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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X财绩发(2020)3号)和XX财政局关于制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公财发(2020)37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XX市场监督管理局算绩效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快建成本单位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结合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2、于XX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运用管理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第三条财务审计股、各财务报账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实施主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聘用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财务审计股的主要职责:(一)财务审计股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科室,主要负责本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整体推进;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指导、技术支撑和协调服务工作;(二)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相关制度和规定;(三)组织各报账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按照县财政
3、局下达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绩效目标;根据县财政局的批复,对本部门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分解;(四)组织开展本部门预算执行的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并将有关情况报县财政局;(五)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县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配合县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六)向县财政局报告预算绩效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七)将绩效评价结果通知资金使用单位,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整改、落实,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第五条各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资金使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
4、目标申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运用、公开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及其负责分配管理的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申报、修正调整、分解下达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三)按照县财政局和县局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项目资金及负责分配管理的预算资金的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四)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单位项目资金和负责分配管理的预算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5、(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四)信息公开原则。绩效目标及预算支出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事前绩效评估,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估算,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的过程。第八条申请县级财政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修缮类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立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
6、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第九条事前绩效评估指标是判断新出台政策、项目是否可行的评估工具。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绩效评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项目事前绩效评价结果、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项目申报文本、项目审批文件、政策依据文件、可行性报告、设计文件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可以自行实施,直接形成评估结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第十一条财务审计股对各报账单位随预算报告报送的绩效评估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优质项目报送县财政局参加再评审,审核和评估
7、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二条事前绩效评估聘请专家论证的,除出具绩效评估结果外,还应当出具事前绩效评估专家意见书。第十三条事前绩效评估的程序:(一)确定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方式。(二)制订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对象、评估方法、时间安排、人员组成等。(三)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四)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档案。第十四条评估结论分为“通过”、“不予通过评估结果是纳入项目库管理、申请预算资金的必备要件。评估结论为“不予通过”的,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和申请预算资金。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
8、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置、审核、批复以及调整、应用等环节,和部门预算同步进行。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编制应覆盖所有预算项目,原则上所申请的全部财政资金项目都应编制绩效目标。第十七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申请财政资金的单位进行申报;各单位申报预算时,应当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财务审计股汇总单位设置的绩效目标形成一级预算项目绩效目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财务审计股牵头设置。第十八条绩效目标设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
9、求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安排预算资金。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等。第二十条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第二十一条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数值、比率或定性表述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第二十二条设置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2) 考核量化。坚持“定
10、量为常态、定性为例外”的原则。不能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当具有可衡量性。(三)适度压力。指标值设置应当具有挑战性和压力性。原则上,相同指标的指标值设置应当较上年完成情况有所提升。(四)相关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密切相关,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高度匹配。(五)指向核心。绩效目标应当优先选择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关键性指标。(六)讲求成本。绩效目标应当充分考虑到后期数据获取、检验的经济性和便捷性,符合节约成本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分为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表是设置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当在填报项目申报表时同
11、时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应当编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表。第二十五条审核需要时,应当提供绩效目标编制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六条绩效目标设置程序为:(一)在“一上”预算前,各单位负责编制二级项目绩效目标报财务审计股。(二)财务审计股对各单位上报的二级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1.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2 .相关性审核,是否有适当量化的绩效指标及其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对应性;3 .适当性审核,预算资金可供量与目标之间的匹配性;4 .可行性审核,目标设定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预算安排的必要性。(三)各单位根据财务审计股的审核意见
12、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四)财务审计股根据审核后的二级项目绩效目标,汇总编制一级项目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五)财务股审计将一级项目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一并报局领导批准后,纳入“一上”部门预算。(六)在“一下”预算时,财务审计股依据县财政局反馈的一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各单位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七)在“二上”预算前,财务审计股依据县财政局下达预算控制数,组织各单位调整二级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一级项目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再调整。(八)在“二下”预算时,财务审计股根据县财政局预算批复对各项目和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分解。预算公开时,按照规定同步公开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在预算
13、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需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第五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各股室应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持保量实现。第二十八条绩效监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益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
14、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情况、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四)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情况。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的规定,围绕绩效目标,每年应当集中对本部门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适时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绩效运行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当预算支出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具体工作程序如
