分之举和堕落的象征。,性羞耻指因想到性行为或其他任何容易引起这类行为的念头而产生的羞耻感。性羞涩则是害怕或回避做出任何可能引起性羞耻之事的倾向。韦斯特马克认为雌性动物在面对雄性动物的追求时表现出的羞怯是人类性羞涩的来源之一, 而与同一家庭成员之间发生性关系的厌恶感也与性羞涩有紧密的联索。家庭群体内性羞涩的观念和情感的双重作用导致了乱伦厌恶和相关的各种禁忌, 因而家庭内部的性羞涩程度较外部强烈, 回避原则也更加明显。,韦斯特马克提出, 人类
22、求偶的过程中雄性表现出主动地位的原因和人类在结束性关系后仍然保持稳定关系的原因都是出一于物种生存的考虑。因为雌性的生存直接关系到物种的延续。在求偶过程中雄性或彼此争斗或相对平和, 他们争斗的根本原因是出于雄性嫉妒, 而平和求偶则是某些第二性征起了相应的作用。对这种第二性征雌性表现出的雌性羞涩的分析和达尔文的性选择理论密切相关。解释雌性的羞涩是求偶理论的中心问题。必须注意, 雌性羞涩可以被看作雌性对雄性的追求由推却到默许的一种表现, 可以起到性刺激作用。这种雌性羞涩引发的性兴奋对物种的繁衍有重要意义。,原始部落中的男女往往以自我修饰作为吸引异性的方法。韦斯特马克认为这些修饰的习俗是为通过新异的魅
23、力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兴奋, 特别是进行过这一番修饰的人表现出了性欲念和性意向, 因而刺激了性本能穿着衣物与自我修饰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但韦斯特马克认为人们之所以穿上衣服, 似乎不是出于羞耻之心, 而是出于装饰, 其目的也是为了吸引异性注意。而羞耻感也是与穿衣联系在一起, 但这因俗而异, 并没有很强相对性。人类的性选择指的是男人或女人在两性关系上所做的选择。韦斯特马克就此讨论了影响人们择偶的因素, 例如女性对男性力量与勇气的钦佩、美的刺激作用、感情以及现实的考虑。韦斯特马克充分注意了在性选择过程中自然选择以及种属繁衍的重要性, 认为人们对异性的审美往往是与种属繁衍密切相关的、,缔结婚姻的社会条件,
24、性选择不仅受人的爱好影响, 也受人的厌恶所左右。在婚姻中后者的作用比前者更为明显。因为婚姻制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远比出于喜好的性选择严苛。韦斯特马克列举了人类在择偶方面的内婚制和外婚制原则为例。内婚制是禁止本群体中的人与其他群体中的人联姻, 而外婚制则禁止同一群体中的人结亲。三者适用于不同的群体, 相互并无抵触, 因此总在同一民族共存。最大的内婚群体是人类本身。韦斯特马克列举了物种、种族、民族、部落、宗教和阶级对结婚对象所设立的限制, 指出内婚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种族或阶级的自豪感, 或是宗教的不宽容性。近亲结婚的内婚原则的根本是社会环境, 其目的是为了将亲属联合起来, 或防止财产的散失, 或者保证血
25、液的纯粹。实行外婚制的群体大多由具有或自认为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组成, 其中亲缘关系越近越成为通婚的障碍。,韦斯特马克首先列举了一系列未开化民族和古代文明社会的实例, 继而对麦克伦南、斯宾塞和艾夫伯里等人对外婚制的解释进行批驳。他认为外婚制的起源和乱伦禁忌相同, 亲属感和亲密感是近亲之间对亲属加以区分的基础, 近亲内部对性的厌恶感就是外婚制的根源。 韦斯特马克强调他关于外婚制起源于某种性本能特征的假说完全符合外婚禁忌的一般规则, 既适用于婚姻也适用于一般性交关系。他的理论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对近缘繁殖是否有害的特别说明。这一理论平等看待相互平行而在事实上相互关联的三组事实, 即各种外婚制规则、自
26、幼一起长大的男女之间的性厌恶, 以及近亲繁殖的有害后果。他的理论用起源于物种繁衍需要的人类各种族所共有的心理特点来解释这种世界性禁婚制度。,缔结婚姻的各种方式,在没有得到女方本人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实行的抢夺婚。抢夺婚在任何民族都不是缔结婚姻的正常方式, 主要出现于战争中或不能用正常方式娶得妻子的时候。抢夺婚过程中, 新娘的反抗实际是出于性羞涩。而新娘亲属的阻挠也不应被视为抢夺婚是古代遗存的证据, 婚礼中的打斗可能是强调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对抗和本群体的团结。妇女的语言中被认为是抢夺婚遗俗造成的一些用法也不能当成证据。世界上的外婚制并非都是抢夺婚。 作为社会制度的婚姻不仅涉及男女当事人, 也涉及
