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讲义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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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 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内容提要,修订原则,1、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协调一致。2、根据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8年多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增加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3、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明确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的含义。 4、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5、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制定针对
2、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及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加强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的对应性。,修订原则,6、为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7、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8、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9、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10、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为在役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内容提要,主要变化,1、总体上与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2、纳入三个修订单的内容到新规则中(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1号、2006年第216
3、号和2008年第16号)。3、格式修改,附件一改为附件A等;按特种设备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格式规定进行修改(减少层次,最多二层)。4、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明确检验结论、安全状况等级的含义。5、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单位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主要变化,6、建立按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进行针对性检验(编制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例如,在每种检验方法中(或者在释义中)加入所对应的典型损伤模式或者失效模式(可检缺陷),作为指导。7、为新检测技术、新评定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8、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如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的TOFT方法、合于使用评
4、价、RBI技术),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9、增加定期检验工作的信息化要求。10、增加对检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规定。,主要变化,11、删除年度检查内容,移到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中。12、更加准确地描述各检验项目的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及标准)、检验重点及检验要求,突出检验项目及方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加强与损伤模式或者失效模式的对应性。13、根据检验经验,大幅度调整宏观检验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14、明确部分或者全部拆除压力容器外隔热层的情况,便于操作。15、进一步简化定期检验时的安全附件检验,既要发挥作用,又要切实可行;对安全附件的检查内容主要放到年度检查中。
5、16、取消强制性耐压试验要求,做为一个检验项目,只必要时进行;扩展气密性试验为泄漏试验。,主要变化,17、删除具体的技术细节,如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过程要求等;规定试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检验机构进行验证性(见证性)检验。 18、从概念上区分材质劣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等,整合缺陷与损伤模式(腐蚀减薄、材质劣化、环境开裂、机械损伤)的关系,科学确定其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9、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如名词术语、适用范围、检验周期等。20、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
6、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21、调整检验报告格式、内容,使之适应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内容提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释义:本条阐述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与依据。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或者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原检规所提目的太大,“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整个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检验的总体目标,不是靠一个定期检验规则就可以实现。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
7、施行。2007年启动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5月1日施行。,第一章 总 则,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本条中的依据“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这些规程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
8、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和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第2次修订。1990年2月22日,原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号文首次颁布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2004年进行第1次修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4年第79号公告,以第一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的形式颁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本次修订为第2次修订,于2010年1月开始,2011年3月完成报批稿。,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
9、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瓶。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统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
10、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章 总 则,释义:原检规适用于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附件专项要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仍按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
11、行。考虑到高压储气井与一般压力容器相比,其采用标准、材料、结构都具有特殊性,目前正在开展其监督管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定期检验技术尚不成熟,暂时不宜纳入到法规当中;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正在四川等地开展高压储气井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相关的检验技术也在逐步完善之中。除现有附件的特殊类别压力容器外,对于具体结构、型式压力容器(如球罐、加氢反应器、换热器、超高压水晶釜等)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部位、比例等,由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方案确定;对这些具体结构、型式压力容器的检验,今后将制定相应的定期检验技术标准,做为对本规则的补充。,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12、(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释义:新增条款。在ISO 17020 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中,检查的定义是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本条从检查机构的性质上来定义“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一种符合性验证活动,其依据是本规则,检验时压力容器应当处于停机状态,检验的目的是验证在用压力容器在检验时的安全状况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定期检验活动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诚实性。本条规定定期检
