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广告(对比广告)共31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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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比较广告,论比较广告,目录一、比较广告概述二、比较广告的合法性问题研究三、违法的比较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重点)四、各国关于比较广告的立法现状五、我国关于比较广告的法律制度与完善,目录,一、比较广告的概述(一)比较广告的概念(比较广告的概念最早来自于美国) 美国实务界把比较广告定义为:“在广告中明白举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名称,或者为使消费者认识而提示出两个以上的厂商或企业名称予以比较,并且,对商品的一个以上的特定功能予以比较的广告。” 而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关于比较广告的政策声明则规定:比较广告是指对可选的品牌客观上可衡量的特性或价格进行对比,并根据明示因素或者其他显著信息
2、可以识别出其他品牌的广告。依此定义比较广告须具备二要件:1.揭露被比较产品之品牌;2.所比较之项目应为可客观衡量之属性。 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误导广告和比较广告的指令(第84/450/EEC号)第2条规定:“比较广告意指任何明确或含蓄地提及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德国为迎合欧盟比较广告整合运动,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给比较广告下了明确的定义。比较广告是指明示或暗示地涉及某一竞争者或由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 法国,于1992年通过了第92-60号法律并并入法国消费者法典。该法典将比较广告界定为,通过引用或者使用他人的商标公司名称或商号或者其他标识,而对商品或服务进
3、行比较的广告。在比较广告诚实、真实以及不误导消费者时是允许的。,一、比较广告的概述,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视广告制作准则第7条规定:“比较广告必须明白指出比较商品之名称及品牌。” 菲律宾广告委员会于1991年制定的广告职业标准法第3条第14项规定:“比较广告是指广告主通过广告形式将自己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与同业竞争者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全面或者某一方面比较的广告。” 加拿大则把比较广告定义为:在广告中把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同一竞争领域内的其他产品相比较。 我国大陆, 我国国家工商局1993年发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中未对比较广告的含义做出明确的解释。 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比较广告是“利用各种媒介对
4、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同其他产品和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 也有学者认为,比较广告的关键在于比较效果。,下一页,我国台湾地区的电视广告制作准则第7条规定:“比较,【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4-06-01【生效日期】1994-06-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年月日)第四章比较广告第三十一条比较广告应符合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它直接的比较方式。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第三十三条比较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果,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
5、证明。第三十四条比较广告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返回,【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4-06-0,(二)比较广告的概念分析 概念的分歧有两点:1、是否须能识别特定的竞争者;2、是否须就商品的具体特性进行比较。 从比较方式的角度看,美国、台湾均将比较广告限定为直接比较广告。欧盟和德国并不局限于直接比较,其定义为“提及竞争者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这种提及的竞争对手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我们认为,美国、台湾对比较广告的内涵界定过于狭窄,比较广告以比较的方式为说服的目的在于使消费者选择自己的产品,这种方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转变
6、的替代的。 在欧盟和德国的定义里,均未提及“比较”二字,用的措辞是“涉及”、“提及”。可以看出,其定义是宽泛的,所规范的并不仅指就特定商品或服务作比较,尚规范在广告中提及同业的诽谤行为。我们认为,如果广告的比较性内容不是涉及到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是涉及到竞争对手的个人情况,如名誉、隐私等,那么这类广告在我国就超出了比较广告的调整范围。如果由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我认为各国对比较广告定义的差异是因其出发点和目的不同,在比较广告的客观特征上还是有许多相同之处的。,(二)比较广告的概念分析,我们认为,界定比较广告的法律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7、比较广告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法律名词,不能将其仅限定在合法或违法的范围内,不易揉入合法非法的判断。; 第二,比较对象是产品或服务,而不仅涉及竞争者; 第三,比较对象即产品或服务属于同一竞争领域; 最后,比较广告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了比较效果,而不在于其采用的是直接或间接的比较方式。 我们将比较广告的概念界定为:经营者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对比的广告。,我们认为,界定比较广告的法律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三)比较广告的分类1、直接比较广告与间接比较广告 根据比较对象是否特定,可以分为直接比较广告和间接比较广告。 直接比较广告指广告主在广告中具体指明被比较对
8、象,或虽未指明但消费者可识别出比较对象的广告。一般多适用于针锋相对的竞争者的比较,但因直接涉及竞争者,相应的风险也较大。 间接比较广告指广告主在其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不特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例如,广告“治疗近视,唯有达克;治疗近视,达克最佳”即为间接比较广告。2、批评性比较广告与傍依性比较广告 根据对竞争对手态度的不同,比较广告可分为批评性比较广告和攀附性比较广告。 批评性比较广告指广告主就自己商品或服务之价格、品质或其他特性和竞争者相比较,以揭示后者在质量、价格、性能方面的缺陷,突显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优势。即声称“我的商品比他的商品好”。此类广告常被认为是不正
9、当竞争的行为。 傍依性(攀附性)比较广告,指广告主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已具有良好信誉的竞争对手的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声称“我的商品和他的商品一样好”。韩国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法将其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尚没有明文规定。,(三)比较广告的分类,3、商品比较广告、服务比较广告、竞争者比较广告 这是根据比较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划分。 商品比较广告、服务比较广告是最常见的形式。商品比较广告指将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与竞争对手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进行比较的广告。 服务比较指将服务的质量、价格等与竞争对手的质量、价格等进行比较的广告。 竞争者比较广告,指广告主为促进商品或服务销售,
