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1011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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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商法学,第十章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六节 投资基金,第十章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本章要点,1.掌握商事信托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商事信托设立的具体法律制度。 2.理解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和财产的独立性。掌握信托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掌握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类型,把握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本章要点1.掌握商事信托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商事信托设立的具体,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第
2、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托 我国学界通常所言的“营业信托”概念与大陆法系的“商事信托”概念相当,是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概念。 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标准: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 具体来说,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不能以经营信托业务为其营业。,第一节 商事信托概述 一、我国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营业信,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二、我国商事信托的类型 商事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企业年金信托 信,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 信托公司作为营业信托最主要的经营主体,在我国属于金融机构而受到银行业监督
3、管理机构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特别监管。实践中,关于信托公司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均体现为银监会制定的相关部门规章。,三、我国商事信托的监管,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三、商事信托设立的目的,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形式 对于商事信托,一些国家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合同也是设立营业信托的一种书面形式合同。,第二节 商事信托的设立和生效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
4、示的内容 除信托法中规定的必备内容外,还包括:(1)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3)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4)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5)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6)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7)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8)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9)信托事务的报告;(10)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1)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的真实 不真实包括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等几种情形,不同情形对于信托行为具有不同的
5、影响。 在欺诈的认定上,消极地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一般民事信托中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在商事信托的一些业务中,受托人有主动告知的义务。 信托公司有如实披露信托存在风险的义务且不得使用任何误导性陈述,如果信托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欺诈,委托人有权撤销资金信托。,一、设立商事信托的意思表示,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 对于一般类型的营业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没有特殊限制,特定类型的营业信托,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对委托人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
6、者,限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不受限制。,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 2.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委托人,目前我国实行审核制。 未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也可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 3.企业年金信托 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必须是实行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成为企业年金信托委托人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设立企业年金,则该企业及其职工不具备年金
7、信托委托人的资格。,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一)委托人资格 4.保险资金信托 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委托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2)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3)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4)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5)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6)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7)风险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二、商事信托的当
8、事人资格(二)受托人的特殊资格 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信托机构。从事特定类型营业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来说,还有特定的资格上的要求。 1.企业年金信托受托人资格 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既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受托机构,受托人不限于信托公司。 2.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的资格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受托人为特定目的受托机构。必须是信托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3.保险资产投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实际上是满足特定条件的信托结构。,二、商事信托的当事人资格,三、商事信托下信托目的 在我国现行实践中,大多数营业信托中的信托合同都是将信托财产的主要
9、运用方式及拟实现的具体目的结合起来,来表述信托目的。 设立信托不仅必须有信托目的,而且信托目的必须合法。虽然信托法对信托目的合法性及非法信托目的的情形作了规定,但有些情况下,信托目的的合法性的判定并非易事。,三、商事信托下信托目的,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一)经营权信托问题(二)股权或其他资产收益权问题(三)表决权信托问题(四)将来权利和期待权信托,第三节 商事信托财产一、商事信托财产的范围表决权信托问题经,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财产对于委托人的独立性,
10、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未设立信托财产相区别2.,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二)信托财产对于受托人的独立性1.禁止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混同。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3.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也不得与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债务相抵销。 4.强制执行禁止。,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信托财产对于受益人的独立性 1.信托虽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但在信托结构上,受益人并不占有、管理、控制信托财产,他对信托财产仅享有受益权。 2.在强制执行问题上,强制执行禁止也适用于因受益人负债而要求对信
11、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形。 3.信托财产独立性对受益人依赖的唯一可能情形是信托唯一受益人死亡或被清算。,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四)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 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在处理信托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和其他信托利益,归于信托财产,非受托人过失或其他人过失或侵权导致的信托财产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的同一性是一脉相承的。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性既是信托财产同一性的表现,也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与结果。,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一、受托人二、委托人,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一、受托人,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一、受托人(一)受托人概述 接受委托人
