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知识(危废固废)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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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知识培训,什么是环境保护,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主要包括: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固体废物防治;噪声和振动防治;辐射污染防治;土壤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景观保护;其他环境保护活动。,什么是废物,人类一切活动过程产生的,且对所有者已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物质统称为废物。,什么是固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一 号中对固体废物如下定义: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
2、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废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公布)分为城市生活垃级、工业固体物和危险废物。,固废的分类,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固废的分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性较小,如钢渣、锅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工业粉尘等。,固废的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
3、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即指具有毒性、腐蚀性、反应性、易燃性、浸出毒性等特性之一,由于其数量、浓度、物理化学性质或易传播性引起死亡率增加,无法治愈的疾病发病率增高或者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固体、半固体、液体废物等。,什么是危废,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关系,危险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
4、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固体废物否是危险废物名录是否危险特性鉴别标准是 否权威机构组织认定是 否非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分类,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5085.7-2007)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三、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5085.6-2007),危险废物的类别,我国颁布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49个类别。其中:HW01HW18是按危险废物产生来源进行分类的,HW19HW49是按危险废物含有的危险废物成分进行分类的。如图表:,危险废物的类别,危险废物的类别,HW49 其他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危
6、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1、基本建设要求(1)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且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2)建设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立项建设。,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3)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
7、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2、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要求(1)国家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和处置,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国家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禁止将危险废
8、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3)必须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更不得任意抛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4)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场所及其包装的安全管理。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5)危险废物的包装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6)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7)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8)国家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凡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配备足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对直接从事收
10、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应急处理要求,(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及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危险废物
11、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针对性的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
12、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内部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的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其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及经营活动中新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负责。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防止产生二次污
13、染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任,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履行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受理、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有关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审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
14、环境应急预案;审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分级管理名单并按要求更新;组织开展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培训。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去向等情况。(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指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产生或贮存危废1-10吨市级、10-100吨省级、100吨以上国家级重点监管单位),危废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5、第31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3.2 标准、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
16、性鉴别(GB5085.4-2007),危废法律、法规和规章,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 -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
17、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 301-2007),危废法律、法规和规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1.3.3 其他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
18、1156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违法案件督察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1173号)关于加强全省铅酸蓄电池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173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的通知(豫环办201187号),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
19、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台账应与生产记录相结合,严禁弄虚作假。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报送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废管理制度-危险废
20、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2、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
21、接收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3、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转移频繁的单位,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一日一单制度,但每单必须附详表对当日转移情况进行说明。详表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转移数量、禁忌及应急措施以及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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