10、提及竞争者本身一定属性的广告。这种广告因较易涉嫌毁誉行为,故很少采用。4、合法比较广告与侵权比较广告 根据比较内容是否公平、真实,合乎法律标准,可将比较广告分为合法比较广告、侵权比较广告。 合法比较广告是指广告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在其广告中以真实性为基准与同行业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 侵权比较广告是指广告主在其广告中散布虚假信息或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诋毁,侵犯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广告。表现为虚假比较广告、诋毁商誉的比较广告等形式。5、真实的比较广告和虚假的比较广告 根据比较内容是否真实,可以分为真实的比较广告和虚假的比较广告。,3、商品比较广告、服务比较广
11、告、竞争者比较广告,二、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分析 (案例)(一)肯定说 这种说法认为,法律应当对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不宜限制与约束。 1、比较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了最想了解的消费信息,为消费者判断、比较、选择商品创造了条件,任何限制和约束比较广告的做法都有损于社会的公共利益。 2、有利于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对社会财富的积累具有积极的作用。 3、比较者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若对比较广告加以限制和约束,就是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和干预。(二)否定说 这种说法认为,即任何形式的比较广告都不具有合法性,故禁止使用。1、比较的结果根本不可能客观公正。2、企业的商誉不容侵犯。即被比较企业有拒绝被
12、比较的权利。3、比较广告负面影响大,易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二、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分析 (案例),(三)限制说 这种说法认为,比较广告是允许使用的,但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 尽管比较广告利弊共有,但它可以通过比较使消费者增长消费知识,通过比较使生产者认识自己产品的不足,其运用应当说利大弊小,法律应确立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但考虑到比较广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存在非客观公正的一面,在引导和管理上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美国、加拿大、英国、丹麦、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均是采用这一模式。有的国家限制较少,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有的限制较多,如德国、瑞士、法国、瑞典等。 比较广
13、告采取限制的立法模式,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的方向。,(三)限制说,针对我国立法现状,我们归纳出以下几点: 1、我国有关立法实际上也采用了限制模式; 2、我国只允许间接比较广告,而禁止直接比较广告; 3、对一些与人的生命、健康有密切联系的特殊产品或服务的比较广告限制严格,尤其是在功效和安全性方面严禁比较; 4、我国严格禁止有贬低内容的比较广告; 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来审理比较广告案件,而较少直接适用或参照有关比较广告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针对我国立法现状,我们归纳出以下几点:,三、违法的比较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14、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违法的比较广告的相关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比较广告与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符合或用语模糊以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推销其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5、。 构成虚假广告需具从以下两个条件认定:1、经营者故意告知受众虚假情况,或者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凡利用比较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比较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一)比较广告与虚假广告,比较广告涉及到对自己和竞争者商品的陈述两部分。那么,判定不真实究竟应当针对哪一部分呢?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16、应借鉴台湾的做法,比较广告对自己或他人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品质、来源进行不实陈述的,是违法行为,都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其处理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原则中规定了下列判断原则:1、一般交易相对人观察原则:应根据交易相对人的认知,判断有无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一般商品或服务应以大众的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特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准。2、合并观察(整体观察)原则:广告陈述隔离观察虽然真实,但合并观察的整体印象及效果,如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大众的错误认知或决定,即为不实。3、特别显著观察原则:比较广告内容以对比或特别显著方式作出,其特别显著的部分,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
17、的主要因素,因此判断是否不实,应就该特别显著之主要部分单独加以观察。4、广告陈述的含义含糊不清,产生两种以上的歧义时,只要其中有一意义为不真实或足以引人误解,即可受法律规范。我认为,在目前我国没有虚假广告认定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实务部门可在实践中根据情况采用台湾提出的判断原则。,比较广告涉及到对自己和竞争者商品的陈述两部分。那么,,(二)比较广告与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者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构成要件:(1)商业诋毁必须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但是并不
18、意味着必须指名道姓地指出哪一个竞争对手,只要从其宣传之中可以识别出所针对的是哪一个或者哪一类竞争对手就足够了。那么如何确定竞争对手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指出:“被攻击的个人或者公司通常是一个竞争者,或者至少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竞争关系。”(2)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性。即具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力,争取优势竞争地位的故意。(3)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4)具有足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案例),(二)比较广告与商业诋毁,(三)比较广告与商标侵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这种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垄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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