13、验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是一种原则规定。本规则附件C规定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这是在大量经验积累和科研基础上作出的规定,为的就是解决这类难以停机设备(冷库)的实际检验问题,使之规范进行,二者并不矛盾。实施了RBI的压力容器,可以进行在线检验。,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释义:简化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程序的描述,并且不再用图形表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检验项目因压力容器不同会有所不同,不需要详细具体描述。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
14、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属于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由需要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的检验,因此本次修订将所有的年度检查内容纳入到同时修订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中,本规则中删除了原检规中有关年度检查的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检验情况,按本规则第四章进行评级。,释义:新增条款。此次修订,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安全状况等级”给出了描述,即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1级最高、5级最低)。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对使用安全的
15、影响进行评价。对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按照新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确定其投用时的安全状况等级(在投用前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制造资料齐全,其安全状况等级登记为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由检验机构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
16、,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本规则附件或者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周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释义:本次修订重新界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类别和适用对象,耐压试验不再单独作为一种检验类别,而是作为必要时进行的一个检验项目。定期检验类别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当没有年度检验要求时,就使用“定期检验”表述(相当于全面检验
17、)。根据条例规定的压力容器分类,本规则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不同类别定期检验的适用对象如下: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当于全面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相当于全面检验);医用氧舱:年度检验、全面检验。本规则第六条主要是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完全一致,增加了对4级容器有效监控措施和5级容器缺陷处理的要求;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不同于常规的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检验周期的方法,具体要求在固定
18、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条中另有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见本规则附件A、D的有关规定,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完全一致;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周期见本规则附件B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与原检规也无大的变化。安全状况等级被评为4级的压力容器,应当监控使用,监控措施包括运行参数控制、应力应变监测、声发射监测、介质有害杂质控制、泄漏监测、壁厚监测等等,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方法的组合。原检规规定“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本次修订将其放到附则第五十条,与合于使用评价结合,从缺陷处理
19、时机、处理方法等方面讲,比原检规更加合理。 将压力容器首次检验的时间规定并入此条;首检很重要,一般不允许延期,对于首检延期情况,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大型成套装置运行周期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如果3年之内不能进行首检,还可以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进行RBI技术应用。对于一些特殊装置(如强腐蚀),如果设计要求的首检时间短于本规则规定(例如1年),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确定首检日期。因为有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的情况,故在检验周期前加“一般”,表示为原则规定。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本规则第七、八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可适当调整检验周期
20、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定期检验的检验周期。,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四)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五)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六)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注1:环境开裂主要
21、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晶间腐蚀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第一章 总 则,释义:本条规定了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条件。与原检规相比,做了如下调整:1.原检规规定“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应当适当缩短检验周期,现改为“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强调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压力容器应当缩短检验周期。2.取消原检规中“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容器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的规定。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一般属于制造缺陷(现在制造的产品也很少
22、出现这类问题),在相应失效模式不清楚的情况下这一规定难以定量处理,不宜硬性作出规定。 3.将原检规中的3款和9款合并,改为“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容器需要缩短检验周期,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晶间腐蚀开裂等)和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是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最危险、最应当关注的两大类损伤模式,这样修改后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加注重使用中产生的缺陷。按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标准草案中的损伤模式分类方法,承压设备的损伤模式分为五大类、73种,其中腐蚀减薄25种、环境开裂13种、材质劣化15种、机械损伤11种,其他损伤9种。介质为液化石油
23、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应当控制H2S含量,消除应力腐蚀因素,根据应力腐蚀环境和腐蚀发展情况确定检验周期,而不是简单地要求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检验。,第一章 总 则,4.取消原检规中“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这两条规定,放到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中。5.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4.2.3(4)中已经规定“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对这样的压力容器,在定期检验中要特别注意壁厚的测定即可。6.对搪玻璃设备,本次修订增加了附件E,其检
24、验周期应当按附件E的要求确定。7.新增规定,“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缩短其检验周期。8.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本次修改在防腐措施前增加“有效”两字,提高了要求,有效指能够达到设计目的的防腐措施。9.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因为此类球罐在制造过程中容易出现裂纹,并且发现延迟裂纹的实例很多,故要求缩短首次检验周期。 对本条缩短检验周期的情况,本次修订尽量与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相对应,对危害严重的腐蚀减薄、环境开裂、材质劣化、机械损伤等都进行了规定。,第
25、一章 总 则,第八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一)介质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或者热喷涂金属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1次至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二)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必要时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释义:因本次修订增加了附件E,故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按新增加的附件E确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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