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培训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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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培训材料,安全监察局二一七年七月,目录,一、前言,二、事故案例,三、公路工程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四、安全管理要点,五、安全技术,六、风险分析,七、良好实践,八、典型缺陷,一、前言,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公路发展的飞速期,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并没有跟上发展的节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形势严峻。分析总结公路施工安全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有利于提高我国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这对于促进我国公路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特点 1)事故类型分散。事故统计分析表明,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五大伤害事故依次是坍塌事故、高
2、处坠落事故、车辆伤害事故、触电事故和物体打击事故,占事故总和的81%。 2)事故发生集中。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工程类别分析发现,桥梁施工、路基施工和隧道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相对较多,分别占事故总数的47%、29%和19%,占死亡人数总数的44%、27%和25%。,3)事故后果异常严重。公路工程建设自然环境复杂,工程规模宏大,工程建设事故常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4)安全事故的多发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增加了安全事故预防的难度。统计发现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类别具有重复发生或多发性,如坍塌事故,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等,由此,可以发现事故发生具有其内在规律性,针对事
3、故发生的原因,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1)没有对安全事故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目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主体大多追求的是直接经济利益,不注重施工安全管理,普遍存在安全管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2)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如:安全防护极其简陋,特别是连高空、水上、深基坑和高边坡下以及隧道开挖道坑内等高危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措施也得不到有效保障。,3)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低。绝大部分施工人员都是来自于农村的劳务工,施工安全知识相当缺乏。即使采取了三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还是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4)安全管理制度缺失。项目部编制的安
4、全施工方案、安全保证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往往是为了应付检查,东拼西凑而成的,安全管理方案没有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非常空洞,也无法落实。项目部不设专职安全员,没有人来做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有的安全岗位由其他管理人员兼任,有的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起不到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作用。5) 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围广、原因多、突发性强,但我们只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根据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狠抓落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M:温岭:工地高空坠下钢管.mp4,M:清华附中坍塌事故一审宣判:15人获刑 最长6年.qsv,太原南站对面一工地塔吊倒塌事故htt
5、ps:/,二、事故案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1229钢筋体系坍塌,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进行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原因:,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方案规定,将整捆钢筋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未按方案规定的32mm钢筋直径加工马凳,未按规定的1m间距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
6、,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4、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间接原因:,1、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2、经营管理混乱。北京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的行为。3、监理不到位。4、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人受到行政处分 2人被建议追刑责,4人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2人被建议追刑责,5人被追刑责 2人受到行政处分,总承包单位21人被追责,涉及集团总部、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各层级:,事故刑事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
8、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1、被告人杨泽中(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材料采购、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有期徒刑6年; 判决原因:杨泽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被告人王京立(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有期
9、徒刑4年6个月; 判决原因: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备不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3、被告人王英雄(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工作。)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原因: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被告人曹晓凯(北京建工一公
10、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期徒刑4年; 判决原因:未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5、被告人荆鑫( 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原因:公诉人指出并非像其所述仅在工地打杂,就连钢筋施工方案,也是由其负责编写的。在公诉人出具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显示,荆鑫所在的工程部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发现实际施工与图纸不符的,应当进行纠正,不过其并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应尽职责。 6、被告
11、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有期徒刑6年; 判决原因: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7、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判决原因:违规与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
12、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8、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上),负责劳务技术工作。)有期徒刑4年; 判决原因: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导致现场马凳制作和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9、被告人田勇(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项目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判决原因: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
13、中规定不符。 10、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项目钢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有期徒刑3年; 判决原因:在未接受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法院: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11、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项目钢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绑扎作业。)有期徒刑3年; 判决原因: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天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导致局部堆料
14、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2、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有期徒刑5年; 判决原因: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13、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负责项目现场监理工作。)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判决原因:接受总包单位项目部和专业分包单位的吃请,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
15、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事故发生后,伪造了针对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问题下发的监理指令。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 14、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土建施工及安全管理监理工作。)有期徒刑4年; 判决原因: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吊运钢筋物料的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16、监理责任。,15、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判决原因:对作业人员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阀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对2014年12月28日至29日施工单位违规吊运钢筋物料的事实监管失控。,相关法律知识,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这种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颁布的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
17、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并涉及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章、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及不同的单位按照各自的特点所作的有关规定; 三是该类生产、作业过程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已为人所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18、期徒刑。”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二)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
19、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4
20、、法释201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4日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
21、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其他强令他人违
22、章作业的行为。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安全事故分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
23、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建设施工事故调查基本做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质检总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负责事故现场勘察,搜集现场相关证据;(2)查明事故发生的时
24、间、地点和经过;(3)查明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人);(4)查明发生事故的建筑物、桥梁、隧道、各种装置、设备设施的设计、生产、使用等情况(物);(5)查明事故涉及的业主、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和设备设施的工作及运转情况;(6)查明事故直接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7)查明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8)提出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初步意见;(9)提出预防事故的针对性措施;(10)查明其他与技术原因有关的情况;(11)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12)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技术组,(1)查明事故涉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2)查明事故企业规章制度建立情况;(3)
25、查明相关岗位责任制情况;(4)查明相关岗位人员持证、培训情况;(5)查明企业(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职工履行安全职责情况;(6)查明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7)查明其他管理方面的原因;(8)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的事故责任;(9)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处理建议;(10)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11)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12)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管理组,(1)负责筹备调查组成立等各项工作;(2)负责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3)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方案抓紧工作;(4)负责事故调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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