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第四版)课件第1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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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 罪 学,(第四版),“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推荐教材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犯 罪 学 (第四版)“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第一章,犯罪学概述,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性研究的事实性学科。自19世纪中后期在欧洲大陆产生以来,犯罪学经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庞大的学科体系。由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一直存有争议,所以,在犯罪学文献中,不存在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这种定义上的差异不仅表现在人们对犯罪学的外延有不同理解,而且表现在人们对犯罪学
2、的内涵即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往往也有不同见解。 学者在回答“什么是犯罪学”这个问题上所呈现的地域、时代和文化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犯罪学是一门不成熟的学科。相反,这正表明了犯罪学作为事实性学科发展的蓬勃生机和力图不断认识犯罪真实的开放式发展特性。对于犯罪学定义的多样性,可以从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方面,犯罪学作为一门注重经验型研究的,主要集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和法学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总是随着社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另一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研究
3、犯罪的刑事学科群。,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 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一、犯罪学的外延 对这一问题,可以概括出如下有代表性的表述。(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 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恩里科菲利在1881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从该书的理论构架上看,菲利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犯罪学概念。对菲利来说,“犯罪社会学”不仅已变成了犯罪学的同义语,而且是包含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内容在内的集所有刑事科学之大成者。菲利把刑事科学组合在一个体系中的犯罪学思想,尤其将刑事政策学与刑罚学包含在犯罪学中的主张,为欧美不少犯罪学家所承袭。,第一节 犯罪学的
4、概念与功用一、犯罪学的外延,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一、犯罪学的外延(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 以汉斯格罗斯、格拉斯贝尔格 及塞利格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认真研究。在他们看来,应当在犯罪现象中区分出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犯罪现象的规范方面,它属于刑法学的范畴,也即刑法学是一门关于如何将现实的案件归属于刑法规范,并阐述和运用这些规范的科学;二是犯罪现象的事实或实体方面,它是专属犯罪学的内容。由此,他们认为犯罪学是一门关于犯罪现象的原因和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科学。这样,除了刑法学之外,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被包括
5、在犯罪学之中。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他们关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已基本为后世所认同;把犯罪学与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已成为当代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在美国,这种趋势表现得尤为突出;同时,他们有关犯罪学应当包括刑事侦查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观点,至今在德语区国家仍为一些学者所赞同。,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一、犯罪学的外延,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一、犯罪学的外延(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 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埃德温H萨瑟兰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 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他们在其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一书中,将犯罪学定义为是研究作为社会
6、现象的犯罪的科学,从而把立法、违法以及由违法所引起的社会反应过程纳入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并由此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 萨瑟兰的犯罪学概念先盛行于北美,随后几乎传遍了整个西方世界,并对现代西方犯罪学产生过重大影响。从萨瑟兰的犯罪学思想中,可以找到在20世纪60年代盛行的相互学习理论和“烙印”(标签)理论,以及随后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激进犯罪学或批判犯罪学的萌芽。,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一、犯罪学的外延,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一、犯罪学的外延(四)传统 (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 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
7、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但在具体确定犯罪学的外部边界时,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又并非完全一致。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弗兰茨冯李斯特认为,犯罪学是刑事法律科学的组成部分,其任务在于阐明犯罪行为的原因,因而其与犯罪侦查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为并列学科。法国学者现代犯罪学家居什借鉴李斯特的思想,指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与犯罪规律的科学,并将犯罪学界定为纯理论学科而与作为应用型学科的刑事政策学相分离。居什的这一定义后为于1950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二届国际犯罪学大会所采纳,并且自20世纪初以来,一直为不少学者所坚持。但也有不少学者不同意居什的
8、观点,认为犯罪学既是一门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应用学科。 从当代西方犯罪学学科体系来看,随着学者们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性质和作用效果的日益关注,将刑事政策与刑罚制度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已成为一种主流趋势。,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一、犯罪学的外延,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二、犯罪学的内涵 犯罪学的内涵应当如何确定,也即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构成要素是什么,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关于犯罪人的科学 将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人的科学,是伴随着犯罪学的诞生就存在的一种认识。犯罪学的主要创始人龙勃罗梭就以从人类学角度研究犯罪人而著称。他于18
