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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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及配套 法规解读之三,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 郭垂平,内容概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收入、扣除、资产、优惠、征管等问题的规定 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企业范围 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收入、扣除等) 四:税收优惠 五:征收管理,一、房地产企业,定义: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一)纳税人 境内、取得收入的
2、企业、有限责任(法人) 我国本质上实行的法人所得税制(二 )特殊类型:在中国境内(条例) 法人实行“先税后分” 非法人实行“先分后税”、避免双重征税:,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1、个人独资企业(8人以上)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为此,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已明确“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3、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按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成立的独资性质的私营企业等 纳税人:投资人 应税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投资多个企业的,应以汇总所有企业,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的应税所得,来确定适用税率 查账征收方式的扣除: (1)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
4、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 同时投资多个企业的,投资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企业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3)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自2008年1
5、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进行核算,否则,税务部门有权调整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不足的可以结转,但最长不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
6、人分别缴纳(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法:投资人是自然人、法人和,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其他组织,分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 )和有限合伙(以出资额为限) 合伙企业:包括按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律师法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等 纳税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
7、务和税率,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如果适用个人所得税,同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适用企业所得税,同法人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应税所得的划分原则:(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8、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个体工商户(7人以下)个人所得税 4、一人有限公司(出资额为限) 企业所得税 5、关于共同控制经营与共同经营资产(1)纳税人与其他主体合作经营(如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等),不构成独立纳税人,而以合作一方为主对外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的,,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
9、率,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合理分配收入和分摊费用 (2)共同控制经营:是指纳税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资产:是指纳税人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分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1、国际上划分标准主要有: (1)成立地或注册地标准:有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捷克、埃及、芬兰、法国、希腊、澳门、台湾、俄罗斯、美国等 (2)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标准:董事会、股东会、公布分红、营业活动、账簿保管地点。
10、,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有:巴哈马、孟加拉国、BVI、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并统一核算盈亏的总公司或总部、总店等,如韩国、巴西 2、我国采用的标准: 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国) 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一)纳税义务 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范围(二)分类 1、全面纳税义务:境内、境外所得 居民企业和第一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2、有限纳税义务:境内所
11、得 第二类非居民企业(即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预提所得税)(三)有关概念 1、所得 收入减去实际发生有关合理扣除后的余额,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境内、境外所得判断的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二、纳税人、征税
12、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机构、场所(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
13、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 4、实际联系(与税法第26条第三款的关系) 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二、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和税率,新税法统一并降低了税率 1、分类:比例税率(单一、分类)、累进税率(全额、超额)、累进累退混和税率 2、现行税率:基准税率、优惠税率、低税率 3、企业所得税法的确定为25(全面纳税义务)和20(有限纳税义务) 全世界159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 周边18 个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6.7% 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
14、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 4、新旧税法有关减半征税时,按什么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或税基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国际所得税制法律结构的一般模式(两种) (1)收入法: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间获得的所有应确认收入允许扣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亏损) (2)资产负债法:纳税人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已分配股利年初净资产,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2、我国税法上采用的是收入法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
15、度亏损 我国会计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 3、确定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企业取得的,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等) (2)净所得征税原则 对纯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充分”扣除) (3)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于会计(税法第21条) (4)配比原则:收入与扣除应当互相配比 因果配比(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时间配比(当期、期间) (5)独
16、立交易原则:即公允、公平价值原则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企业与关联方的关系,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 如销售回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4、亏损 (1)税法亏损的定义 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与会计上亏损不一样,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2)亏损的税务处理 境内亏损: 税收允许结转( 向前(退库、成本大)、向后(更有利、加强管理),是对纳税
17、人的一种照顾。少数国家(如美国)允许前转3年、大多数国家允许后转410年,一般为5年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会计一般要求企业抵减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等,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境外亏损: 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原因:境外营业机构的税收管理成本较大 保护国内税基、国际通行做法 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仍然可以相互弥补 境外国家间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与一个国家的境外所得抵免制度有关,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5、清算所得 (1)企业清算: 是指
18、当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并且该行为仅仅是为了结束其自身生产经营业务、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并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的程序和过程 (2)清算类型: A、依法终止经营,需要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企业; B、普通重组中需要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企业,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第54条) (3)税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A、全部资产不论实际变卖,或者直接将资产分配给股东,均应按可变现价格或交易价格视同企业销售资产,确认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C、改变持续经
19、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费用进行处理,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D、计算清算所得税; E、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4)清算所得: 清算开始日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后的余额 (5)剩余财产: 清算开始日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余额,为该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 (6)股息所得: 清算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
20、,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7)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三、应纳税所得额定义,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8)计税基础: 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分配给股东的资产的销售价,可按实际分配日所在月的平均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9)纳税年度: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按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新税法对收入的框架体系: 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 免税收入 实际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注:与取得收入是否合
21、法没有关系,非法上的有可税性,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一)收入确认 1、收入确认的原则 (1)收入实现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实际发生(处置没限制、不退还),但只价值变化、没有实现不算(股票增值、抵押金、银行借款) 除土地开发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A、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B、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C、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2)确定性原则 数额可以被合理、准确地确定;不能确定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 房地产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
22、利额,按规定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 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 (3)必要
23、资金原则:为特殊交易收入确认提供依据,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二)收入总额的定义 1、国际惯例 各种来源、取得各种方式、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税法定义 税法的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货币收入,通常按公允(市场)价值确定 按照实现的原则: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24、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3、具体收入形式 (1)销售货物收入:包括销售商品、产
25、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等 A、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可理解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b.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c.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d.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式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B、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下列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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