15、下:绩效监控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收集、分析绩效运行数据信息。(一)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各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其要点包括:预算执行准备情况,预算执行进度,预算支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已体现的绩效和未来效益预计情况,存在的问题。(二)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各单位对收集的各类绩效运行数据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重点关注对下阶段工作的预测,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三)填报绩效运行监控情况表。各单位在分析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
16、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填报完成后报财务审计股。第三十条开展绩效监控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突出重点。找准影响预算执行的关键环节和关键点,准确判定绩效目标的实现进程及实现程度;(二)及时纠正。发现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绩效目标的如期实现。第三十一条全局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规划财务审计部门将所有一级项目项目支出绩效运行监控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县财政局。第三十二条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通过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
17、的具体原因。对预算执行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不合理支出,情况严重的,停止预算支出的执行。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当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二)对于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当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第六
18、章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和效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二)责任约束。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部门预算绩效负责。自评工作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绩效评价结果送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三)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及XX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党
19、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XX县委和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五)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七)县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每年对本部门管理的所有县级预算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开展部门自评,项目包括部门预算项目(不含不可预见经费)、省直专项等。每年对本部门整体绩
20、效开展部门自评。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可分为财政再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一)部门自评是由预算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二)财政再评价是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财政部门再次实施的绩效评价;(三)财政重点评价是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第三十八条绩效评价按照评价客体分为项目评价、政策评价、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等。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从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侧重于绩效改进。(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主要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
21、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财政评价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部门自评从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侧重于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第四十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应当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不得另行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预算批复的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后,确有需要的,可另设绩效评价指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可不报县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指标中的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应作为次年绩效目标进行设置。第四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
22、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七)其他评价方法。第四十二条根据绩效评价内容出具绩效评价结果。
23、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基础上形成绩效评价结果。第四十三条项目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应当采取评分的形式,总分设置为100分。第四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实地勘察,问卷调查和听取情况介绍等。(一)收集资料。收集与被评价对象有关的制度政策、法规和相关报告;发放基础数据表,要求被评价单位进行填报。(二)实地勘察。深入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实,查阅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三)问卷调查。通过对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相关情况;问卷调查需要明确分值、问题的数量、样
24、本数量和方式方法。(四)听取情况介绍。听取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的目标设定及完成程度,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管理情况和预算支出执行产生的效益等情况介绍。第四十五条绩效评价的程序:(一)制订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根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启动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组织方式、评价方法、调查问卷设计、具体样本确定、评价人员组成、实施时间安排等。(二)组织实施。通过案卷研究、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核实数据和信息,并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三)撰写评价结果。在整理分析基础上,直接形成
25、绩效评价结果,或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为依据,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四)建立部门绩效评价档案。第四十六条绩效评价采取评分的形式,满分为100分,不设置加分项,可以不评级。其中:预算执行情况20分,产出指标40分、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40分。根据各项指标重要程度确定二、三级绩效指标的权重。第四十七条绩效评价的评分方法。(一)定量指标。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未完成的,按完成值在指标值中所占比例记分。(二)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50%(
26、含50%)、50-0%合理确定分值。各项绩效指标得分汇总成该项目绩效评价的总分。第四十八条评价结果呈现形式。(一)表格形式。以下情形绩效评价出具自评表:工作运转类的项目;金额小于100o万元(含)的项目。(二)文字形式。除上款所列情形外,其他情形应当出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或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第四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结论、佐证资料等。第五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缩略版和摘要版两种版本,缩略版主要供单位管理人员、人大审查人员使用,摘要版主要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第五十一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负责对二级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并向财务审计股报送项目自评结果。负责资金分配管理的相关单位负责
27、对项目预算资金组织开展评价,并向财务审计股报送项目评价结果。第五十二条财务审计股根据各单位二级项目绩效自评情况,分析汇总形成一级项目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项目预算资金评价结果。第五十三条财务审计股对一级项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及项目预算资金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后,经局领导批准后,报县财政局。绩效评价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七章结果应用管理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逐年循环往复,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活动。第五十五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
28、题整改责任制。(一)反馈评价结果。财务审计股应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第五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支出项目库、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二)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在安排下年度预算资金时优先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预算部门在安排预算资金时应从严考虑。第五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一)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预算部门负责公开绩效自评结果。财务审计股
29、负责部门一级项目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资金分配管理相关单位负责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专项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二)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根据需要可全部公开也可只就评价结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三)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主要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和媒体通报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公开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和财务审计股应当认真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监督。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和财务审计股不得影响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受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负责,保证报告的公信力和客观性。第六十条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股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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