12、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人。1.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2.共同受托人 同一信托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称为共同受托人。,第四节 信托当事人 一、受托人,一、受托人(二)受托人的权利 1.与履责相关的权利履责权(1)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 (2)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3)信托财产不当强制执行的异议权(4)代表信托起诉和应诉权2.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私益权(1)报酬请求权 (2)补偿的权利3.受托人的辞任权 受托人征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辞任。但在新受托人选出之前,辞任的受托人仍应继续履行管理信托
13、事务的职责。,一、受托人,(三)受托人义务 1.信托文件的遵守义务2.忠实义务3.谨慎义务4.分别管理义务5.亲自管理义务6.记录、报告和保密义务7.清算义务,(三)受托人义务 积极的忠实义务消极的忠实义务禁止利用信托,一、受托人(四)受托人职责的终止 1.受托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受托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4.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一、受托人,一、受托人(五)受托人的责任 1.受托人的内部责任(1)受托人的有限责任(2)受托人的赔偿责任2.受托人的外部责任(1)受托人因
14、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受托人对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法学课件第10-11章,二、 委托人(一)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的法定权利2.委托人的保留权利(1)管理权的保留(2)受益人或受益权变更权的保留 (3)受托人解任权的保留,二、 委托人(1)知情权(2)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要求权,二、 委托人(二)委托人的义务 1.转移信托财产的义务 信托法视信托合同为合意合同,不以委托人转移其财产权给受托人为信托成立的条件。 2.支付报酬和提供补偿的义务
15、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并且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二、 委托人,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二、信托的终止,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一)信托变更的含义与依据信托变更的含义 信托的变更,是指信托有效设立后,当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变更事由时,信托当事人依法对信托文件所规定的事项进行的改变和调整。信托变更的依据:(1)约定变更(2)法定变更,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二)
16、信托的约定变更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 对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事项,我国信托法唯独对受益人和受益权的变更作出了特别的授权。信托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信托设立后,如果出现了信托文件规定的情形,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2.信托当事人的另行变更 与信托文件规定的变更方式相比,信托当事人对信托的另行变更,条件要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信托当事人对信托的另行变更是在信托文件之外的变更,在时间节点上发生信托设立之后,与受益人利益攸关,此时,仅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受益人的意思表示。,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二
17、)信托的法定变更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法定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2.受托人的法定变更3.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和法理精神,受益人和受益权的法定变更事由有两种:一是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是受益权的继受。,第五节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1)法定解任。(,二、信托的终止(一)信托的连续性 为了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连续性”的规则。信托设立后,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欠缺而终止,这里的“欠缺”包括两种情形:1.委托人或受托人的缺失2.
18、委托人或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有缺陷,二、信托的终止,二、信托的终止(二)信托终止的事由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二、信托的终止,二、信托的终止(三)信托终止的法律后果 1.信托效力的消灭2.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确认3.法定信托的成立4.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5.受托人报酬和补偿权的行使6.信托的清算7.受托人责任的解除,二、信托的终止,第六节 投资基金,一、投资基金的概念二、投资基金的特征三、投资基金的种类四、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主体,第六节 投资基金一、投资基金的概念,第六节 投
19、资基金,一、投资基金的概念 投资基金是现代金融中广泛使用的投资工具,它通过集合特定的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将原本由投资者分散持有的资金集中起来,并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投资专家经营操作,使中小投资者得以在享受基金投资的丰厚报酬的同时,减少投资风险。 二、投资基金的特征,第六节 投资基金一、投资基金的概念 集合投资专业理财组合,三、投资基金的种类 根据基金募集方式的不同,投资基金的种类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根据投资基金设立的法律基础不同,投资基金的种类可以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财产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的种类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份额变现方
20、式的不同,投资基金的种类可以分为封闭型基金和开放型基金。,三、投资基金的种类,四、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主体,四、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主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投资基,【思考题】1.什么是商事信托?商事信托的类型包括哪些?2.如何理解商事信托中的信托目的? 3.简述信托财产的范围和独立性。4.简述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5.如何认识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主体?,【思考题】,商法学,商法学,第十一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清理第三节 破产重整制度 第四节 破产和解制度 第五节 破产清算制度,第十一章 破产法,本章要点,1.把握破产及破产法在广义、狭义中的不同含义,理解破产程序
21、中的相关主体概念和特征。2.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规则,理解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的区别和联系。3.把握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的关系。理解三种制度具体的内容和相关程序。,本章要点1.把握破产及破产法在广义、狭义中的不同含义,理解破,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三、破产管理人四、破产债权的申报五、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则在该法的名称及某些概念上直接在广义上使用“破产”概念的同时,又在某些概念上将“破产”
22、概念限定于破产清算程序之中。 狭义上的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广义上的破产法,则是指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称。,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1.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各国传统立法上存在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中主义的区别。但在各国大多改行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趋势下,这一破产能力区别已
23、不再突出。2.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与判断标准: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及折中主义,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 2.破产申请的提出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破产申请,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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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 课件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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