27、一些其他人, 因此婚姻的缔结涉及了与新郎、新娘有关的诸方意愿。在每个民族中, 选择配偶都要受到习俗或法律的支配。对女子的管束来自于父母、兄长舅父等亲属, 女性的自由在不同部落、民族或文明中有所不同。父母对子女的干涉权自古有之, 这种干涉权的根源是子女幼小时父母的自然优势, 子女的不能自助与父母作为生育者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对子女具有的所有权。父母权力还被认为与宗教信仰有关, 这是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诅咒和祝福的力量看得格外严重, 以及人们对老年神秘性与死亡临近的恐惧。但韦斯特马克同意“ 父权在前, 对父亲的崇拜在后” 的说法韦斯特马克提出父权在氏族的势力削弱后取代了氏族权威而得以强化, 又在文明的进
28、程中, 在家庭的作用逐渐没落的时候被逐渐忽视。,缔结一桩婚事往往不会是毫无代价的低等民族中的大多数情况是男方必须给新娘的父亲或其他亲属一些补偿, 这种补偿有以亲换亲的交换婚, 有进行劳务补偿的劳务婚, 也可能采用新婚赠礼的形式。作为一种意在节省聘金的经济措施, 交换婚通常与买卖婚并行劳务婚除了进行补偿的意义外, 也有检验新郎劳动能力的作用。劳务婚是买卖婚的一种替代, 只见于较发达的未开化部落。最常见的情况还是以各种形式的财物作为娶亲的报偿报偿的数量或者以双方或一方的地位与财富而定, 或者根据风俗习惯这种做法如今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而日趋重要娶亲赠礼源于以卜两个原因掌握女子婚姻大权的人不愿无偿地把
29、她嫁出去, 而有人愿意以财物娶得妻子这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买卖行为。,事实上在办婚事中交换礼物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有偿婚姻有两种一般性趋势其一新娘的父母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往昔从女儿的出嫁中所获的经济利益其二, 婚约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尊重有偿婚姻中也涉及了女性嫁妆问题无论是高等或低等民族, 聘礼的一部分或全部将被转送给新娘作为嫁妆。嫁妆可能包含不同的用意, 它可能具有回礼的含义, 也可能想表示妻子要与丈夫一起负担共同生活的费用, 通常还是留给女方的一笔财产, 以备丈夫死后或夫妻离异后使用。但是一般只要婚姻关系不终正, 丈夫就有对嫁妆的使用权, 因此嫁妆不仅是新娘的财产,
30、也是对丈夫的回礼, 实际上也是购买丈夫的一种手段。,缔结婚姻的条件除了征得在上文中提及的各方面的同意与满足一定条件外, 还需要其他一些事情来使男女之间的结合被承认有效, 或者使婚姻从法律的角度得以完成。这些与婚姻有关的礼仪往往包括一些仪式和禁忌, 一般从议婚之日开始延续到完婚之后。从最普遍的意义来讲, 婚姻礼仪的社会目的在于使男女结合具有一种公开性。一般而言, 婚姻仪式的意义在于象征男女之间, 以及男女双方的社会关系的结合, 或者用以加强婚姻纽带, 或者保证和促进婚姻的完成, 或者祈祷日后婚姻生活的完满, 如多生育、生活富裕、夫妻和谐美满等。除了上述从积极方面给夫妻双方助益的仪式外, 还有一些
31、仪式则要保护他们免遭邪魔的侵袭, 即所谓的“ 辟邪仪式” 。这主要是因为人们认为新郎和新娘在新婚期间处境危险, 或认为新娘对人构成威胁。因此, 为了辟邪, 人们往往给新郎和新娘设定许多禁忌。辟邪驱凶的仪式在全世界的婚俗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韦斯特马克认为这种观念的根源是新婚作为一种人生礼仪, 标志着进人人生的一个新的阶段, 而一个人在进人一种新的人生状态时或是初次做某事时, 都被人看作是一个潜在危险的时刻。此外, 还因为人们总将性交视为一种衰读, 是导致灾祸的原因。事实上, 在婚姻的缔结过程中, 仪式的作用是两面的, 上述的两种动机往往交织在一起。在以结为夫妻的两个人的幸福和平安为核心的仪式以外
32、, 构成家庭以及影响婚姻关系的其他方面, 如子女或者是双方所属的社会群体的关系也会在仪式中有所表现。因此, 婚姻礼仪并非空洞的仪式, 还被认为是能够对个人、家庭乃至于社区幸福产生影响的活动。有些仪式被看成是历史的遗留, 流露出旧日婚俗只鳞片爪的风貌,有些仪式则反应了人们的各种心态或欢乐与性兴奋的情绪。婚姻礼仪往往在文明程度较高的民族中存在, 部分的民族中没有明显的婚姻礼仪。但现代文明对理性文化的发展使巫术观念逐渐消亡, 也对传统礼仪造成破坏, 传统的婚姻礼仪在文明背景下日趋衰落,婚姻的各种形态,人类中有一男一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一男数女的婚姻一夫多妻制、一女数男的婚姻一妻多夫制以及数男数女的婚