9、76年出版的传世之作就名为 犯罪人论。自此以后,犯罪学是“关于犯罪人的科学”的思想便成为在犯罪学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至20世纪50年代,这一思想在欧洲大陆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不少犯罪学家看来,犯罪学作为刑事科学的综合体,同时也是一门关于犯罪人的科学。因为,人们所接触的是犯罪人,所要解决的也是犯罪人问题。,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二、犯罪学的内涵,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二、犯罪学的内涵(二)关于犯罪行为的科学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一些学者效仿古典刑法,提出了一个客观主义的犯罪学概念,将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现代犯罪社会学的重要奠基者法国学者迪尔凯姆就曾将犯罪学定义为研
10、究犯罪行为的科学。他指出:“我们注意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些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所表现出的外在特征,一旦实施社会就将以被称之为刑罚的这种特殊方式作出反应。人们将这些行为归入非正常的特殊行为之列,并强加于所有这类应受处罚的行为一个共同的称谓:犯罪。犯罪学,作为一门专门科学正是以这类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由此可以看出,客观主义的犯罪学概念是否认在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存在重大差别的。在这类观点看来,犯罪行为与其说是由于犯罪人方面的缺陷而形成的,不如说是犯罪人拒绝接受现存社会规范的一种反抗行为。随后,这一犯罪学概念在英、美国家的激进犯罪学或批判犯罪学理论中又得以再现和发展。,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二
11、、犯罪学的内涵,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二、犯罪学的内涵(三)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 对于犯罪行为为什么会产生、犯罪的根源何在这类问题,早期的犯罪学家们实际上也进行了阐述。龙勃罗梭在人类学和心理学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犯罪行为是一种由实施者的体格和心理特征所决定的自然现象。菲利则从更广泛的角度提出了犯罪原因的“三元论”。在他看来,人类行为,无论是诚实的还是不诚实的,是社会性的还是反社会性的,都是一个人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况及周围生活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就人类学因素 (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而言,对此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明确答案,因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
12、会环境的相对作用,随着每一种违法行为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特征的不同而不同。菲利关于犯罪原因的基本认识,无疑具有相当科学的成分,并为传统犯罪原因论的历史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些早期犯罪学家的研究的基础上,后来的犯罪学家们以极大的兴趣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更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了有关犯罪原因的众多理论学派。,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二、犯罪学的内涵,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二、犯罪学的内涵(四)关于社会反应的科学 所谓 “社会反应”理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犯罪学理论流派,而是20世纪后期所出现的一些以强调犯罪行为与社会组织、社会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理论的统称
13、。其中,构成社会反应理论核心的是三种犯罪学理论:权力冲突论、标签论和激进的或批判的犯罪学理论。这三种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非正式的和正式的社会反应对犯罪生成的作用,因而被统称为社会反应理论。时至今日,注重从社会反应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已成为现代犯罪学研究的当然视角。 社会反应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是偏离行为引发了社会控制,相反,正是社会控制本身导致了偏离行为;偏离行为并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真正具有偏离性,而是指行为人之外的第三者适用规则及制裁于 “违法者”的结果。,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二、犯罪学的内涵,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一)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犯罪学
14、的基础性概念,它既决定着犯罪学研究内容的可能范围,也决定着犯罪学研究的应有视角。对此,最简单的定义就是仿照刑法的规定,将犯罪定义为: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然而,是否如此定义犯罪学中的犯罪,构成了传统犯罪学与现代犯罪学重要的分水岭。把犯罪理解为仅仅是法律规定的行为,正是传统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传统犯罪学因视角局限难以更接近犯罪真实的重要原因所在。由于传统犯罪学过分局限于现行立法和司法,缺乏就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过程本身进行系统分析,犯罪学研究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完全处于同一平面上,难以从犯罪与对犯罪的社会反应的互动角度,解析犯罪的形成过程和探讨应然的犯罪对策,其结果只能是在很大程
15、度上满足于对现行实践的解释。现代犯罪学则坚持自己独立的价值取向,不依附于法定的犯罪概念,而是基于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终极目的,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判断,为尽可能客观分析和有效解决犯罪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二)犯罪如何存在 为了回答犯罪存在的状态(规模、分布、结构及变化趋势),必然引申出以下基本问题。 1.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真实状况进行测量? 2.官方犯罪统计所反映的犯罪,能否代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犯罪? 3.除了官方犯罪统计之外,还有无其他测量犯罪存在状态的手段与途
16、径? 4.犯罪测量的范围除了参照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外,还应关注哪些行为类型? 有关上述问题的回答,构成了犯罪学中的犯罪现象论的基本内容。,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三)犯罪为什么存在、如何发生 由于这一问题的提出,一系列相互关联问题得以不断展开。 1.犯罪是否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 2.作为宏观社会现象的犯罪,其存在和变化究竟应归因于哪些因素? 3.作为微观社会现象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4.意图控制犯罪的立法与司法以及犯罪被害人是如何参与犯罪生成过程的? 5.有哪些原理和方法可以保证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科学的? 有
17、关上述问题的回答,构成了犯罪学中的犯罪原因论 (犯罪解释论)的主体内容。,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四)如何预防犯罪 这是犯罪学最终要回答的问题。前述三方面的问题固然有其自己独特的价值,但在逻辑上,它们最终归结为犯罪预防的前提性和基础性问题。正是对如何预防犯罪问题的回答,使犯罪学既是致力于对犯罪进行理性解读的理论学科,又是力求运用自己的科学认知,推动犯罪预防实践发展的应用学科。 对上述内容作一简单概括,可将犯罪学定义如下:犯罪学是描述犯罪状态、阐明犯罪原因与生成规律,并据此提出预防犯罪对策及措施的专门知识体系。,第一节 犯
