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实务教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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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操作实务,2012年3月,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操作实务2012年3月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权利人王*房屋地址*路 * 弄 * 号房屋凭,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各类补贴72060元其中搬迁费未见证建筑面积补贴电话移装费,房屋征收实务教程,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自购房屋补贴10000元/15.4,房屋征收实务教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旧城区改建的,组织意愿征询,90%以上同意方,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注意环节(P149)一、意愿征询(一)适用于旧区改造;(二)征询对象为具有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公房凭证的居民(私房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三)一证一票;(四)废票认定(不填或填写
2、其他符号); (五)愿意改建的居民户数超过征收地块居民总户数的90%。,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注意环节(P149)房屋征收实务教,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内容(一)房屋征收依据、目的、范围;(二)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三)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四)补贴和奖励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六)签约期限;(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八)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九)从事征收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内容房屋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三
3、、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一)所有征收方案均需征求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旧区改造项目,要组织听证会,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和律师等可以申请参加。四、房屋征收决定 (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同时收回。,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三、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房屋征收实务,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
4、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房屋征收实务教,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
5、程图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六、房屋价值评估方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二)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有预期收益); (三)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待开发房地产的收益); (四)既无收益又缺少交易案例的房地产,如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医院等,应当选用成本法评估。,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六、房屋价值评估方法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七、分项评估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以及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
6、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可能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需要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估价机构出具分项评估报告。八、申请复估、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评估不收费;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流程图七、分项评估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禁止行为,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下列行为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
7、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禁止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居住房屋建筑类型,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房屋建筑类型宅目建筑分 类 标 准 具有分层住宅形,居住房屋建筑类型,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房屋建筑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造的八层(含八层)以上,居住房屋建筑类型,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房屋建筑类型5旧式里弄6简屋标准低的简陋房屋、临时房屋。,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
8、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征收实务教程,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征收实务教程,确定房屋
9、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新工房(,确定房屋建筑面积,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实务教程,确定房屋建筑面积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
10、,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沪房管保2009406号 ) 1、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未领取房地产权证,已经房屋测绘部门分户测绘建筑面积的,按照测绘的建筑面积确定。 3、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也未经测绘的老私房和宅基地住房,应实地丈量,确定建筑面积,其中不成套的老私房难以确定共用分摊面积的,先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4、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也未经测绘的承租公房,先按租用公房凭证的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房屋征收实务教程,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房屋建筑面积,(1)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
11、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的阁楼或扶梯间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按50%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3)旧式里弄住房,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4)在物业管理部门的租金计分表上按走破因素计租且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扣除宽90公分的走道面积后计算居住面积。,房屋征收实务教程,确定房屋建筑面积 (1)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确定房屋建筑面积,(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先拆除,方可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计算
12、居住面积。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原居住面积计算;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前款计算的居住面积应当按下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 (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居住面积换算系数):,房屋征收实务教程,确定房屋建筑面积 (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先拆除,方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签约主体注意要点:(一)签约主体的优先权 1、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签约; 2、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
13、市常住户口或者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签约。,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二)协商确定 签约主体有多人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也可以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确定后的承租人作为签约主体。(三)书面确定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的30日内,仍无法协商确定承租人的,公有房屋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签约主体。(四)出租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 (二)协
14、商确定房屋征收实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或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六)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 (2)原承租人的子女,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遗产法定继承(一)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
15、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遗产法定继承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二)优先原则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6、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二)优先原则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四)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五)继承对象 特指继承人本人,不包括继承人的家庭。(六)共有产权 在继承人无法全部查明的情况下,应当明确被征收房屋为共有产且列举部分共有人,并加“等”字进行概括性表述。 签订补偿协议后,有新增加共有产权人的,对补偿协议产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 (四)继承份额房屋征收实务教,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遗产遗嘱继承(一)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自书遗
17、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后三种形式的遗嘱均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特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危急情况解除后,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二)遗嘱优先权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房屋征收实务教程,房屋产权人死亡后的签约主体遗产遗嘱继承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困难户的保障,(一)征收中的居住困难户 1、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住房保障机构会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和15日公示,对符合居住困难条件的,给予保障补贴。 2、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
18、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经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3、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困难户的保障(一)征收中的居住困难户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困难户的保障,(二)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 (沪房管保2009406号 ) 1、他处住房是指家庭或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租赁住房、列入落实政策范围的租赁住房、宅基地住房。 2、核定面积家庭
19、人数原则上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困难户的保障(二)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困难户的保障,案例:某区对他处住房的相关定义 在本市他处拥有私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在本市他处购买住房的; 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补偿安置的(包括货币、房屋补偿安置); 将本市私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 未成年人,其父母有以上情形的。,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困难户的保障案例:房屋征收实务教程,居住困难户的保障,3、可计入核定的人员 (1)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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