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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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Lex Loci delicti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中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侵权行为地公共秩序的要求。法国Henri Batiffol如何确定行为地?各国的规定存在分歧。,(A在美国向处于中国的B邮寄含有毒的物品,当B打开物品时受伤,侵权行为地在哪里? ),(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例如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
2、发生地,甚至还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二)法院地法原则 Lex Fori,19世纪下半叶开始主要倡导者:德国学者萨维尼和瓦切尔。理由:(1)各国的侵权行为法与刑法相似,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任何国家只能适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法。 (2)一种行为在外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在法院地未必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因此,只能依法院地法。,对此评价,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学艾伦茨威格教授归纳了“法院地法”的三大缺陷:缺乏实践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挑选法院但是,一国有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必要时适用法院地法,不无可取之处。,(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对国外的行为往往加以法院地法的控制19
3、90年日本法例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英国法院的实践(以法院地法为主,双重可诉原则(double actionability rule),菲利普斯诉艾里(Phillips v. Eyre),威尔斯法官指出:“作为一般规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可以起诉;2、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不正当的行为。”,(四)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实践中,假如当事人国籍或者住所地相同,仅仅因偶然原因外出而发生侵权行为,在这种
4、情况下撇开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片面地强调侵权行为地法,未必妥当。(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例如:两个美国人在中国旅游时发生口角、殴打,A使B受伤,B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美国标准予以赔偿),(五)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是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产生的,但在侵权法上也同样被广泛适用。美国法官富德在1954年的“澳汀诉澳汀”案中首次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之债的准据法,“重力中心地”,“关系聚集地”。1960年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又将此原则引入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领域。,贝科克诉杰克逊,1960年9月16日,住在纽约州的贝科克小姐乘坐杰克逊驾驶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汽车来到
5、加拿大安大略省境内时,撞在高速公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重伤。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就对杰克逊提起诉讼,指控杰克逊驾车时疏忽,并请求赔偿。,乘客法规,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公路交通法令第105条规定,除为了赢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于死亡不负责任。但法院地纽约州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汽车所有者或驾驶者要负赔偿责任。,被告根据侵权行为地法的传统做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该案的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认为,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免
6、显得呆板、机械,往往忽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具有的利益。(分析联系因素),从该案的情况看,该案的原告、被告皆为纽约人,被告驾驶的汽车在纽约取得执照,车在纽约保险,车库也在纽约,当事人旅游的出发点和终点也在纽约,安大略省与本案的惟一联系是事故发生在那里,这纯属偶然。与安大略省相比,纽约与本案有更密切的联系。本案应适用纽约州法律,推翻原判。,“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意义美国冲突法理论基础的动摇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侵权行为争端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由对争端的产生和当事人双方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州)的法律决定。”,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145节,选择“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可
7、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1)损害发生地法。(2)导致损害发生地法。(3)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国、法人所在地以及营业所所在地法。(4)双方当事人关系最集中的地方的法律。,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一)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 Law of Torts)英国莫里斯:“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哈佛法学评论(1951) 莫里斯认为,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仍有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必要性,但用一种单一而机械的公式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以及侵权的所有方面,似乎是不可能的,应该有一种足够广泛而且足够灵活的冲突规范,以能够顾及各种例外情况,这就是侵权行为自体法。,侵权行为自体法合同自体法它的含义主要是指对侵
8、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以及当事人属人法加以综合考虑,而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这种方法改进了传统的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这种理论可以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延伸。,(二)当事人有限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进一步延伸有些国家的立法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了侵权法领域。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侵权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复件 原告吕永群诉被告刘明宏等股权纠纷案.doc,(三)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着重保护受害人的理念匈牙利1979年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价值判断人权保护与国际私法,第三节 我
9、国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海商法第273条的特殊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的特殊规定),一、我国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该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该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这是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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