18、罪学的概念与功用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四、犯罪学的功能 学习犯罪学,不仅在于掌握一门新的知识,而且在于通过学习犯罪学思考和处理犯罪问题的方式,激发自己的联想与问题意识,拓展自己的思维能力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对于社会、国家和公众而言,均具有多方面的实践与理论价值。 1.引导刑事政策制定与犯罪预防规划 2推动刑事立法完善 3增强社会公众抵御犯罪的意识和提高预防被害的能力,第一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四、犯罪学的功能,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一、犯罪学基于自己的犯罪概念认识犯罪 相对于其他刑事学科,尤其是刑法学,犯罪学有其看待犯罪问题
19、的独特方式。犯罪学研究和处理犯罪问题视角上的独特性,奠基于犯罪学对 “什么是犯罪”这一问题的回答,这不同于刑法中对犯罪的规定。 长期以来,对什么是犯罪的问题,无论在社会观念里,还是在刑事科学中,大抵上都是依据刑法的犯罪定义来回答的。这也是传统犯罪学定义犯罪时的一般方法。在我国,犯罪学发展的起点低、时间短,加之促进犯罪学研究和成果运用的支撑条件比较缺乏,导致社会中的犯罪学意识还普遍比较缺乏。人们对犯罪的理解,基本上还局限于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有关犯罪的观念,也主要是刑法学观念。这种状况十分不利于全面揭示犯罪的本质和确立科学的犯罪观与犯罪对策观,并制约了理论研究深度的拓展和学生反思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培
20、养。正是由于这种现实,正确认识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明确犯罪学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实质,成为学习和研究犯罪学的主要出发点。,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一、犯罪学基于自己的犯罪概念,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二、犯罪学犯罪概念的不同见解 关于何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学者也有不同见解。有关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的分歧,主要是围绕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中的犯罪定义的关系来展开的。在刑法语境内,犯罪的含义是相当确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内涵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将犯罪定义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成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但在我国犯罪学
21、研究中应当如何定义犯罪,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看法。就与刑法学犯罪定义的距离看,有关犯罪学犯罪定义的观点可以分为三类。 其一为 “等同说”。认为刑法学的犯罪定义也就是犯罪学的犯罪定义,即犯罪学研究的危害社会行为,必须是刑法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种观点见于20世纪80年代的某些犯罪学论著中,但在刑法理论中则为通说。 其二为“包容说”。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上的犯罪,都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二者基本相同,但前者又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范围。因为犯罪学基于预防犯罪的需要,必须完整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过程,所以,其犯罪概念中还包括违法行为和某些不良行为。 其三为“交叉说”。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
22、罪概念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它们在内涵和外延上既不相互包容,更不等同,而是存在着一种交叉关系。,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二、犯罪学犯罪概念的不同见解,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三、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一)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理解不同 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不同,既是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规定的犯罪区别的关键点,也是认识和把握两种犯罪概念的功能,或者说两种犯罪概念何以并存的基本依据所在。 在刑法学视野中,社会危害性是先基于立法的需要,即作为立法者回答 “什么行为应当被判定为犯罪以及对所规定的犯罪应当如何处罚”这一问题的依据而提出的。但作为刑事立法依据的社会危害
23、性,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客观性,而且取决于立法者对这种客观危害性的主观认定。换言之,正是犯罪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连同它的其他非客观属性一起,才是承认这种行为是犯罪和应当受刑事处罚的根据。 然而,从犯罪学角度看,对社会危害性的这种理解是不适宜的,与犯罪学的研究任务也是不相容的。在犯罪学视野中,某些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 (被视为)犯罪,不在于立法者的判定,而在于它对社会的客观侵犯属性。这种客观危害既不因统治者的注意力而转移,也不因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发生变化。犯罪学坚持从客观事实角度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以此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三、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
24、,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三、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 “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 从刑法学角度看,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不能包含这一要素。这是二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从不同角度进行把握的逻辑结果。 其一,立于立法者的立场,犯罪固然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社会生活中,对于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达到了 “相当严重”的程度,不同阶层的人,尤其是居于不同权力阶层的人的认识往往是不一致的。 其二,从人类社会发展和刑法产生的历史看,刑法上的犯罪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产物,仅仅是对在此之前已经实际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规范
25、性确认,在时间序列和因果关系顺序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先于刑法犯罪定义的出现而存在的,先有实质性(事实性)的犯罪,后才有对实质性犯罪的刑法确认。,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三、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三、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的区别(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与刑罚处罚相互对应 在刑法学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一个行为如果是犯罪,必然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对立法者而言,只有当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超过了通过其他手段处理的界限,应当动用刑罚相威胁方能防卫时,才会被规定为犯罪;对司法者而言,已发生的危害社会行为,只有达到了触犯刑律的程度,并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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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 第四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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