33、姻群婚。通过考察从低等民族到文明程度较高的处于各个经济和文化不同发展阶段的民族的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形态后, 韦斯特马克认为, 一般而言, 出于社会和性生活两方面的考虑, 一夫多妻制可发生向一夫一妻制的变化、一般诸妻中总是有一人享有较高的地位, 或者总有一人最受宠爱。至于为什么有些民族实行一夫多妻制, 而有些民族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 韦斯特马克提出了几种可能的因素。男女两性的人口比例显然是对婚姻形式产生影响的原因。一般而言, 婚龄女子较多可能导致一夫多妻制, 而反之将可能导致一夫一妻制, 但这不是唯一的原因。由于一夫一妻制产生的男性定期禁欲的要求、年轻貌美的女性对男性的吸引力以及男性喜新厌
34、旧的倾向所导致的男性追求多偶的欲望是导致一夫多妻制的直接原因。除了性动机以外, 为了得到子孙、权势、财富也可能使男性希望实行一夫多妻制。但一夫多妻制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 经济、女性的嫉妒心、性爱中的某些因素以及夫妻之间产生的精神纽带都可能使一夫多妻制的实行被限制在有限的阶层或民族内。因此一夫一妻制是唯一一种在世界各民族中均可实行的婚姻形式,在实行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甚至群婚的地方都有一夫一妻制的存在, 在许多地方这是唯一为风俗习惯或法律所允许的婚姻形式至于为什么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有利于一夫多妻制的实行, 而发展到最高阶段的时候则导致一夫一妻制, 考察这两种制度形成的原因, 我们可能得出较清晰的
35、答案。头一种倾向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 即财富的积累和不均等的分配以及不断增大的社会分化而后一种倾向则有诸多的原因迷信的破灭、多子愿望的淡漠、人口众多带来的负担、妻儿多少对财富和影响力的作用的弱化、现代机器生产对人力的取代、爱情趋向高雅化、文明对女性美所赋予的新意义和对女性情感的尊重、女性的逐步独立都可能使一夫一妻制在文明社会趋于稳定, 并成为被普遍认可的形式。同样, 韦斯特马克认为, 如果人类仍然按照目前的发展方向前进, 上述各种因素继续发挥作用并扩一大影响, 对妇女的情感以及妇女对立法的影响得以进一步增强, 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就不可能被更改。,婚姻的维系期,人们所缔结的婚姻,
36、即使以终身厮守为目的, 但由于种种原因, 在双方的有生之年也常常会解除。而另一方面, 还存在有固定期限或期限很短的婚姻。无论是未开化民族还是文明社会, 无论是经济文化发展到何种程度的社会, 终生性婚姻和离异情况总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和结婚一样, 婚姻的解除也必须考虑婚姻缔结双方乃至于双方所属群体的意愿, 宗教、经济、法律、习俗等与结婚相关的内容在此也将扮演一定的角色。 婚姻维系期的长短是由习俗和法律调节的, 而婚姻维系期的长短以及与此相关的习俗又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韦斯特马克对影响两性结合期长短的各种因素以及阻止或控制两性离异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他认为, 婚姻就本质而言是一种比单纯的生殖行为更持
37、久的关系。这种关系以原生习性为基础, 是一种通过自然选择而获得的本能, 其礼要目的是为存续种属而照顾幼儿终年交配的叮能也为持久的男女结合提供保证。除了性本能以外, 夫妻之间的恩爱之情、父母对子女的感情以及经济纽带都可能使婚姻持久但是也有不少因素会使婚姻走上相反的方面。刺激性本能的身体条件的减退、习俗、法律、社会义明进步导致的个性化差异都会影响婚姻的稳定性。但离婚常常要受到某些限制, 这些限制也往往是其所赖以产生的原因、设置这些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使不愿意解除婚姻的一方不受侵害对离婚所做的限制起源于同情行为无可非议的不幸者的倾向, 因为婚姻是一种既赋子权利又规定义务的契约, 而婚姻又赋予了男女双力一伤害对方的特权、社会总是试图保障婚姻一方或双方的权利, 并在婚姻确定失败的时候, 为其提供离婚这样一种补救方法离婚规定往往可能存在偏颇, 在结婚过程中的因索也往往会影响到离婚的进行, 如子女问题、宗教等。 韦斯特马克认为, 离婚是对一种不幸所做的补救, 是通过解除男女之间有辱婚姻之名的结合以维护婚姻的尊严婚姻并不是一种人为的创造, 也并不取决于法律, 而是一种基于夫妻之情和父母之爱的社会制度。如果本书的命题成立, 那么婚姻应该是随着这样的感情存在存在的以这种感情湮没上无形, 那么世界上的任何法律都无法挽救婚姻于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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